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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华泰印染厂(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曾滟。 你印染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2月2日,你印染厂擅自将部分含高锰酸钾的石粉倾倒在永嘉县南城街道黄屿村江边空地上。经调查,现场倾倒的高锰酸钾的石粉为你印染厂在水洗服装干磨生产加工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印染厂、执行事务合伙人和现场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2.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2022年12月2日)和现场照片证据2张(2022年12月2日),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印染厂现场正在生产、固废仓库未发现含有高锰酸钾石粉的情况等; 3. 现场勘察图平面1份,证明你印染厂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等; 4.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2022年12月2日)和现场照片证据2张(2022年12月2日),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印染厂擅自倾倒固体废物的情况等; 5. 现场勘察图平面1份,证明你印染厂固废倾倒点的情况等; 6. 调查询问笔录1份5页(2022年12月6日),证明你印染厂的基本情况和擅自倾倒固体废物的情况等; 7.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永责改〔2022〕ZF1D006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于2022年12月6日责令你印染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8.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2022年12月9日)和现场照片证据2张(2022年12月9日),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印染厂已将擅自倾倒的固废转运至固废车间的情况等; 9. 关于永嘉华泰印染厂年加工1000万米布料染色及600万件成衣水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的复印件1份(温环建〔2003〕033号),证明你印染厂2003年2月25日审批的情况等; 10.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印染厂提供确切送达地址和手机号码的情况; 11. 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我局认为你印染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对于你印染厂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1月19日向你印染厂送达了《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永罚告〔2023〕1号),明确告知你印染厂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印染厂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视为放弃上述权利。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永罚告〔2023〕2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鉴于我局于2022年12月6日已经责令你印染厂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文件要求,综合考虑你印染厂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及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因素等因素,经案件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印染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人民币。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和永嘉县非税收入缴款单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如下(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缴款): 方式一:凭本决定书和永嘉县非税收入缴款单到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进行缴款或通过扫描永嘉县非税收入缴款单上的二维码,直接进入浙江政务网公共支付平台进行缴款; 方式二:携带银行卡到永嘉县南城街道公共文化中心大楼927室(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办公室<法制>,联系电话:0577-67262960)通过刷卡的方式,缴纳至永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本方式法定工作日内受理) 缴款成功后可凭缴款单号自行打印发票(登录支付宝-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查看下载电子票据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缴纳支付-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按缴款单号-查看下载电子票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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