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温永政复〔2021〕53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的永综执限拆告字[2018]第X号《限期拆除告知书》,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于2021年7月2日进行补正。经调解,申请人于2021年7月9日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