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01/2023-296880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组配分类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2-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永政办发〔2023〕8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YJD01-2023-0004 其他信息 下载阅读版   政策解读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进一步引进、培育和壮大我县总部经济,加快推进我县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支持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温政办〔2022〕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新招引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一)新招引总部企业是指当年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总部设在市域外,在两个(含)以上市级区域内提供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机构)总部,并在永嘉县内注册登记,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二)新招引总部企业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永嘉县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注册资本金(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给予经营贡献奖励要求。

3.在市域外有关联企业,与县域外企业发生经济业务,且在我县汇总申报企业相关营销收入。

4.符合国家、省、市及我县产业发展政策。

二、总部企业扶持政策

(一)经营贡献奖励。自认定年度起,新招引总部企业,按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相应比例给予经营贡献奖励。

(二)办公场地补助。新招引总部企业,在永租赁办公用房的,自认定年度起,按其年度租金的相应比例给予补助。

(三)人才激励政策。新招引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其引进的人才按永嘉县引进人才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四)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或具有科技引领作用的新招引总部企业,其享受政策可以由县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进行专题研究确定。

三、组织机构

成立永嘉县推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投促工作领导为副组长,县府办、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县税务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单位由县府办、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县税务局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统筹、督促整体工作开展;对总部企业进行动态跟踪,并于每个季度末检查评估相关部门对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落实执行情况和工作绩效,定期通报相关情况。

四、工作流程

(一)资格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永嘉县推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报,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由组长授权副组长召集成员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召集一次,审定确认资格申报表。新招引总部企业应在县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当年内提出申报注册,并签订协议。

(二)政策兑现程序。新招引总部企业出具县税务部门相关证明,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奖励兑现申报表及房屋补助申报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经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计算各新招引总部企业奖励金额,并及时拨付奖励资金。

五、监督复核

(一)经认定的新招引总部企业不同时享受本县其他相关优惠政策(人才类政策除外)。

(二)经认定的新招引总部企业在享受政策扶持期间,需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有关财政年度结算资料及资金绩效评价和检查。

(三)经认定的新招引总部企业原则上5年内如要迁出,应进行财政结算。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资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四)经认定的新招引总部企业自申报签约后的连续两年(基金类企业自申报签约后的连续四年),产出贡献未达认定标准的应无条件退出及解约。

(五)经认定的新招引总部企业每次申领政策扶持金额时,需按认定条件进行复核,如无法达到认定条件将不予以兑现贡献奖励及房屋租赁补助。

(六)新招引总部企业在享受政策扶持过程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检查的,按规定取消扶持资金兑现资格;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的总部企业,一经发现,追回其当年政策扶持资金。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则

一、本意见中新招引总部企业,当年度获得的扶持金额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从享受总部企业扶持政策第一年起执行。

二、本意见中新招引总部企业奖励自企业入库税收达300万元(含)以上开始申报兑现,可按月返还、年度结算。申报总部企业协议期的首年和末年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以折算年化金额参照。

三、“地方综合贡献度”企业实现(不包含与县内的其他市场主体或项目发生的业务往来)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

四、新招引总部企业以年度入库税收达300万元作为认定条件。

五、经认定满足以上条件的新招引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5年内,按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2%给予经营贡献奖励,最高限额为: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达100万元(含)以上、330万元以下的企业经营贡献奖励不超过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的80%;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达330万元(含)以上、670万元以下的企业贡献奖励不超过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的90%;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670万元(含)以上的,可采取“总部企业扶持政策”第4点来执行。

六、新招引总部企业办公场地补助(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每平米每月不超过20元且每年总额不超过20万元,给予其5年的租房补助:①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超过2800元/平方米的,补助其当年全部租金;②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在1500-2800元/平方米的,按照50%补助其当年租金。

七、此前已申报签约的新招引总部企业,当年度入库税收达300万元后,2022年1月起形成的经营贡献奖励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八、本意见自2023年3月2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本意见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政策重大变化,则作相应调整。《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永政办发〔2019〕19号)于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