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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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稳就业”国策,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相关事宜,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兜底帮扶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33号)、《关于加强重点群体公共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开发的通知》(温人社发〔2022〕37号)、《关于印发<温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管理制度>的通知》(温人社发〔2023〕3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永嘉县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政策扶持设置或由社会力量承接(购买服务等),用于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辅助性、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和专技类岗位。 第二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应遵循“科学设置、适度控制、动态监管”的原则,根据就业目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就业困难人员数量、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开发设置公益性岗位的规模和种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不得用于安排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的各行政村和城镇社区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周岁-60周岁、女16周岁-50周岁)处于失业状态的就业困难人员,须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能胜任相应公益性岗位工作。 第四条 就业困难人员类型包括:1.低保户;2.低保边缘户;3.残疾人;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5.低收入家庭人员;6.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人员;7.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8.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被征地农民及其他失业人员;9.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大龄登记失业人员。 以上人员身份认定以相关证件或主管部门认定为准,残疾人是否有劳动能力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文件第二章第五条规定进行认定。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类别需按照《永嘉县公益性岗位目录》设置。 第六条 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用人单位(指村、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人社部门认定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下同。),按照《永嘉县公益性岗位目录》向用人单位主管(单位)部门提交公益性岗位设置申请材料,经用人单位主管(单位)部门同意后,填写《永嘉县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申报表》,提交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备案。 第七条 原则上每个公益性岗位只安置一位就业困难人员上岗,有特殊需求的公益性岗位,报县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可按实际需求申报。公益性岗位拟安置对象若有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有工商营业执照或连续在岗已超3年等情况,不得安置上岗,已安置就业的不得申报补贴。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拟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应报用人单位主管单位(部门)研究同意,用人单位主管单位(部门)应认真审核拟上岗人员是否为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是否符合用人单位集体决策规定等。拟招用就业人员通过“浙里办”APP或报辖区人力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通过后,用人单位应将拟招用就业人员名单在合适公共场所进行公示7天。符合上岗条件的,填写《永嘉县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登记表》,并报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备案。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主管单位(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上岗、退出、增补等工作。对应退出公益性岗位的安置人员,需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向县人力社保局报送《永嘉县公益性岗位人员退出申报表》。有下述情况的应退出公益性岗位:1.服务人员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或已办理退休的;2.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能胜任工作的;3.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4.连续或累计病假、事假、旷工超过有关规定期限的;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以及对社区、居民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6.违反有关规定、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7.擅自离岗或调换岗位,经指出后不服从管理的;8.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9.被追究刑事责任的;10.上述规定外其他应予解除或自动终止协议的情况。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劳动报酬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岗位就业人员协议约定,并要按月及时支付给岗位就业人员。岗位就业人员按协议如期完成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提出岗位补贴申请,提交《永嘉县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每位就业对象只准申报一项岗位补贴。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应根据《永嘉县公益性岗位稽核管理办法》对申报补贴的上岗就业人员进行工作稽核考查,人社部门进行抽查稽核,符合工作要求的按政策规定给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给予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单位实际缴纳部分之和。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向辖区人力社保所经办窗口线下申报。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主管单位(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认定、开发、管理、考核等工作,落实专人专管,督促、指导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做好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含签订上岗协议、考勤管理、工资发放、台账收集)、补贴申领、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主管单位(部门)要积极配合县人力社保局对公益性岗位的审核、检查、资金发放、资金追回等工作,认真审核用人单位提交的公益性岗位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对发现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的,用人单位主管单位(部门)应及时向县人力社保部门报送相关情况并积极配合整改。 第十五条 本制度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本制度也作相应调整。
附件:1.永嘉县公益性岗位目录 2.永嘉县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申报表 3.永嘉县失业人员登记表 4.永嘉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5.永嘉县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登记表 6永嘉县公益性岗位拟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公示单 7.永嘉县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汇总表 8.永嘉县公益性岗位非全日制用工协议 9.永嘉县公益性岗位全日制用工协议 10.永嘉县公益性岗位工作日常出勤管理记录表 11.永嘉县公益性岗位人员退出申报表 12.永嘉县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 13.永嘉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及补贴申报所需材料清单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16日印发 附件1 永嘉县公益性岗位目录
1.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类岗位。包括劳动保障协理、就业援助、创业服务、用工监测统计等。 2.基层农业服务类岗位。包括科技协理、护林防火等。 3.基层医疗卫生类岗位。包括医疗卫生协理等。 4.基层文化科技服务类岗位。包括文化协理等。 5.基层法律服务类岗位。包括法律协理、民事调解等。 6.基层民政(托老托幼)助残服务类岗位。包括民政协理、护理服务(老年人、残疾人、幼儿)、社区助老助幼助残服务、社区便民服务(配送、食堂等)、社会救助协理等。 7.基层市政管理类岗位。包括交通、城管、物业、殡葬、治安、工商、市场、税务、流动人口、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协管、村级规划建设等。 8.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服务类岗位。包括保安、保洁、保绿,园林管理、公共设施、水电管理等。 9.其他经县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岗位。
附件2 永嘉县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申报表
注:本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主管单位(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各留档一份。
附件3 永嘉县失业人员登记表
说明:1.标记“*”的为必填项;此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主管单位(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各留档一份。 2.健康状况:健康或良好、一般或较弱、有慢性病、残疾;如为残疾,需注明伤残等级(1-10级)。
附件4 编号 永嘉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备注:1.本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主管单位(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各留档一份。 2.困难人员类型为:1.低保户;2.低保边缘户;3.残疾人;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5.低收入家庭人员;6.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人员;7.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8.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被征地农民及其他失业人员;9.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大龄登记失业人员。
附件5 永嘉县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登记表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主管单位(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各留档一份。 2.困难人员类型为:1.低保户;2.低保边缘户;3.残疾人;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5.低收入家庭人员;6.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人员;7.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8.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被征地农民及其他失业人员;9.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大龄登记失业人员。
附件6 永嘉县公益性岗位拟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公示单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管理和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现将本村(社区)或用人单位 年公益性岗位拟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自 年 月 日至 月 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拨打 乡镇(街道)或用人主管单位监督电话: 。
用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7 永嘉县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汇总表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盖章): 经办人: 上报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一、人员类型为:1.低保户;2.低保边缘户;3.残疾人;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5.低收入家庭人员;6.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人员;7.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8.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被征地农民及其他失业人员;9.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大龄登记失业人员。 二、岗位类别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 三、本表可用电子表格复制。
附件8 永嘉县公益性岗位非全日制用工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性质: □村(居)委会 □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上 岗 者)姓名: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为促进就业,加强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甲乙双方秉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协议)。 第一条 协议期限 甲方为加强对困难对象就业援助工作,聘用 为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协议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职责 (一)乙方同意按甲方公益性岗位设置要求,在 承担 公益性服务工作。 (二)工作时间为(每日 次/每周 次/每月 次),并签到,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标准。 (三)甲方不得安排乙方从事法律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四条 岗位报酬 乙方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月劳动报酬应不低于本地同期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月工资标准为 元。上岗就业期间,甲方应以货币现金(或转账)的形式向乙方及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人民币 元。 第五条 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据国家法规政策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员工守则,乙方若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安全保密规定或其他规定,甲方可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乙方给予相应的处理,直至解除本协议。 第六条 劳动合同(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劳动合同(协议)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劳动合同(协议)可以解除。 (三)乙方要求解除本劳动合同(协议),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解除、终止本劳动合同(协议)时,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第七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给双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协议)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本合同(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用人单位主管单位(部门)留档一份,人力社保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责任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9 永嘉县公益性岗位全日制用工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 名 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就业人员): 姓 名: 性别: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为促进就业,加强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甲乙双方秉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一、协议期限 第一条 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安排乙方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为 。 第三条 工作内容:1. ; 2. ; 3.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甲方保证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的权利。确应工作需要加班的,甲方应按国家规定付给乙方劳动报酬。 四、劳动报酬 第五条 乙方按月计酬,协议工资为 元/月(乙方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同期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 甲方一般每月 日前以货币或银行转账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七条 甲方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工具及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六、协议的履行、变更 第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劳动合同(协议)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七、协议的解除、终止 第十一条 乙方要求解除本劳动合同(协议),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解除、终止本劳动合同(协议)时,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八、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本合同(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协议)条款如与国家、省、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省、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合同(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用人单位主管单位(部门)留档一份,人力社保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责任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0 永嘉县公益性岗位工作日常出勤管理记录表
用人单位(盖章): 上岗人员姓名: 岗位名称: 考勤人员姓名: 联系电话:
说明:1.此表一人一表,由考勤管理人员实时填写,考勤人员须是用人单位在职领导。2.本表请附工作照片作为台账备查。3.本表可用电子表格复制。 附件11 永嘉县公益性岗位人员变更申报表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人员类型为:1.低保户;2.低保边缘户;3.残疾人;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5.低收入家庭人员;6.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人员;7.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8.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被征地农民及其他失业人员;9.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大龄登记失业人员。
附件12 永嘉县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
说明:1.本表一式一份报县人社部门。2.可另附附件7《永嘉县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汇总表》、3.本表可用电子表格复制。
附件13 永嘉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及补贴申报所需材料清单
1.《永嘉县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申报表》《永嘉县失业登记表》《永嘉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永嘉县公益性岗位上岗登记表》原件各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主管单位留档1份,县人社局留档1份); 2.上岗人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主管单位留档1份,县人社局留档1份); 3.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件或证明材料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主管单位留档1份,县人社局留档1份); 4.残疾人、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需相应提供残疾证、高校毕业证、退伍证复印件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主管单位留档1份,县人社局留档1份); 5.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需提供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材料,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证明材料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主管单位留档1份,县人社局留档1份)。 6.上岗人员与村社或用人单位签订的上岗协议原件(加盖公章)4份(上岗人员1份、村社或用人单位1份、用人单位主管单位留档1份,县人社局留档1份); 7.《永嘉县公益性岗位拟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公示单》一式三份(公示张贴1份,用人单位主管单位留档1份,县人社局留档1份)。 8.《永嘉县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汇总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主管单位留档1份,县人社局留档1份) 9.《永嘉县公益性岗位工作日常出勤管理记录表》(附照片等佐证材料)一份,用人单位留档备查。复印一份报县人社局作为申请补贴留档。 10.《永嘉县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一式一份,县人社局留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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