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时间:2023-11-23——2023-12-01
发布部门:县农业农村局
状态:已结束
为推动永嘉现代农业产业研究院产业提升项目高质量开展,根据《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温科发〔2020〕53号)、《永嘉县人民政府 温州科技职业学院共建永嘉现代农业产业研究院(温州科技职业学院永嘉技术转移中心)合作协议》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永嘉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及建议。
一、网上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11月23日至12月1日。
二、联系部门:永嘉现代农业产业研究院
三、联系电话:0577-67950759。
四、公众反馈意见及建议的途径: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nrskqfzly@163.com);邮寄(收件地址:永嘉县北城街道县前路94号,邮编:325100)等形式反馈意见及建议。
附件:永嘉现代农业产业研究院产业提升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永嘉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永嘉现代农业产业研究院产业提升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根据《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温科发〔2020〕53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研究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永嘉现代农业产业研究院产业提升项目是指根据“永嘉县人民政府与温州科技职业学院共建永嘉现代农业产业研究院”协议,由永嘉现代农业产业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立项,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研究、示范推广及相关的农业产业发展活动。
第三条 项目经费是指永嘉县人民政府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项目经费。
第四条 项目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项目管理按照政务公开的范围和程序,项目的申报、立项、验收结果等信息,及时公开。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产业提升项目在永嘉县农业农村局指导下,由研究院统一管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管理规范有序。
第六条 永嘉县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年度财政项目经费预算管理、下达。
(二)会同永嘉县农业农村局和研究院组织实施项目经费绩效管理相关工作,重点做好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监督项目财政经费的使用。
第七条 永嘉县农业农村局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研究院开展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验收等工作。
(二)会同研究院完善项目和经费管理制度等工作。
(三)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
第八条 永嘉现代农业产业研究院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验收等。
(二)完善项目和经费管理制度,加强科研信用管理。
(三)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项目经费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五)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及经费执行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申报项目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二)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立项后应及时签订项目合同书,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组织项目实施。
(三)自觉接受研究院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开展项目实施的阶段性自查,及时反馈项目的实施进展、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及时报告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五)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进行验收,提交项目验收报告、登记成果、填报相应项目统计报表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研究院会同相关领域的专家、主管部门等围绕永嘉县农业经济、产业发展需求,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及建议,确定重点领域,凝练形成目标明确的主攻方向,并组织编制申报指南。
申报指南应当明确拟解决的技术、可量化考核的任务和绩效目标、项目组织申报要求、项目遴选方式、申报程序等,由研究院和县农业农村局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的渠道和方式包括:
(一)公开征集。根据永嘉县经济和产业发展需求,解决制约我县农业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重大核心关键技术与应用示范问题,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
(二)主动设计。跟踪了解农业重点领域技术难点,结合农业产业发展和社会服务,加强技术需求调研,主动设计对我县农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产业提升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应同时满足的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原则上应为在国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行管理规范的高校院所以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事业单位。
(二)申报人必须依托单位进行申请,项目负责人须是本单位在职人员,一般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需要有两年及以上相关研究经验。
(三)项目申报必须以产业团队或专家团队的形式申请。
(四)项目申报需立足或依托永嘉县现有产业基础和实体(包括企业、专业合作社、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农庄和家庭农场等1家以上)。
(五)申报单位和申请人根据申报指南自拟题目,认真填写有关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预期目标任务、技术指标、产出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成果提供形式要清楚、明确,并在项目验收时可用于考核和评价。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限项要求。
(一)同一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研究院产业提升项目1项,所有人员可参与项目不超过2项。
(二)团队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内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得申报(院士、特级专家除外)。
(三)不符合永嘉县产业发展政策要求、不符合环保、生态要求、实地考察结果与申报内容不相符的项目不得申报。
(四)申报时有在研永嘉现代农业产业提升项目逾期未验收的,或仍处于科研诚信惩戒期内的单位和项目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申报。
第十四条 研究院项目根据产业发展重要性、创新性、效益性分为重大、重点、一般三类项目。其项目经费标准:重大项目30万元以上;重点项目10-30万元(含30万元);一般项目: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线下申报。申报单位填写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报书;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项目实施简表。
第四章 评审立项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采取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既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咨询作用,又体现行政部门的战略引导和综合统筹作用,确保评审过程的公平公正、评审结果的科学精准。
第十七条 形式审查。由研究院对申报单位和项目申请人是否具有良好的信用、是否符合指南的基本要求、相关证明材料及附件是否齐全、规范等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研究院会同县农业农村局根据项目申报受理情况和当年工作安排,提出拟立项项目数建议。
审查过程中,重点核实申报单位法人信息、项目组成员身份证信息,对比申报单位法人、项目申请人社会信用记录,排查一题多报现象。对存在科研信用不良行为的,不予通过形式审查。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按以下程序开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一)专家评审。采用会议论证评审方式,由研究院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研发团队的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项目实施方案是否符合目标要求、是否具备相应的创新条件和能力、项目应用及发展前景,经费预算是否合理、技术路线是否切实可行等进行评价,做出拟立项目及项目经费的建议。专家评审平均得分80分以下的不予立项。
(二)立项决策。拟立项项目经永嘉县农业农村局党组研究后,报研究院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作出拟立项项目及项目经费决策。对拟立项项目被否决的,可以选择相应数量的储备项目予以立项。
第十九条 研究院领导小组作出立项决策后,拟立项项目通过永嘉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研究院牵头核实有关情况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根据公示结果,确定立项项目,由永嘉县农业农村局、永嘉县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立项文件。
第二十条 特别重大或产业急需的项目,可通过“绿色立项”、“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实施。
第五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实施期限根据项目实施实际需求在合同(任务)书中约定,一般不超过3年。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承担资格。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
建立重要事件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目标任务、绩效指标等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修改,应及时向研究院报批。
第二十三条 完善项目中期检查制度。由研究院负责开展检查工作,及时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绩效目标任务实现程度,发现和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对项目能否完成任务目标做出判断。中期检查方式包括会议或现场检查等。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暂停拨付后续项目经费。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一般采用分期拨款方式,首期拨付40%,项目验收后拨付60%。
第六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本单位报销制度严格执行。项目经费应用于 与该项目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二十六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协作费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 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和绩效(激励)支出,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比例不超过 20%。管理费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管理费用等安排的有关支出,一般提取经费额度的5%作为管理费。绩效(激励)支出是指为提高科研人员工作绩效安排的激励费,一般提取经费额度的15%。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将产业提升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独立核算、合理归集,确保专款专用。赋予项目承担单位产业提升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自主权。在项目总经费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项目承担人员要根据各单位财务报销制度,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禁止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捐款、替助、投资以及任何方式变相谋取利益的各种奖金、福利等国家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任务)书为主要依据,由研究院负责组织技术、财务、管理等领域专家对约定的考核指标、绩效指标、财务执行情况等进行一次性综合评价。
(一)验收形式
项目以促进永嘉县农业产业提升、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等实际效果作为验收标准,形式包括会议验收或现场验收。
1.会议验收: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规定时间内上向研究院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按要求和合同规定内容提交验收资料。研究院按规定要求,对项目验收相关材料形式审查合格后,选择相关行业技术、财务、管理等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提出专家组验收意见。
2.现场验收:项目组提交验收技术总结报告、工作总结报告以及相关品种、产品、论文、专利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向研究院提请现场验收。研究院同意现场验收后,邀请3名以上相关人员组成现场验收组,到项目实施现场进行现场验收。验收组成员当场签署验收意见。
研究院根据验收组意见决定是否给予通过验收。验收通过的发放项目验收证书;验收认定为不通过的项目以及终止实施的项目,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按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违规使用财政资金情节严重并被勒令终止实施的项目、被撤销的项目,应当追回项目经费。
(二)验收材料
申请验收的单位应提交的验收材料包括: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项目合同书;
3.工作总结报告和技术总结报告;
4.附件:检验报告、品种或产品证书、经费使用决算表和经费使用明细(由单位财务盖章)或审计报告、相关证明材料等;
5.项目经费大于等于20万元的项目必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
6.合同要求的其它材料;
(四)验收结论
1.经专家组验收,验收意见认为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或基本合理的项目,或经书面审核合格的项目,经审议通过验收。
2.项目实施期为立项之日起1-3年,个别项目还在研发中,尚未完成产品合同确定的任务和技术指标,经承担单位申请,可以同意延期验收,但延期最长不能够超过1年。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1)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未完成的。
(2)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经费使用不符合承担单位相关财务报销制度或挪作他用的。
4.对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提前中止项目,由研究院主动结题处理。
(1)因不可抗拒因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2)项目承担单位因搬迁、破产等原因,且未给研究院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造成失联的。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的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两年内(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项目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依托研究院向国家、省、市和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其管理参照国家、省、市和地方相关管理办法。研究院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各类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学研究以及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其管理参照相关横向科研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科研项目或课题的成果共享,包括论文、专利、著作、出版物以及各类科研奖项。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相关实施细则由研究院修订和解释。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管理部门的管理办法发生变化,可参照上级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
一、起草背景及意义
为保证永嘉现代农业产业研究院产业提升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根据《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温科发〔2020〕53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研究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特起草《永嘉现代农业产业研究院产业提升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二、前期研究讨论结果
永嘉现代农业产业研究院于2023年6月12日开始着手起草文件;2023年7月10日征求县农业农村局相关科室,县财政局相关科室意见;2023年10月18日下午在县人民政府1号会议室召开永嘉现代农业产业研究院领导小组会议,温州科技职业学院、永嘉县科学技术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永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永嘉现代农业产业研究院等单位领导参加会议,会议研究并原则同意《永嘉现代农业产业研究院产业提升项目管理办法》、《永嘉现代农业产业研究院产业提升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23年11月9日与县农业农村局相关科室,县财政局相关科室讨论修订文件相关细节,形成《《永嘉现代农业产业研究院产业提升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在永嘉县政府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各界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永嘉现代农业产业研究院产业提升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及建议的公告》,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任何意见和建议。征求日期为:2023年11月23日至12月1日。
三、主要内容框架
《永嘉现代农业产业研究院产业提升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共分8个部分:
一是总则。
二是组织管理。产业提升项目在永嘉县农业农村局指导下,由研究院统一管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管理规范有序。
三是项目申报。研究院会同相关领域的专家、主管部门等围绕永嘉县农业经济、产业发展需求,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及建议,确定重点领域,凝练形成目标明确的主攻方向,并组织编制申报指南。
四是评审立项。项目评审采取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既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咨询作用,又体现行政部门的战略引导和综合统筹作用,确保评审过程的公平公正、评审结果的科学精准。
五是项目实施和管理。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
六是经费使用与管理。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本单位报销制度严格执行。
七是项目验收与监督管理。项目验收以合同(任务)书为主要依据,由研究院负责组织技术、财务、管理等领域专家对约定的考核指标、绩效指标、财务执行情况等进行一次性综合评价。
八是附则。科研项目或课题的成果共享,包括论文、专利、著作、出版物以及各类科研奖项。
永嘉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23日
《关于公开征求<永嘉现代农业产业研究院产业提升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及建议的公告》,于2023年11月23日至12月1日在永嘉县政府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任何意见和建议。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县工作的大力支持。
永嘉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