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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3批食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嘉县江北阿丽水果店的香蕉、荔枝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嘉县江北阿丽水果店的香蕉,批号(购进日期)为2023-07-22,经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发现腈苯唑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永嘉县江北阿丽水果店的荔枝,批号(购进日期)为2023-07-22,经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27日作出“永市监处罚〔2023〕202218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100元整。 二、永嘉县瓯北街道方俊水产品店的鲫鱼(淡水 活体)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嘉县瓯北街道方俊水产品店的鲫鱼(淡水 活体),批号(购进日期)为2023-07-30,经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地西泮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17日作出“永市监处罚〔2023〕202217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3500元整。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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