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决定书(温永政复〔2021〕47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6日对其发出的信访法制教育书,于2021年6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该信访法制教育书系对申请人进行信访方面的普法教育。
本机关认为:该信访法制教育书属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行政强制力,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