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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永市监听告字〔2022〕173号)


本局于2022年11月18日作出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永市监听告字〔2022〕173号)。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永市监听告字〔2022〕173号

温州荣联服装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违法转让营业执照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2020年4月30日,李亚在本局办理了以自己为法定代表人的你(单位)营业执照,随后持你(单位)营业执照及相关材料到银行办理了你(单位)的银行账户,后将你(单位)公司营业执照及银行账户、U盾等材料以500元的价格一并出售给刘文信等人。2021年9月27日,李亚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2021)浙0324刑初630号】。2022年11月3日,本局对你(单位)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予以立案后,于2022年11月16日 对你(单位)的住所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龙桥村中心路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并未在此地开展实际经营活动。至调查终结之日止,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亚手机号码181****9154、158****1042为空号,无法取得联系。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发生于2020年4月,相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至2022年3月1日失效)对你(单位)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处罚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的规定,对你(单位)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至2022年3月1日失效)。

你(单位)将营业执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至2022年3月1日失效)第七十一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规定,构成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你(单位)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涉及犯罪分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你(单位)的法定代表李亚已被刑事判决确认,你(单位)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属于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沙跃叶、周天夫   联系电话:   0577-67008771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