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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4022/2023-289086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
成文日期 2023-01-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永罚〔2023〕1号


周金海:

周金海,男。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楠溪江东皋村段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主要从事楠溪江游客漂流经营,现场燃油动力竹筏停泊在东皋村丁步头楠溪江江面上等候游客,竹筏头部安装燃油动力装置,燃油动力油箱里装满了92号汽油,燃油动力的机油格里装满了动力机油。经调查,你于2022年9月22日下午驾驶该燃油动力竹筏从永嘉县东皋村出发,行驶至垟塆段后返回至东皋村。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和竹筏业主的基本情况;

2. 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周连平受委托的情况等;

3.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2022年10月27日)和现场照片证据4张(2022年10月27日),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现场的情况、使用动力原料时未采取防渗漏措施和未建有任何防止水污染设施的情况等;

4. 现场勘察图平面1份,证明你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竹筏空间布置情况等;

5. 周连平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2022年10月27日),证明周连平的基本情况和竹筏实际经营使用的情况等;

6. 周金海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2022年10月28日),证明你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和使用动力原料时未采取防渗漏措施和未建有任何防止水污染设施的情况等;

7.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永责改〔2022〕8D008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于2022年10月29日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8.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2022年11月8日)和现场照片证据1张(2022年11月8日),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已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等;

9.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图1份,证明你所经营的地址属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10.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提供确切送达地址和手机号码的情况;

11. 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我局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楠溪江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四)除执行抢险救灾、防汛、事故处理、巡查活动外,在水域驾驶游船、摩托艇、动力排筏等各类燃油机动工具;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的规定。

对于你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1月5日向你送达了《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永罚告〔2022〕96号),明确告知你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你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视为放弃上述权利。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永罚告〔2022〕96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照《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四项规定,在水域驾驶游船、摩托艇、动力排筏等各类燃油机动工具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我局于2022年10月28日已经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文件要求,综合考虑你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及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因素,经案件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仟元人民币。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和永嘉县非税收入缴款单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如下(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缴款):

方式一:凭本决定书和永嘉县非税收入缴款单到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进行缴款。

方式二:通过扫描永嘉县非税收入缴款单上的二维码,进入浙江政务网公共支付平台进行缴款;(如无法进行扫描缴款的,请更换其他缴款方式)

方式三:携带银行卡到永嘉县南城街道公共文化中心大楼927室(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办公室<法制>,联系电话:0577-67262960)通过刷卡的方式,缴纳至永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本方式限法定工作日受理)

缴款成功后可凭缴款单号自行打印发票(登录支付宝-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查看下载电子票据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缴纳支付-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按缴款单号-查看下载电子票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 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