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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4010/2022-294042 主题分类 司法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永嘉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2-09-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其他信息

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永政复〔2021〕20号)


案号 温永政复〔2021〕20号 申请人 陈X
落款日期 2021-04-12 被申请人 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复议结论 驳回复议申请
案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与第三人于2020年12月22日签订的永资规告[2020]26号《永嘉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申请行政复议。
正文内容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与第三人于2020年12月22日签订的永资规告[2020]26号《永嘉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于2021年3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获知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于2020年12月22日签订了《成交确认书》。申请人位于永嘉县X街道X路X号的房屋及土地在该土地出让范围内,被申请人私自将土地出让侵害了申请人的权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成交确认书》违法,依据不足、程序不当,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经永嘉县人民政府批准,对永嘉县X街道城中村改造一期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挂牌出让,第三人通过拍卖竞价方式取得涉案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被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二、虽然申请人的房屋及土地位于涉案土地出让范围内,但其土地的性质为国有划拨,且地上房屋已被征收并拆除,申请人对涉案土地不再享有任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享有的物权已转换为补偿安置权益。因此,申请人与涉案《成交确认书》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22日,永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被申请人委托与第三人签订永资规告[2020]26号《永嘉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申请人不服该成交确认书,于2021年3月2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行政复议申请书、《永嘉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永嘉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本机关与申请人制作的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本案中,《永嘉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系被申请人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与第三人签订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交通运输部关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引起的行政协议争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函>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17〕866号)“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协议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规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陈X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