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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4022/2022-293226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
成文日期 2022-08-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环永罚〔2022〕46号


浙江江能泵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永谱。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位于永嘉县瓯北街道堡一社区五星街6号,检查时现场主要从事水泵生产。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危险废物存放仓库内有废油漆桶存放,经核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41-49),现场检查发现的废油漆桶属于危险废物。经执法人员现场比对你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发现台账记录情况与你公司危险废物现场贮存情况不符。调查核实,你公司未对2022年4月14日以来产生的10公斤危险废物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造成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无法追溯和查询。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2.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2022年6月16日)和现场照片证据6张(2022年6月16日),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有危险废物产生,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和和危废仓库内的数量不符的情况等;

3. 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等;

4. 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2022年4月14日以来产生的危险废物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情况等;

5.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2022年6月24日)和现场照片证据2张(2022年6月24日),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已对危废暂存间内的危险废物建立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情况等;

6.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废油漆桶属于危险废物的情况等;

7.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送达地址和手机号码的情况;

8. 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对于你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8月1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永罚告〔2022〕46号),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视为放弃上述权利。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永罚告〔2022〕46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及《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的规定,鉴于我局于2022年6月21日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综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及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人民币。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和永嘉县非税收入缴款单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如下(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缴款):

方式一:凭本决定书和永嘉县非税收入缴款单到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进行缴款(也可以通过扫描永嘉县非税收入缴款单上的二维码,进入浙江政务网公共支付平台进行缴款);

方式二:携带银行卡到永嘉县南城街道公共文化中心大楼927室(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办公室<法制>,联系电话:0577-67262960)通过刷卡的方式,缴纳至永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本方式法定工作日内受理)

缴款成功后可凭缴款单号自行打印发票(登录支付宝-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查看下载电子票据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缴纳支付-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按缴款单号-查看下载电子票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 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