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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4022/2022-291444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
成文日期 2022-07-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永责改〔 2022〕6D005 号


温州博睿金属表面处理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爱绿。

我厅(局)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正在从事磷化剂加工生产,经核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 :900-041-49),你公司危险废物仓库贮存的48只废硫酸桶为危险废物,现场你公司无法出示危险废物的相关管理台并如实记录。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2.2022年6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2022年6月23日你公司正在磷化剂生产、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情况;

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该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等情况;;

4. 2022年6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证明2022年6月23日该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情况;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分(部分复印),证明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6.《温州博睿金属表面处理剂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永环建[2021]146号)、证明你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已审批等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送达地址和手机号码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 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立即改正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