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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4010/2022-288409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永嘉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3-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其他信息

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永政复〔2021〕8号)


案号 温永政复〔2021〕8号 申请人 胡X兰
落款日期 2021-03-03 被申请人 永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行政复议结论 驳回复议申请
案由
申请人胡秀兰不服被申请人永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材料不齐全,申请人于2021年1月19日进行补正。
正文内容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永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材料不齐全,申请人于2021年1月19日进行补正。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之父胡X和符合革命烈士条件。胡X和于1899年12月出生在永嘉县岩头镇五尺村,后跟随胡X冕参加北伐。胡X和受托组织红十三军,曾率队参加多次战役。红军失利后,组织在X会上决定派胡X和等三人假投温州国民党驻温浙保四团,做策反兵运工作。至1932年8月,成功策反连排以上干部12人。因李X林出卖,胡X和于8月19日逃回五尺(胡X冕逃往上海被捕)。后在敌人重兵包围之中,胡X和吞金自杀。二、被申请人认定事实的依据存在错误。第一,申请人提供的《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刑事庭中华民国二十一年九月廿九日提审记录》可以证明兵变发生于1932年8月,胡X冕陈述在1932年4月被逮捕系记错。第二,申请人提供的郑X延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刘X卿等人访问郑X延的《访问记录》可以证明胡X和系吞金自杀。第三,申请人提供的《1985年12月16日金X阳同志座谈纪要》可以证明胡X和系组织安排假投敌。第四,被策反成功的12名战友被国民党反动派在宁波处决,应当予以调查。综上所述,胡X和为革命事业牺牲符合《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予以撤销永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所作的信访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据正确。2020年1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永嘉县信访局转送的申请人《要求追认胡X和为革命烈士》的信访事项。该事项虽通过信访途径提交,但实质为行政确认。被申请人通过查阅档案、历史材料,对申请人提供的追认烈士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追认烈士材料不符合追认(评定)革命烈士的相关政策,故在给申请人的处理意见书(永退役军人信复〔2020〕3号)上做出明确答复:“胡X和既不是革命军人参战,公干牺牲,也不是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其死亡情形不在上述列举的法规政策范围内,我局无法申报。”同时在处理意见书末尾给出救济途径,后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020年12月24日,申请人再次以《要求追认胡X和为革命烈士》为信访事项向国家信访局去信信访。国家信访局于12月24日将件转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已于2020年3月10日出具过处理意见书。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浙江省信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对该信访事项作出不予受理的信访答复。二、不予受理是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予受理告知书》中最后一段载明的“你所反映的问题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是告知申请人,这类行政确认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而不是信访途径。三、因胡X和死亡情形不在《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列举的法规政策范围内,被申请人无法将其申报为烈士。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答复,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查明:申请人胡X兰系胡X和之女,申请人一家向县委书记邮寄《关于胡X和称烈士的报告》,县信访局于2020年1月9日收件,并于2020年1月13日转件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关于胡X兰等同志要求追认胡X和为“革命烈士”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永退役军人信复〔2020〕3号),告知申请人其提出要求追认胡X和为革命烈士的事项系行政确认,胡X和死亡情形不在相关法律及政策范围,无法申报,并告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相关救济权利。2020年12月21日,国家信访局收申请人《要求追认胡X和为革命烈士的报告》的信访件,并将该信访件于2020年12月24日转件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5日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你所反映的问题,我局已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答复:胡X和既不是革命军人参战,公干牺牲,也不是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其死亡情形不在《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列举的法规政策范围内,我局无法申报。你所反映的问题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浙江省信访条例》有关规定,请你直接向永嘉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人不服该《不予受理告知书》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不予受理告知书》、胡X兰身份信息和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胡X和称烈士的报告》、《关于胡X兰等同志要求追认胡X和为“革命烈士”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永退役军人信复〔2020〕3号)、《要求追认胡X和为革命烈士的报告》、《不予受理告知书》、信访系统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信访制度是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于能够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信访途径是排斥的;基于同样理由,对于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行政复议亦是排斥的。本案中,首先,申请人虽曾不正确地以信访方式提出了烈士追认申请,但被申请人已正确判断其请求为行政确认事项并就其申请作出答复,并告知法定救济途径。申请人若不服原答复,应当就原答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不应就同一事项再次提起信访。其次,申请人再次选择以信访方式重复提起烈士追认申请,被申请人根据《信访条例》作出涉案《不予受理告知书》,申请人不服该《不予受理告知书》应根据《信访条例》相关规定提起复查、复核,而不应对该《不予受理告知书》提起行政复议。最后,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仅是转述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的《关于胡秀兰等同志要求追认胡协和为“革命烈士”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内容,并未增设申请人新的权利义务,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相关法律条文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133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信访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款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的批复》

 一、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