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10/2022-287404 主题分类 司法
组配分类 法律援助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2-03-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永嘉县社区矫正机构刑事执行权责清单


一、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权责清单

【编号】XJ-01  

【权责名称】社区矫正调查评估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号)《浙江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试行)》(浙司〔2020〕63号)

【权责运行】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委托指派工作人员或者指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居住地的司法所进行调查→调查小组提交初步调查评估意见→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召开案件评审会→出具调查评估报告(意见)→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研究决定→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委托机关(适用速裁程序的,在五个工作日完成调查评估)。

【编号】XJ-02

【权责名称】登记接收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号)《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浙司〔2020〕64号)

【权责运行】社区矫正对象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办理登记接收手续等→发放社区矫正对象权利义务告知书→通知其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对象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未在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组织查找,通报决定机关和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协助查找。

【编号】XJ-03

【权责名称】入矫管理等级初次审批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号)《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浙司〔2020〕64号)

【权责运行】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入矫三个月期满进行合议→提出管理等级建议→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

【编号】XJ-04

【权责名称】分类管理等级调整审批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号)《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浙司〔2020〕64号)

【权责运行】司法所合议后提出严格管理、普通管理等级调整等级建议→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

【编号】XJ-05

【权责名称】外出审批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号)《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浙司〔2020〕64号)

【权责运行】社区矫正对象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提前三日向司法所提交书面申请→外出时间七日以内由司法所批准→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备案。

【编号】XJ-06

【权责名称】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审批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号)《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浙司〔2020〕64号)

【权责运行】社区矫正对象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提前三日提出书面申请→司法所审核→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编号】XJ-07

【权责名称】执行地变更审批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号)《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浙司〔2020〕64号)

【权责运行】社区矫正对象需要变更执行地的→向司法所书面申请→司法所审核上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发函征求新居住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意见→新居住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做出答复→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作出是否准予变更决定。

【编号】XJ-08

【权责名称】进入特定场所审批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号)《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浙司〔2020〕64号)《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法发〔2011〕9号)

【权责运行】社区矫正对象提出进入禁止令规定的特定场所申请→司法所审核→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编号】XJ-09

【权责名称】会客审批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号)《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浙司〔2020〕64号)

【权责运行】社区矫正对象确需接触其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控告人、举报人、同案犯等,以及提出接受媒体采访等申请→司法所审核→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编号】XJ-10

【权责名称】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诊断审批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在)《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浙司〔2020〕64)

【权责运行】司法所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存在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可能的,填写审批表→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制作《病情诊断委托书》→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鉴定。

【编号】XJ-11

【权责名称】免除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公益活动审批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号)《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浙司〔2020〕64号)《浙江省社区矫正教育帮扶规定(试行)》(浙司〔2020〕62号)

【权责运行】社区矫正对象因病、生活不能自理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公益活动的→向司法所提出免除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公益活动申请→司法所审核→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

【编号】XJ-12

【权责名称】电子定位装置使用、延长、解除、免除的审批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号)《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浙司〔2020〕64号)《浙江省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规定》(浙司〔2020〕65号)

【权责运行】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可以使用(延长、解除、免除)电子定位装置的情形→经合议后提出建议→填写相关审批表→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使用(延长、解除、免除)电子定位装置等相关决定书。

【编号】XJ-13

【权责名称】表扬审批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号)《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浙司〔2020〕64号)

【权责运行】社区矫正对象连续六个月月度考核合格且符合表扬条件的→经集体合议后→由司法所呈报表扬→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编号】XJ-14

【权责名称】减刑建议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号)《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浙司〔2020〕64号)《浙江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浙高法〔2016〕201号)

【权责运行】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减刑建议→市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提请→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编号】XJ-15

【权责名称】训诫审批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号)《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浙司〔2020〕64号)

【权责运行】司法所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具有相关情形的社区矫正对象提请给予训诫→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组织评议审核→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编号】XJ-16

【权责名称】警告审批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号)《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浙司〔2020〕64号)

【权责运行】司法所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具有相关情形的社区矫正对象提请给予警告→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组织评议审核→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编号】XJ-17

【权责名称】治安管理处罚建议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号)《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浙司〔2020〕64号)

【权责运行】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人民法院禁止令或具有相关情形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合议→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经组织评议审核→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公安机关决定。

【编号】XJ-18

【权责名称】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号)《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浙司〔2020〕64号)

【权责运行】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人民法院禁止令或具有相关情形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合议→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经组织评议审核后,征求人民检察院意见,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原裁判人民法院裁定。

【编号】XJ-19

【权责名称】报请撤销假释建议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号)《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浙司〔2020〕64号)

【权责运行】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人民法院禁止令或具有相关情形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合议→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经组织评议审核后,报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提出报请撤销假释建议→市级社区矫正机构经组织评议审核后,提请撤销假释建议→原裁判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编号】XJ-20

【权责名称】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建议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号)《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浙司〔2020〕64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

【权责运行】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或是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司法所合议→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经组织评议审核后,报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原批准、决定机关决定。

【编号】XJ-21

【权责名称】提请逮捕审批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号)《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浙司〔2020〕64号)

【权责运行】对被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符合逮捕条件的→司法所经合议→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组织评议审核→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审批→制作逮捕建议书→报人民法院决定。

【编号】XJ-22

【权责名称】社区矫正对象出境报备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号)《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浙司〔2020〕64号)

【权责运行】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同级公安机关通报社区矫正对象情况→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法定不准出境手续。

二、司法所社区矫正权责清单

【编号】SFS-01

【权责名称】社区矫正调查评估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号)《浙江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试行)》(浙司〔2020〕63号)

【权责运行】司法所调查→出具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研究决定。

【编号】SFS-02

【权责名称】矫正接收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号)《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浙司〔2020〕64号)

【权责运行】司法所在规定期限内为社区矫正对象办理社区矫正接收手续,审查→登记→信息录入→信息采集→建立矫正小组→管理等级确定→入矫宣告→建立工作档案。

【编号】SFS-03

【权责名称】等级管理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号)《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浙司〔2020〕64号)

【权责运行】对宣告执行后三个月内社区矫正对象实施严格管理→三个月期满后进行风险评估→提出严格管理、普通管理建议→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司法所根据季度考核结果调整等级→拟调整管理等级的,提出调整建议→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

【编号】SFS-04

【权责名称】月度考核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号)《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浙司〔2020〕64号)

【权责运行】司法所按月对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公益活动和社会活动等情况进行考核→评定社区矫正对象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情况→公示考核结果。

【编号】SFS-05

【权责名称】定期报告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号)《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浙司〔2020〕64号)

【权责运行】司法所为社区矫正对象指定每次电话或社交软件等方式报告、当面报告的具体日期→将报告情况记录存档。

【编号】SFS-06

【权责名称】实地查访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号)《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浙司〔2020〕64号)

【权责运行】司法所定期到社区矫正对象家庭及其所居住的村(社区)或工作单位、学校等场所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

【编号】SFS-07

【权责名称】信息化核查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号)《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浙司〔2020〕64号)《浙江省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规定(试行)》(浙司〔2020〕65号)

【权责运行】司法所通过浙江省社区矫正综合管理平台,按信息化核查工作流程、内容及要求进行抽查和巡查,对区域核查、关停机核查、越界信息核查、人机分离核查、轨迹分析等做好信息化核查记录。

【编号】SFS-08

【权责名称】外出审批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号)《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浙司〔2020〕64号)

【权责运行】社区矫正对象申请→七天内司法所审批→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备;超过七天在三十天内的→司法所审核→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编号】SFS-09

【权责名称】教育学习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号)《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浙司〔2020〕64号)《浙江省社区矫正教育帮扶规定(试行)》(浙司〔2020〕62号)

【权责运行】司法所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组织开展法律常识、道德规范、时事政策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司法所开展教育学习统筹规划→编制年度教育学习大纲→制定月度教育学习计划,分为入矫教育→常规教育→解矫教育。

【编号】SFS-10

【权责名称】个案矫正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号)《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浙司〔2020〕64号)《浙江省社区矫正教育帮扶规定(试行)》(浙司〔2020〕62号)

【权责运行】司法所了解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确定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分类管理→个性化矫正→适时评估调整矫正方案。

【编号】SFS-11

【权责名称】心理矫正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号)《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浙司〔2020〕64号)《浙江省社区矫正教育帮扶规定(试行)》(浙司〔2020〕62号)

【权责运行】通过聘请心理专家、招募专业志愿者、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开展心理评估和再犯罪风险评估→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开展心理危机干预→落实心理档案管理。

【编号】SFS-12

【权责名称】公益活动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号)《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浙司〔2020〕64号)《浙江省社区矫正教育帮扶规定(试行)》(浙司〔2020〕62号)

【权责运行】司法所按照符合社会公益原则→结合社区矫正对象个人特长、劳动能力、健康状况等情况→组织开展帮助其修复社会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的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等各类公益活动。

【编号】SFS-13

【权责名称】社会适应性帮扶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号)《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浙司〔2020〕64号)《浙江省社区矫正教育帮扶规定(试行)》(浙司〔2020〕62号)

【权责运行】司法所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解决社区矫正对象在生活救助、技能培训、就学就业、社会保障、法律援助等方面的问题,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针对性教育帮扶活动。

【编号】SFS-14

【权责名称】矫正期满解除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号)《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浙司〔2020〕64号)

【权责运行】司法所组织填写《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矫正期满个人总结》等材料→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解矫宣告→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安置帮教衔接。

监督电话:0577-67201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