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39/2022-294530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组配分类 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10-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二十三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5批食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嘉县乌牛街道大管家南货商行的黑芝麻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嘉县乌牛街道大管家南货商行的黑芝麻,批号(购进日期)为2022-5-25,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生干 籽类)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7日作出“永市监处字〔2022〕1232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罚款人民币3100元整。

二、永嘉县巽宅镇郑冬兰日用品店的散称花生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嘉县巽宅镇郑冬兰日用品店的散称花生,批号(购进日期)为2022-6-22,经永嘉县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发现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永市监处字〔2022〕6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7kg散装花生;2.罚款人民币5200元整。

三、永嘉县东瓯金干钦副食品店的原味瓜子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嘉县东瓯金干钦副食品店的原味瓜子,批号(购进日期)为2022-7-20,经温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7日作出“永市监处字〔2022〕1234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0元整;2.罚款人民币3100元整。

四、永嘉县桥头镇新浦供销超市的蜜汁鸭腿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嘉县桥头镇新浦供销超市的蜜汁鸭腿,批号(生产日期)为2022-5-22,经永嘉县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发现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永市监处字〔2022〕1233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五、永嘉县乌牛街道袁大鹏食品店的白壳鸡蛋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嘉县乌牛街道袁大鹏食品店的白壳鸡蛋,批号(购进日期)为2022-7-23,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甲硝唑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1日作出“永市监处字〔2022〕1233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警告;2.罚款人民币3100元整。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