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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依据 《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永政办发〔2016〕57号)、《永嘉县民政局 永嘉县财政局 永嘉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永嘉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和<永嘉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永民〔2016〕180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浙财社〔2019〕4号)、《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深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浙残办发〔2020〕9号)。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凡具有本县户籍,持有本县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均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下列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四)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 (五)其他规定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凡具有本县户籍,持有本县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均可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的。下列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四)60周岁以上已经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 (五)其他规定不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 所需材料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居家护理补贴: 身份证、银行卡,精神、智力和未满18岁的残疾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 (二)重度残疾人集中机构托养护理补贴:提供上面的材料之外,再加机构民非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托养协议书。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带上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乡镇(街道)审核并公示后报县残联复审; 3.县残联复审后交县民政部门审定; 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265.8元/人·月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智力一级、精神一级、肢体一级残疾人500元/人·月(集中托养对象950元/人·月); 智力二级、精神二级、肢体二级、视力一级残疾人250元/人·月(集中托养对象375元/人·月); 智力三级、四级,精神三级、四级,视力二级残疾人125元/人·月(集中托养对象187.5元/人·月); 听力一级、二级,言语一级、二级残疾人50元/人·月(集中托养对象75元/人·月)。 负责科室 县残联残服中心 联系电话:57756952 县民政局求助中心 联系电话:6722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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