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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创业担保贷款(以下简称“贷款”)工作,提高贷款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绩效,防范贷款及其贴息风险,根据《关于印发<永嘉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永政办发〔2016〕40号)和浙江省财政厅等3部门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浙财金〔2020〕4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参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新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2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就业创业工作的补充通知》(温政发〔2019〕5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重点人群(指在校大学生和毕业10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其他人员,新创办3年以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申请贷款。其他情况说明如下: (1)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已经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的,或者严重失信的除外。在其他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视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2)在校大学生、高校毕业生所对应的学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取得教育部认可学历学位的国(境)外籍大学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贷款政策。 (3)就业困难人员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五类人员:低保家庭成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连续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的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6个月及以上且处于连续失业状态的人员、持证残疾人(“精神残疾或肢体重度残疾”的持证残疾人原则上可以申请贷款资格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和被认定为工伤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 (4)登记失业人员具有《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贷款,按非贷款重点人群享受贷款政策。 (5)国有集体企业下岗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贷款,按非重点人群享受贷款政策。 2.小微企业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招用重点人群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达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且信用记录良好和无失信的,可申请贷款。 (二)申请贷款的条件 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个人贷款: (1)永嘉县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 (2)已领取营业执照或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部门核准; (3)有证据证明其创业实体有实际经营场所的; (4)经营场所有生产加工事实,或者有商品销售记录,或者有服务合同等,能够证明其创业实体已经开展经营的; 2.小微企业贷款: (1)永嘉县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3)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监局)盖章的公司章程; (4)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 (5)招用“重点人群”身份证明材料(如毕业证书等)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社保参保记录。 (6)小微企业的现有在职职工人数以社会保障系统参保数的最大值为基数; (7)其它要求提供的资料。 二、贷款资格认定管理 (一)借款人每次申请贷款前须经贷款资格认定。有逾期还贷情形的,不予受理贷款资格认定。 (二)借款人在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申请贷款资格认定时,以借款人为股东(合伙人)或经营者的登记注册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名称、注册资金、注册时间、注册地址、担任职务等。须提供县市监局为其出具备案的公司章程。 (三)借款人属于低保家庭成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贷款资格认定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边缘)家庭证明”。证明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以及人员类别(“低保家庭成员”或“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四)对贷款资格认定的审核要通过县大数据管理中心进行比对;县大数据管理中心暂时不能比对的,要通过浙江省全民参保信息系统进行比对。最后要经过征信审查程序。 (五)自贷款资格认定之日起满3个月未申请贷款的,资格自动失效。符合贷款政策规定的,可重新申请资格认定。 三、信贷管理 (一)贷款业务合作银行在合作期内,每笔贷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贷款合作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二)一类贷款(指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和二类贷款(指以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的贷款)的余额原则上均不超过创业担保基金存放金额的五倍。贷款余额由中国人民银行永嘉县支行(以下简称县人行)监控。贷款业务合作银行要求扩大贷款倍数的,经县人行对其到期还款率等信贷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核,县人社局根据贷款需求情况提出意见后,报县财政局批准。 (三)贷款业务合作银行要掌控贷款额度,根据创业者经营状况和实际需要审慎放贷,避免随意放贷。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贷款的,放贷额度不超过注册资本。对于“精神残疾或肢体重度残疾”的持证残疾人,要视其实际创业能力审慎放贷。贷款业务合作银行要完善对贷款申请人的创业项目的投资风险评估,结合申请人的信用程度,合理确定放贷金额。 (四)个人申请贷款的,放贷额度一般为: 1.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的可提高到80万元贷款额度。 2.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按“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人数×2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贷款业务合作银行应每月25日(节假日顺延)将放贷情况(包括借款人姓名、放贷金额、贷款期限等)报县人行。县人行汇总后抄送县人社局备案。 (六)贷款业务合作银行要承担贷款审核、回收的主体责任,做好贷款的贷前调查、贷后跟踪、贷款催收、追偿等工作。 1.发现贷款不用于创业的,贷款业务合作银行应不予放贷或及时追回,并书面告知县人社局。借款人有逾期还贷记录的,贷款业务合作银行应不予放贷。 2.加强贷后跟踪走访,将借款人的创业经营状况用视听资料记录下来存档。发现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存在尚未开业、开业后停业、季节性歇业、改变经营项目、转移到县外经营等情形的,贷款业务合作银行应及时书面告知县人社局,县人社局应进行调查核实。 (七)对贷款额度10万元以下、由创业担保基金全额担保且免除个人反担保的借款人,符合条件的,县人社局在贷款资格认定表上签署“贷款资格认定结果”和“同意基金担保”意见,不再另外向贷款业务合作银行出具《同意担保通知书》。需要反担保的,签署“需要反担保”意见。 四、贴息管理 (一)贷款贴息实行“先付后贴”。借款人还本付息后,应在3个月内向县人社局申请贷款贴息,逾期不予受理。对重点人群和贷款额度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贷款,按贷款发放实际利率给予全额贴息(最高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00BP);其它人员,在贷款人承担LPR-150BP以下部分的基础上,对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贴息(最高不超过合同签订日LPR+200BP)。对入驻经县级认定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永嘉县大学生就业创业孵化园、温州市大学生创业园、中小微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给予全额贴息(最高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00BP);对其他企业在承担LPR-150BP以下部分的基础上财政给予贴息,对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LPR+200BP)。 (二)自首次计息之日起,贴息的计息期间最长不超过3年。 (三)贷款期限内,借款人的创业实体出现如下情况不得享受贷款贴息:未开业的、开业后停业的、开业后转移到县外经营的、改变经营项目的、不正常经营的。 (四)贷款期限内,借款人的创业实体需要季节性歇业的,应在歇业前向县人社局报送创业情况报告单(电子邮箱在资格认定时告知),经调查属实的可予以贴息,歇业后未向县人社局报送创业情况报告单的,不予贴息。 (五)贷款期限内,借款人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的,自建立劳动关系或录用之日起不予计算贴息金额,借款人在申请贷款贴息时应自觉扣除不予贴息的部分,并如实说明情况。 (六)贴息办理程序: 1.受理。经办人员要核对贴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人补齐申请材料。 2.审核。受理贴息申请后,经办人员要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贴息条件及贴息金额进行调查审核。调查至少2人进行。 3.公示。审核后,将申请人和贴息金额等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7日。 4.集体研究确定并发文。经公示无异议的,提交县人社局研究确定,并发文予以发放。 (七)申请贴息所需资料(需相关部门或本单位盖章): 1.永嘉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 2.贷款合同复印件; 3.还本付息有效凭据。 (八)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理念,力争电子化办理早点落实“多审合一”避免重复提交材料,为创业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五、代偿和手续费补贴管理 (一)贷款需要代偿的,贷款业务合作银行应向县人社局提出申请,经县人社局审核后送县财政局审批,由县财政局安排财政资金拨付到贷款业务合作银行。 (二)贷款业务合作银行申请手续费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创业担保贷款手续费补贴申请表、贷款合同复印件、回收贷款凭证复印件。 每一笔创业担保贷款合作协议期满后的3个月内,贷款业务合作银行向县人社局提出申请手续费补贴。手续费补贴按回收贷款本金计算。对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低于5%(含)的手续费补贴按1%计算;代偿率达到5%以上10%以下(含)的手续费补贴按0.5%计算;代偿率高于10%的取消手续费补贴资格。 代偿率为一笔创业担保贷款合作协议期间一类贷款期满代偿金额除以一类贷款到期应还贷总额乘以100%。 六、法律责任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资格认定时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已经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而隐瞒事实,骗取贷款资格和贴息资金,对国家造成损害的,在追回被骗取资金的同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附则 (一)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原永人社〔2019〕57号文件同时废止。如上级有新的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按上级文件政策执行。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县人社局审批的创业担保贷款审批表和已经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照原有政策执行。 (二)本办法由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嘉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永嘉支行负责解释。
附件:1.永嘉县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流程 2.永嘉县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适用于自然人) 3.永嘉县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适用于小微企业) 4.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征询表(适用于自然人) 5.永嘉县低保(边缘)家庭证明(样式) 6.永嘉县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创业状况报告单 7.永嘉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适用于自然人) 8.永嘉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适用于小微企业) 9.永嘉县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申请表(仅限于一类贷款) 10.永嘉县创业担保贷款手续费补贴申请表 11.永嘉县创业担保贷款扩大倍数申请表 附件..永人社〔2021〕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doc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 嘉 县 财 政 局
中国人民银行永嘉县支行 2021年9月 18 日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9月18 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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