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02/2021-284991 主题分类 物价
组配分类 乡镇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县发改局
成文日期 2021-05-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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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永嘉县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民办中小学: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浙发改价〔2020〕18号)和《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永政发〔2019〕1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进一步规范我县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县民办中小学收费(包括学费和住宿费)根据学校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一)、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二)、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指导价,民办中小学在指导价的基础上,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对与国内知名学校合作办学,确因其投资特别大、成本特别高的新办学校,可向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价格、教育部门同意,可采取一校一策,实行自主定价,试行三年,试行期满后的价格管理形式根据试行情况和相关政策再定。

二、民办中小学收费实行动态管理,收费标准调整时间间隔不得少于2年。收费标准的确定要充分考虑民办中小学享受政府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变化等因素,保持合理并相对稳定。民办中小学调整收费标准,需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原则执行。

三、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在未制定收费标准指导价及浮动幅度的情况下,一律按已经备案的现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调整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2021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如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永嘉县发展和改革局    永嘉县教育局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