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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党组织: 按照中共永嘉县委《关于开展红色领航“美好家园”行动 全面推进新时代城市(城镇)基层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永委发〔2019〕24号)和《关于下达2020年度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的通知》(永组发〔2020〕81号)规定,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要求下发到村和社区的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使用予以规范和明确,请各村社遵照执行。 一、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的教育、培训、考察 。 1、根据相关教育培训文件要求,明确由社区承担的经费,按规定给予报销。 2、在党员发展教育培训中产生的邮寄费、学习资料印刷费、照片冲印费等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报销。 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宣传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等。 1、可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宣传的党报党刊(非党报党刊除外)。但订阅到单位,不能订阅到个人家中。 2、可购买开展党员教育宣传的书籍、音像制品,报销时参照街道财务及资产管理规定要求,提供书籍或音像制品清单、签收单,超过300元附图书入库单。 三、表彰和奖励社区组织评选的优秀共产党员和党务工作者等。 1.评选表彰活动应研究制定评选表彰实施办法,报街道党工委审批备案后实施。未经街道党工委审核批准备案,擅自开展的评选表彰活动,其表彰人员不得享受相关待遇。 2.坚持“掌握条件要严,质量要高,数量要少”的原则,合理确定表彰数额和比例,一般每次评选优秀共产党员不超过2名,要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每人给予一次性不超出300元的奖金或奖品。 四、走访慰问生病党员、补助生活困难党员。 1.报销应注明“慰问生病党员”或“补助生活困难党员”。 2.一次性慰问不超过2000元。 五、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党日活动、主题教育等费用。 1、红色教育基地必须是上级规定。 2.严格执行审批备案制度。提前报送活动方案(含活动主题、参加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形式、费用明细),并组织填写《开展党的组织活动审批备案表》(见附件一),经街道审批备案后实施。开展党日活动等可凭活动方案、租车协议、门票、简餐发票及《审批备案表》等进行报销;简餐进行额度管理,应严格按照每人每餐不超过30元的标准用餐,不得超标准安排用餐。组织党员观看红色教育电影,可凭活动方案(含活动主题、参加人员、费用明细)、购买电影票的票据等进行报销。 六、开展党建工作调研和考察。 党建工作调研和考察中产生的差旅费等按街道财务规定进行报销。 七、党组织规范化建设。 1.“瓯江红”阵地建设及党建地标设置。 2.党组织规范化建设中添置办公用品及家具等。 3.相关费用列支应符合街道资产及财务管理要求。 八、社区党建专项经费及党费,由驻村干部和社区书记签字审核把关,做到专款专用、规范有序、收支平衡、合理支出;明确专人管理,保证账目清楚,票据、手续完备。 九、各基层党组织不得将经费用于与党建工作无关的开支(如村(社区)办公经费、人员工资、偿还借(贷)款、上级已有资金安排的项目、办公条件改善等),将经费使用情况纳入党务公开内容,同时报街道组织办审核备案,接受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造成重大影响的,依照规定对责任人交由相应部门处理。 永嘉县南城街道党工委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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