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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线性工程建设项目涉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品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线性工程建设项目涉普通建筑用砂石 粘土矿产品处置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永嘉县经济社会发展,规范管理涉矿工程项目矿产资源开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结合永嘉矿产资源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 永嘉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过合法审批(备案)的林区道路、农村公路(村道、乡道、县道)、管线、管道、水利工程等线性工程建设,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涉及开采普通建筑用砂、石和粘土矿产品的线性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二条不设置采矿权原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对本办法适用对象涉及的普通建筑砂、石、粘土矿开采不设采矿权。 第三条矿产品数量和单价(或起始价)的确定 项目涉及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品开采的,项目施工设计中应明确用地范围(须提供国家2000坐标图纸)、开挖方量和工程自用量。 对各级财政出资项目自用部分的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品方量须折抵工程方量(或折抵工程款);对农村村集体出资项目工程自用部分的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品不收取矿产品收益,具体方量以及在工程结算中的价值量由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委托工程咨询中介机构审查后进行核实。 新增项目所涉矿产品开采(指扣除工程自用部分后剩余的矿产品量)5万吨以下(包括5万吨)和历史遗留项目所涉矿产品开采(指扣除工程自用部分后剩余的矿产品量)10万吨以下(包括10万吨),由乡镇(街道)或项目建设单位(财政出资项目)委托有矿产品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所涉矿产品收益进行价格评估;新增项目所涉矿产品开采(指扣除工程自用部分后剩余的矿产品量)5万吨以上和历史遗留项目所涉矿产品开采(指扣除工程自用部分后剩余的矿产品量)10万吨以上,由乡镇(街道)或项目建设单位(财政出资项目)委托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所涉矿产品收益进行价格评估。按照评估报告拟定招拍挂标的单价(或起始价)。 第四条矿产品的处置 项目建设所涉普通建筑用砂、石和粘土矿产品属于国有资产,按以下分类处置: (一)新增矿产品的处置。 为加快项目整体进度和统筹管理,新增矿产品可与项目建设施工采取捆绑式公开竞争确定矿产品开采人(即使用人)和工程施工单位。 农村村集体出资项目扣除工程自用部分后剩余的矿产品量少于5万吨的(包括5万吨),由当地乡镇(街道)拟定处置方案经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本级平台公开处置;扣除工程自用部分后剩余的矿产品量5万吨以上的,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拟定处置方案经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县政府批准。 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扣除工程自用部分后有剩余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或项目建设单位拟定处置方案经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县政府批准。 (二)历史遗留矿产品的处置。 本办法实施前未办理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品开采审批手续,但已完成工程招投标或者已直接委托施工的项目,其涉及的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品可采用以下处置方式: 1.乡镇(街道)在本级平台处置。农村村集体出资项目扣除工程自用部分后剩余的矿产品量少于10万吨的(包括10万吨)的,可由当地乡镇(街道)拟定处置方案经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本级平台公开处置。 2.公开竞争性处置。农村村集体出资项目扣除工程自用部分后剩余的矿产品量10万吨以上和各级政府(或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扣除工程自用部分后有剩余的,由工程所在地乡镇(街道)或项目建设单位拟定公开竞争性处置方案经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县政府批准。 3.调剂处置。县政府可以对多余部分的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品等国有资产进行统筹,可调剂给其他政府投资项目,折抵工程方量(或者折抵工程款)。 对暂时无法处置的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品,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政府落实临时堆场,再行处置。 第五条 相关税费的收取和收益分成 县财政、税务部门根据矿产品等国有资产的处置结果收取收益和相关税费。 各乡镇(街道)或项目建设单位(财政出资项目)支付的矿产品收益评估费计入项目前期成本。县财政在扣除项目前期成本后将剩余矿产品收益县留部分的50%返还给乡镇(街道)。 第六条开采的监管 切实加强工程管理,根据属地管理和分线管理的原则,乡镇(街道)加强属地监管,县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对工程项目涉及到的安全生产、矿产开采、生态环境、道路运输等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资源开采量的监管,严厉打击越界非法开采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其他 本暂行办法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线性工程项目涉矿处置流程(新增矿产品的处置) 2.线性工程项目涉矿处置流程(历史遗留矿产品的处置)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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