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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4010/2021-273574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1-03-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其他信息

行政复议决定书(温永政复〔2020〕60号)


案号 温永政复〔2020〕60号 申请人 胡X松、委托代理人:胡建莉
落款日期 2020-08-25 被申请人 永嘉县桥下镇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结论 撤销
案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的责令交地的行政行为,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正文内容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的责令交地的行政行为,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永嘉县桥下镇X村村民,在X村拥有X路X号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永房权证桥下字X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77.8平方米,建筑面积194.92平方米。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一、被申请人无权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被申请人无权作出上述决定。二、被申请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程序严重违法。被申请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未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被申请人作出的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实际却要求申请人限期搬迁并拆除房屋,且该决定书没有政府文号。被申请人在征收过程中未举行听证会,未履行“两公告一登记”土地征收程序,枉顾申请人的合理诉求,强行推进拆迁程序,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据此,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中X村X路X号为笔误,实际地址应为X村X路X号。二、330国道永嘉桥下至桥头段改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330国道项目)系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被申请人依法受委托实施土地征收前期工作,为了加快工程项目推进,需要对项目所在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该征收行为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的,被申请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S333(49省道)永嘉桥下至桥头段改建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和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永政发〔2018〕8号)及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在报征地批准前,必须将征收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状况进行摸底调查,并将征地安置补偿协议问题解决好”的要求,依法开展前期工作。三、被申请人作出决定的内容仅涉及对申请人限期拆除和选择安置补偿方式的告知,并无损害申请人利益,对申请人权利义务并无实质影响。被申请人已充分保障申请人的权利。被申请人依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实施征收前期工作。首先,进行入户调查,包括土地面积、房屋面积、房屋结构和建造时间、装修及附属物,对土地和房屋面积进行计算、确定;其次依法选定专业评估机构对房屋及附属设施标准进行评估,确定补偿标准;再次依据2018年1月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S333(49省道)永嘉桥下至桥头段改建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和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计算补偿金额,初步拟定补偿安置协议;目前该项工作进入签订协议阶段。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行为即对申请人进行告知,要求申请人签订补偿协议及腾空房屋的通知,被申请人已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权利。综上,请求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永嘉县桥下镇X村X路X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永房权证桥下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地址为桥下镇X村,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为永集建(92)字第X号),位于330国道永嘉桥下至桥头段改建工程项目征地范围内。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在房屋补偿方案规定签约期限内,经与你(户)协商,你(户)以其他工程赔偿金额高等为由未能达成征地房屋补偿协议及腾房交出土地。故桥下镇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和《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桥下镇六岙村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方案的批复》等规定,现作出如下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人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S333(49省道)永嘉桥下至桥头段改建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和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永政发〔2018〕8号)、《关于变更S333(49省道)永嘉县桥下至桥头路段改建工程项目名称的通知》(永工务〔2018〕77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不管从内容还是依据上看都是属于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非是对限期拆除和补偿安置方式的告知。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的规定,属于超越职权,依法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4目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永嘉县桥下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