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温永政复〔2020〕49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编号:3303241324394976),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复议期间,经调解,申请人于2020年6月22日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