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99/2021-285042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组配分类 乡镇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1-09-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其他信息  

关于加强我县养犬管理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


局属各执法中队:

根据《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关于下达2021年度养犬管理重点任务的通知》(温综法法〔2021〕29号)文件精神,依据市局对县考核要求,需进一步规范文明养犬行为,倡导犬只文明出行,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加强不文明养犬行为的执法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学习

机动中队、各执法中队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执法人员学习《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文明养犬相关法律知识,掌握部门职责分工,熟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管理职责、管理事项、处罚标准、处罚依据等。

二、加强执法查处

为规范居民养犬行为,各执法中队要开展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违法案件的查处。

(一)查处对象

我县限养区内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

(二)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1.养犬人在限养区内养犬未办理初始登记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养犬人在限养区内养犬未办理初始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可委托给办理养犬登记的部门实施)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2.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3.遗弃、虐待或者虐杀犬只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遗弃、虐待或者虐杀犬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4.携犬外出未佩戴犬牌等不规范行为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一)由无民事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携犬的;(二)未在犬只颈部佩戴犬牌的;(三)与行人争道抢行的。

5.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机关事业办公场所,候车室,公共交通等以及其他设置禁入标识的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上学放学期间在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道路携犬逗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6.未清理犬只粪便

《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未清理犬只粪便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加强文明养犬日常管理

一是至少开展一次文明养犬宣传,在广场、公园、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文明养犬相关知识宣传,发放宣传册和折页,倡导居民文明出行。二是加强城市重点区域、公园广场、社区、校园周边、主次干道等公共场所的日常巡查,对携犬外出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教育,开具《永嘉县文明养犬督改单》(附件1),对拒不整改的单位或个人及时进行行政处罚。

附件:永嘉县文明养犬督改单

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9月30日  

附件

永嘉县文明养犬督改单

编号:

养犬人:           (姓名)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我队在                       (地址)进行检查,发现你存在下述不文明养犬行为。

□ 1. 养犬人未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

□ 2. 一户多犬行为

□ 3. 在公共楼道、地下室、楼顶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 4. 犬只出行时未使用犬绳(链)

□ 5. 在小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 6. 时常出现犬吠情况,并且影响到其他住户的正常生活

□ 7. 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场所的便溺物

□ 8. 未有效制止犬只干扰、恐吓、伤害他人的行为

□ 9. 有遗弃犬只、虐杀犬只现象

□ 10. 携犬进去人员密集场所,未采取安全措施

□ 11. 未办理犬证

□ 12.其他:                                                       

根据《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责令你于      月     日前整改完毕,逾期不整改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强制整治。

被检查人员签字:

执法中队:                                       执法人员: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