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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执法中队: 根据《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关于下达2021年度养犬管理重点任务的通知》(温综法法〔2021〕29号)文件精神,依据市局对县考核要求,需进一步规范文明养犬行为,倡导犬只文明出行,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加强不文明养犬行为的执法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学习 机动中队、各执法中队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执法人员学习《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文明养犬相关法律知识,掌握部门职责分工,熟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管理职责、管理事项、处罚标准、处罚依据等。 二、加强执法查处 为规范居民养犬行为,各执法中队要开展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违法案件的查处。 (一)查处对象 我县限养区内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 (二)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1.养犬人在限养区内养犬未办理初始登记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养犬人在限养区内养犬未办理初始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可委托给办理养犬登记的部门实施)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2.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3.遗弃、虐待或者虐杀犬只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遗弃、虐待或者虐杀犬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4.携犬外出未佩戴犬牌等不规范行为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一)由无民事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携犬的;(二)未在犬只颈部佩戴犬牌的;(三)与行人争道抢行的。 5.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机关事业办公场所,候车室,公共交通等以及其他设置禁入标识的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上学放学期间在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道路携犬逗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6.未清理犬只粪便 《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未清理犬只粪便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加强文明养犬日常管理 一是至少开展一次文明养犬宣传,在广场、公园、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文明养犬相关知识宣传,发放宣传册和折页,倡导居民文明出行。二是加强城市重点区域、公园广场、社区、校园周边、主次干道等公共场所的日常巡查,对携犬外出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教育,开具《永嘉县文明养犬督改单》(附件1),对拒不整改的单位或个人及时进行行政处罚。 附件:永嘉县文明养犬督改单 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9月30日 附件 永嘉县文明养犬督改单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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