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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户口迁移规定》已经县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户口迁移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户籍制度改革,提高全县新型城镇化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6〕26号)精神,参考《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户口迁入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20〕3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申请户口迁入本县(包括县内迁移)适用本规定。 国家、省、市对落户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民的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 第四条 户口迁入本县分为居住社保(就业)落户、人才引进落户、亲属投靠落户、政策性落户四种类别。 第二章 居住社保(就业)落户 第五条 在本县有合法所有权房屋或由政府提供给公民使用的具有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本县申请落户。 城镇地区本人和配偶、子女、父母互凭对方房屋产权证明,可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农村地区本人、配偶可凭对方房屋产权证明落户。 具备前两款条件,迁入农村地区的,还需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在本县城镇地区无住房。 房屋已被拆除或属非住宅类、违法建造的,不予办理;房屋有产权共有人的,还应提交产权共有人同意落户的声明;因特殊原因房屋未办理不动产证明但确已入住的,可提交购房全额发票和房屋确已交付实际入住证明(下同)。 第六条 连续居住本县城镇地区已租赁登记备案的私有房屋2年以上,且该房屋无户口登记(包括房屋所有权人),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县无住房,可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户口迁入租赁房屋所在地。 依前款取得落户资格要求在所居住的已备案租赁私房落户,需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按“同一住址同一成套房屋内立为一户”的原则办理。房屋所有权人不同意落户的,可投靠租赁房屋所在城镇地区的亲友户(家庭户)或公共集体户落户。 承租人离开租赁房屋到其他房屋实际居住,应当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 第七条 在本县投资办企业、个人创业并缴纳税款,且取得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可在房产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或房产所在的城镇地区投亲靠友落户。 第八条 在本县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持本县居住证的,可在就业所在城镇地区落户。 第九条 在本县有合法稳定就业的退役军人,可在就业所在城镇地区落户。 第三章 人才引进落户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人才引进落户: <ol list-paddingleft-2" style="list-style-type: decimal;"> <ul list-paddingleft-2"> <ul list-paddingleft-2">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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