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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决策部署执行情况 发布机构 县住建局
成文日期 2020-09-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嘉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嘉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

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 44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7 月 2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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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农村

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农村住房建设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农村建筑

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

人民政府令第 367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

农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69 号)有关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

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房

屋。

第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

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符合适用、环保、美观的要求,体现当

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 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必须严格落实“四到场”监管

制度,做到定位放线到场监管、规划验线到场监管,施工过程到

场监管、竣工核实到场监管;同时加强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和安全

监管、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建筑风貌管控,以及排污设施建设等- 3 -

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部门配合支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门做好从事农村住房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村建筑工匠等

主体社会信用管理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经费,重点落实

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训、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辅助工作、

农村住房建设定位放线服务,以及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编制、

更新和适当修改服务等经费。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农村住房建设规

划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加强对农村住房建筑风貌和排污设施

的审批、验收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县域内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

和安全综合监督管理,以及指导、服务工作;负责农村建筑工匠

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建立农村建筑工匠信用档案,并指

导信用评价工作。

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县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指导、服务工

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建材市场的检查和监管工作;

加强对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抽检工作,有条件的可以为建房户

提供建材质量检测和咨询服务。

县综合行政执法、水利、公路、林业等主管部门,以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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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相关的管理、指导和

服务工作。

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常态化管理制度,坚

持“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原则,牵头

设置网格管理员,切实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工作,网格员对巡查中

发现的问题要做到第一时间报告和处置。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可以指导建房户依法实施农村住房

建设活动,对农村住房建设中存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

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乡镇(街道)报告。

第三章 农房设计

第六条 农村住房建设,由建房户委托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或

者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建设三层

以及三层以下且不设地下室的农村住房(以下统称低层农村住房)

的,也可以选用免费提供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或者委托具

有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

图。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农村住

房设计通用图集,并根据实际需要对选用图集建设低层农村住房

的建房户无偿提供设计图适当(户型布局基本一致)修改服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

担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编制、更新,以及为建房户选用的设计- 5 -

图提供适当修改工作。

第七条 农村住房设计图纸应当包括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

图,有条件的可以同时设计专业施工图纸。农村住房项目豁免施

工图审查,设计单位和建房户联合承诺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国家

标准规范、规划条件、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等要求。

第八条 农村住房建筑设计应当体现地域特征与文化特色,

既要注重村居整体风貌,又要注重农房单体设计,实现具有传统

特色的建筑形式。特别是楠溪江保护范围内农村住房建设项目应

当符合规划要求,其建筑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

当充分体现楠溪江流域文化特色;建筑外立面颜色不应采用红色、

蓝色、绿色等艳丽色彩;屋面以坡屋顶为主。

第九条 农村住房设计建筑施工图时,应当同步设计排污设

施(雨、污分流管网,化粪池等),房屋内部排水系统应做到雨

污分流,并标明化粪池设计位置。

第十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农村住房建设规划审批

阶段,按本办法有关农村住房建筑风貌、排污设施等设计要求,

加强对农村住房设计方案指导、服务工作,并严格审查农村住房

设计方案。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住房施工质量与安全管理实行施工备案制。

建房户在农村住房施工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用地批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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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二)在城乡规划区的农村住房,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农村住房设计图纸。

(四)已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或农村建筑工匠。建设非低层农

村住房的,建房户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建设低层农村住

房的,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

农村住房施工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发生

变更的,应当重新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送施工备案。

第十二条 建房户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报送施工备案后,

由乡镇(街道)免费提供放线服务。“便民窗口”自收到建房户

报送的放线服务申请,并由建房户选择测绘单位后,即日出具放

线联系单。

乡镇(街道)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承担农村住房免

费定位放线服务。

第十三条 建房户承担农村住房建设主体责任,并对农村住

房质量安全负总责。

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对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和安

全负责,应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农

村住房设计图纸,不得偷工减料。

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

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7 -

第十四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

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应当协助建房户选用合格

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房户要求使用不符合标

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

村建筑工匠应当劝阻、拒绝。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在农村住房施

工中应采取安全施工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安全隐患。施工

现场必须做到“四有”:(一)有佩戴安全帽;(二)非低层农村

住房有搭设钢制脚手架;(三)非低层农村住房有使用安全防护

网;(四)有使用配电箱。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承接的每个农村住房建设项目施

工现场应有专人负责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门应当对承接农村住房施工业务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立信用档案,

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

第十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乡镇(街道)对农村住

房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个人和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二)进入农村住房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

拒绝或者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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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对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

督检查时,需要对有关技术问题作出认定和处理的,县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人员给予指导。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乡镇(街道)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承

担有关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辅助工作。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农村住房建设已经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以及施工图要求完成施工后,建房户向“便民窗口”申请用地和

规划核实。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农村住房规划许可内容严

格核实。特别是建筑风貌、排污设施(雨、污分流管网,化粪池

等)、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情况,以及规划许可确定

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拆除情况。

对于赤膊墙,以及外墙、门窗、屋面等不符合批准建筑风貌要求

的,不予核实通过。

第二十条 农村住房取得用地复核和规划核实文件后,建房

户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或农村建筑工匠等对农村住房进行房

屋竣工质量验收,建房户和参加验收的设计、施工单位人员或农

村建筑工匠应当签署竣工质量验收意见。

建房户应当将确定的竣工质量验收时间事先告知“便民窗

口”,届时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派员到场监督并形成记录。- 9 -

竣工质量验收合格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于 5 个工作日

内出具农村房屋竣工质量验收备案单。

第二十一条 建房户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农村住房不动

产登记时,应当同时提交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农村房

屋竣工质量验收备案单。县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不动产登记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 63 号)第四章不动产权利登

记相关规定,接收并审核房屋已经竣工验收的材料。

第六章 工匠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县农村建筑工

匠日常监督管理,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组织,建立农村建

筑工匠信用档案,并指导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农村建筑工匠信用

信息的收集、整理、归档,并对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进行核查。

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农村建筑工匠信用信息的采集、初

审、记录工作,并及时将信用信息归纳、报送至县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门。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

理等部门应协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乡镇(街道)采集建筑

施工企业或农村建筑工匠在农村住房建设中的不良信用信息;及

时提供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中相关已生效的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报、处理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文书或经相关专业

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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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农村建筑工匠信用信息纳入永嘉县社会信用

体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乡镇(街道)依法查处农村建筑

工匠在农村住房施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作为不良信息记录入

其信用档案。农村建筑工匠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建筑工匠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规定参加专业技

能、安全知识等培训和继续教育。

(二)依法承接低层农村住房施工,不得承接未经依法批准

的非低层农村住房建设项目。

(三)与建房户签订施工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

约定农村住房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对农村住房建设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四)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现场施工质量和安全,对雇佣的工

匠进行入场前安全施工教育及施工作业技术交底。

(五)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施工安全规定、规程,对所承接农

村住房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

件。

(六)应当遵守职业操守,帮助建房户挑选和使用合格建材。

建房户要求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

件的,应当规劝和拒绝。

(七)在施工中应当使用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 11 -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门等应当整合农村住房审批建设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共享农

村住房用地审批、规划审批、施工备案,以及批后监管等相关的

数据、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或者

人员从事非低层农村住房勘察、设计、施工,存在违法行为的,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建设、规划、土

地管理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明确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

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浙

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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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7 月 2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