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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南城街道龙翔村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决定的公告
第341号
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永嘉县人民政府已于2020年9月8日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永政发〔2020〕110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南城街道龙翔村城中村改造。 二、征收范围 东至望江路,南至桥头村,西至永兴路,北至中塘溪(具体实施改造范围以县政府公布的改造范围图为准)。 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签订补偿协议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0天内(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9月30日)。 四、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永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永嘉县人民政府南城街道办事处。 五、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征收现场办公地点:永嘉县人民政府南城街道办事处下堡繁华路17号。 联系人:吴永平。 联系电话:0577-57755050。 六、监督举报电话 永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电话:57669859。 七、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南城街道龙翔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具体见附件)。 八、本征收决定自2020年9月11日起实施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南城街道龙翔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8日
附件 南城街道龙翔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永嘉县南城街道龙翔村城中村改造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充分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中共永嘉县委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四策合一)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永委发〔2013〕43号)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永嘉县南城街道龙翔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工程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 本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实施,遵循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为永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单位为永嘉县人民政府南城街道办事处。
第二章 改造范围 第五条 本工程改造范围:东至望江路,南至桥头村,西至永兴路,北至中塘溪(具体实施改造范围以县政府公布的改造范围图为准)。 第六条 本工程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原则上其安置地点落实在本区块范围内,采用期房安置,安置房为高层商住式住宅。 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是国有划拨的,安置房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是国有出让的,安置房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第三章 合法房屋产权认定标准和价值评估 第七条 原有房屋的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及用途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产权凭证记载的内容为准。被安置人对相关证件记载内容有异议的,可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核对确认。 第八条 未登记权属房屋合法性认定根据《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未登记权属房屋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195号)有关规定执行。合法建筑的认定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凡在1986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房屋,虽未取得有关手续,但权属四至清楚,未进行过拆建、扩建、改建的,作为历史遗留房产处理,视为合法建筑。 (二)凡在1987年1月1日至1990年3月31日期间建造的房屋,虽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已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证》”或人民政府有关建房审批、处罚手续的视为合法建筑。 (三)凡在1990年4月1日以后建造的房屋,虽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已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补办手续的视为合法建筑。 (四)未经审批修建、拆建的房屋,其合法面积认定以修建、拆建前有关证件记载的面积为准。 (五)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中合法的土地面积、建筑面积,以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内容为准。实际土地面积、建筑面积与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内容不符的,经被征收人申请,由实施单位调查核实认定;对核实结果确有异议的,经实施单位申请,由县未登记权属房屋调查认定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复核认定。 第九条 其他特殊用房的安置补偿,依照改造规划方案,由实施单位按“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条 涉及租赁的房屋,由被征收人自行协商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第十一条 涉及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从报名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参加投票确定或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3日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参与投票确定或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开展投票确定或随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南城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代表等参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四章 住宅用房安置方式和补偿奖励标准 第十四条 合法产权房屋的补偿方式分“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与产权调换相结合”三种。被征收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并根据以下相应条款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房屋为单间通天式住宅,则按合法房屋建筑基底面积的3倍确定应安置面积,如安置面积小于原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的,则按原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应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为公寓式住宅,则按原合法建筑面积确定应安置面积。 同一间单间通天式房屋局部层数不一致的,按实际层数分开计算空翻或增购面积。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的价格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对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及房屋装修价值进行评估后给予一次性补偿;应安置房屋面积(包括公摊面积)按综合成本价4200元/平方米计算。“空翻”部分建筑面积(即应安置面积减去原合法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下同)价格按综合成本价4200元/平方米计算。 (二)安置房最终价格待被安置人认购确定后,在协议签订价格的基础上根据该安置房套型的层次、朝向以及区位等因素增减确定;交付时的最终建筑面积以县住建部门测量审核结果为准。 第十七条 沿主要街道(沙门路、桥翔路、望江路)两侧具有商业价值的住房,其临街一层具有商业价值的部分面积(进深为6米,不足6米的按实际计算),按以下方式进行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商业价值部分面积按商业市场评估价扣减相应面积的住宅市场评估价进行结算并一次性予以补偿,结算后该部分面积计入应安置面积。待拆迁安置房建好后,如有商业店面或商场店铺,按市场价格优先选购。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选择市场化安置,或者市场化安置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先按产权调换安置的应安置面积和增购面积的市场评估价扣减产权调换安置确定的被征收人应支付的购房款(包括各项补偿和奖励)进行结算。结算后,被征收人可以直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以市场评估价从征收人处购买所需安置房面积。 第十九条 对依法已取得“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故未建的地基,其批准房屋为二层(含)以下的,按房屋建筑基地面积的3倍计算安置面积。如批准房屋为三层(含)以上的,按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载明的建筑面积计算安置面积。安置房价格按综合成本价4200元/平方米结算,不享受奖励政策。 对未经规划许可但已取得“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证”并经审查认定为地基(不包括道坦)的,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每间用地面积的90%计算建筑基底面积(基底面积大于40平方米时,以40平方米计算),并按建筑基底面积的3倍计算安置面积,多余用地面积按合法道坦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货币补偿,安置房价格按增购价5800元/平方米结算,不享受奖励政策。 第二十条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对其残值给予补偿,不享受产权调换。 第二十一条 认购安置用房套型总面积控制在与安置、奖励增购合计面积最相近的一档,认购时按面积就近就上原则执行。因设计原因,安置房套型超出协议安置面积10平方米(含)以内(称为自然增购)的,按综合成本价4200元/平方米计算,其余超出部分建筑面积均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被征收人按户只能享受1套安置房的自然增购。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具备分套安置条件的,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经实施单位同意可以分套安置,但选择最后1套安置房所需的剩余安置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5平方米(不包括自然增购面积),少于65平方米的剩余安置建筑面积由实施单位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 每套安置房最多只可认购1个车位。车位价格暂定10万元/个,认购确定后车位最终价格根据车位具体区位、大小等因素增减确定。地下车位兼具人防功能,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物业用房的配置按商品住宅规定标准执行。安置房应交缴的税费由被征收人按规定缴纳。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实施人与被征收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共同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在协议中应明确拆迁面积、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安置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临时安置和搬迁费、违约责任以及其他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其他合法证件交实施单位,并书面委托实施单位办理注销手续。同时被征收人应在公示规定期限内将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并交征收人验收。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奖励期限(另定)内签订补偿协议、腾空房屋的,其奖励标准如下(不包括增购面积): (一)协议签订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自愿签订补偿协议的,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交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手续,经验收合格的,按应安置面积给予每平方米奖励1500元。 (二)房屋腾空奖: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腾空截止日期(另定)前自愿搬迁腾空房屋、交付钥匙,未造成被征收房屋结构破坏,门、窗齐全,水、电、管线保持原样,结清水费、电费等费用经验收合格的,按应安置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的奖励。 (三)网格腾空奖:工程范围内被征收人在规定网格、规定期限内签约率与腾空率都达到100%的,经验收合格的,按原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奖励。 (四)面积增购奖: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自愿签订协议、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的,给予增购面积奖,具体如下: 1.被征收房屋为单间通天式,合法建筑为一层的,给予建筑基底面积0.9倍的赠购;合法建筑为二层的,给予建筑基底面积1.15倍的增购;合法建筑为三层的,给予建筑基底面积1.5倍的增购。合法建筑为四层的,给予原合法建筑面积25%的增购;合法建筑为五层以上的,给予原合法建筑面积15%的增购;被征收房屋为公寓式住宅,给予每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5%的增购,再按户给予建筑面积20平方米的增购(一套多户的按一户计算)。 2.增购的建筑面积价格按5800元/平方米计价。 (五)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腾空房屋的,给予临时安置费5元/平方米的奖励及每个车位3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选择市场化安置的,并符合以下条件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相应规定给予购房补助: (一)被征收人在领取房屋补偿款之日起18个月内在永嘉县范围内购买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或市场房源(包括商品房、二手房、拍卖房等)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给予一定比例的购房补助。 (二)新购房屋金额高于或等于被征收房屋补偿款金额(含奖励)的,按不高于被征收房屋补偿款金额(含县政府已出台的购买新建商品补助)的5%给予补助。新购房屋金额低于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含奖励)的,按不高于新购房屋金额(含县政府已出台的购买新建商品补助)的5%给予补助。 (三)被征收人购买现房的,购房时间以契证取得时间为准;购买期房的,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安置房认购合同备案登记时间为准。 (四)购房补助流程及其他按照《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永嘉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永政办发〔2017〕77号)规定执行。
第五章 商业用房补偿标准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所称的商业用房是指权属证件登记为商业用房,或提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合法有效商业用房审批文件经认定为合法商业用房的。 第三十条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或者选择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截止日期(另定)前与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被征收房屋,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其他合法证件上交给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手续,经验收合格后,实施单位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和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商业用房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按市场评估价的10%予以奖励。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上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其他合法证件并腾空房屋,经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及被征收商业用房货币补偿款。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商业用房建筑面积按1:1等面积置换商业用房,原则上采取就近安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不变,被征收合法商业用房的重置价及装修等进行评估后给予一次性补偿,商业用房等面积置换部分的价格按综合成本价4200元/平方米计算,因设计原因造成的面积差异超出或少于部分,一律按商业营业房市场评估价计算。 1.协议签约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应安置建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的奖励。 2.房屋腾空奖: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腾空截止日期(另定)前自愿搬迁腾空房屋、交付钥匙,未造成被征收房屋结构破坏,门、窗齐全,水、电、管线保持原样,结清水费、电费等费用的,给予应安置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的奖励。 (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即部分选择货币补偿、部分选择产权调换的,则按本条(一)、(二)项计算补偿。
第六章 工业用房征收补偿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方案所称工业用房是指征收范围内已取得合法手续的生产用房及其附属、配套用房。包括经依法认定后可视为合法的生产用房及其附属、配套用房。 合法用地是指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临时工业用房是指经县住建等有关部门批准,持有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业用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市场评估价给予残值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征收工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等值置换和土地置换4种方式之一进行安置。 第三十四条 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的补偿(包括工业用房建筑物的补偿和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等)。 (二)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生产设备重置、搬迁、拆装的补偿,以及存货、原材料等搬迁的补偿。 (三)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临时安置的补偿。 (四)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三十五条 被征收工业用房的补偿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三十六条 生产设备是指安装在生产现场的机器设备,以及机器设备安装所需的基础及附属配套部分。 第三十七条 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生产设备的重置、搬迁、拆装及存货、原材料的搬迁等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三十八条 对被征收工业企业生产设备的补偿,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设备,按本方案规定给予补偿: 1.属被征收工业企业购入的生产设备,应提供购入凭证和登记入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等证明。 2.前述所称购入凭证包括购买发票、付款凭单、非货币性交易合同、通过法律途径取得资产的法院裁判文书等。相关购入凭证载明的企业名称与被征收工业企业不相一致的,还须提供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3.对于无法提供发票等证明的设备,可根据重置价结合成新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 4.属被征收工业企业自行设计、建造的生产设备,应提供设计图纸、购买材料商品凭证、在建工程明细账和交付使用后登记入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等证明。 5.生产设备中有隐蔽工程的,还须提供施工图纸、施工合同等,经实地查勘、丈量后方可确认。 (二)已取得购置发票但尚未安装投入使用的设备,仅计算搬迁费,不计算拆装费、重置补偿费。 (三)出借、出租及在征收公告发布后购入的生产设备,不予补偿。 (四)被征收工业企业的低值易耗品(如模具、计量器具、测量仪器、测试仪器等)和原辅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各类存货,可予以计算搬运费。 第三十九条 不可移动的设备,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确需报废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折旧)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 第四十条 可移动设备的搬迁费、拆装费(含设备调试等费用),被征收人可选择根据货物运输、设备安装市场价格由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也可以选择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折旧)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 存货、原材料等搬迁费根据货物运输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实行土地置换的,搬迁费、拆装费计算两次,一次性支付。 第四十一条 征收工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可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以下一种补偿方式: (一)根据工业用房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停产停业期限原则上按6个月计算;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政府同意后可以延长停业停产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年。 企业厂房正在生产经营的,效益可依据征收决定公告前1年该企业向税务部门实际申报的月销售额(营业额)和该行业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利润水平确定,应税所得率以税务部门相关文件为准;被征收人无法提供税务部门有效凭证的,效益可按工业用房临时安置费标准确定。企业厂房已出租给其他法人或自然人的,按照最近3年租金的平均值计算停产停业损失。其租用关系终止产生的经济关系问题由被征收企业自行负责。 (二)根据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的10%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该城中村改造项目自县政府批准启动时,被征收工业用房已不用于生产或出租的,不予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四十二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本方案三十五条(一)至(四)项规定内容予以补偿,临时安置补偿按6个月计算。 第四十三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即调换写字楼式办公用房)的,被征收人可按工业用地容积率向征收人调换写字楼式办公用房,被征收的合法建筑物及构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评估后由征收人一次性给予补偿,被征收工业用房的土地使用权不再予以补偿,写字楼式办公用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被征收工业用地容积率在1.0(含)以下的,按被征收工业用地面积调换写字楼式办公用房。安置面积按综合成本价缴纳购房款。 被征收工业用地容积率在1.0以上,未超过1.3(含)的,按合法建筑面积1:1调换写字楼式办公用房。安置面积按综合成本价缴纳购房款。 被征收工业用地容积率未超过1.3的,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征收人可给予被征收人增购写字楼式办公用房,增购面积控制在合法用地面积的20%以内,但增购面积加上调换面积不得大于按容积率1.3计算的面积,增购的写字楼式办公用房价格按市场评估价的70%计算。 被征收工业用地容积率超过1.3以上的,超过容积率1.3部分合法建筑面积按1:1由被征收人购买写字楼式办公用房,购买安置面积的价格按市场评估价的80%缴纳购房款。 被征收工业土地性质为划拨的需再缴纳300元/平方米的购房款,由被征收人支付给征收人。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以外的各类补偿,由征收人按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第四十四条 被征收人实行等值置换的,可按本方案第三十五条(一)、(二)、(四)项补偿内容及协议签约奖、腾空奖合计总额等值置换“商场摊位式”营业用房、住宅,置换房屋价格按市场评估价计算。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第四十五条 因设计原因,超过调换、置换、增购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第四十六条 征收工业用房原则上不实行土地置换,但确因企业生产发展需要,并经县政府批准,而且产业符合准入条件的,按以下两种方式实行土地置换,不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一)由实施单位统一选址落实工业用地的,其拆迁部分用地面积按1:1.2的净用地面积异地置换土地,置换用地与被征收土地由同一家评估机构采用相同的评估方法计算土地级差地价,被征收的工业用房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一次性补偿; (二)如被征收企业能够自行落实符合产业所需的工业用地,对其被征收工业用地按市场评估价一次性补偿,新安置地块以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第四十七条 工业用房奖励标准如下: (一)协议签约奖: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合法土地面积市场评估价格的10%给予奖励。 (二)腾空奖: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房屋、交付钥匙,未造成被征收房屋结构破坏,门、窗齐全,水、电、管线保持原样,结清水费、电费等费用的,按合法土地面积市场评估价格的10%给予奖励。 (三)货币安置奖: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的,在前两项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补偿金额(仅包括工业用房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金额)15%的奖励。
第七章 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四十八条 已列入产权安置或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占有的土地面积不再补偿。 第四十九条 征收房屋的道坦补偿标准:征收房屋的道坦有合法手续的,在征地补偿价基准上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补偿;无相关手续但有围墙闭合的或四至清楚且已硬化的道坦,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偿。 第五十条 已实行补偿安置以外的其他土地上附着物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砖混结构建筑物为300元/平方米。 (二)木结构建筑物为200元/平方米。 (三)猪栏、牛栏、粪坑等附属物均为50元/平方米。 (四)化粪池为2000元/个。 (五)粪坑为500元/口。 (六)砖石、块石、乱石结构围墙均为40元/平方米(仅计地上部分)。 (七)其附着物的建筑基底面积给予补偿100元/平方米。 (八)其他未涉及附着物的补偿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第八章 临时过渡和搬迁补助标准 第五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原则自行解决周转用房,其临时安置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含未经登记经认定视为合法的建筑相应面积)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住宅用房每月15元/平方米。 (二)关于商业、工业(仓储)、办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可参考该地段签订协议时的市场租金价格计算。 1.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补助参照当地租赁与被征收房屋相当地段营业用房的租赁单价确定营业用房的临时安置费,从被征收房屋所有人房屋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发放至安置用房交付后6个月止。 2.工业用房临时安置费按照租赁与被征收工业用地面积、地段相当的工业用地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具体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在补偿安置协议中确定。 3.被征收工业用地容积率小于1的,计算临时安置费的面积按土地面积计算,容积率大于1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三)被征收人每户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1000元。 (四)临时安置费计算时间为房屋所有权人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到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改造工程建设周期为36个月。自房屋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在36个月的建设周期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原价格标准(每月15元/平方米)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翻倍之日起不再支付5元/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费奖励。 (五)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施单位在被置换房屋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10天内先支付被征收人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剩余临时安置费每年度结算一次,交付安置房后的6个月临时安置费由实施单位在交付安置用房时支付给被征收人。 (六)被征收人选择市场化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6个月计算。 (七)被征收人选择市场化安置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根据被征收合法房屋的总建筑面积按相应比例分摊到市场化安置面积和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其中市场化安置部分的临时安置费按6个月计算;产权调换部分的临时安置费按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确定计算。 (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周转用房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生活居住条件,面积不足部分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支付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单位超过36个月未提供安置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应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合法房屋面积(含视同合法面积)以15元/月·平方米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应当在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九)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家庭中有重病者或年满70周岁成员等特殊情况造成租房困难的,给予优先安排临时周转用房。 第五十二条 改造范围内的合法房屋(含未经登记权属房屋经认定是为合法建筑面积的),实施单位按以下标准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费: (一)搬迁费标准: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回迁时,实施单位应当再次支付与搬迁时等额的搬迁费。
第九章 安置房认购程序和付款结算方式 第五十三条 被征收人在截止日前签订协议、腾空房屋,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其他合法证件交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手续,验收合格的,由实施单位结合购房款缴纳情况发给认购顺序号。安置用房交付时根据以下办法和程序挂图、分档依次选择认购: (一)凡在截止日前签订协议、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并按时缴纳各期购房款的,确定为“并列第一”。安置用房交付时由公证机关先组织“并列第一”被征收人摸文确定新房认购顺序号。 (二)凡在“并列第一”之外被征收人的认购顺序号实行积分制,从高分至低分确定认购先后顺序。被征收人的基准分为100分,未按时签订协议、腾空房屋及各期购房款未按时缴纳的,逾期一天对应项扣1分。如遇同分,由公证机关组织同分者摸文确定认购顺序号。 (三)按照安置房认购顺序号依次在各自的套型档位内认购定位,确定幢、室号。 第五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后,实施单位在协议规定期限内结算被拆除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款和奖励金,并冲抵安置房购房款。剩余应缴购房款按如下规定分期缴纳: 第一期:安置房开工后20天内预缴至应缴购房款的30%; 第二期:安置房主体施工至±0.00时缴至应缴购房款的60%; 第三期:安置房主体工程结顶时缴至应缴购房款的90%; 第四期:安置房交付前凭缴款通知和结算单结清实际差价款,领取住宅安置用房调配单,办理安置房交接手续。 因被征收人未按期缴纳购房款的,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按日计收应缴未缴交款的0.5‰违约金,逾期6个月未缴清购房款(包括违约金)的,实施单位有权处置该被征收人的安置房。
第十章 其他事项补偿标准 第五十五条 房屋拆迁腾空时,对被拆迁房屋独立报装的电表、水表等给予补偿,其补偿标准为: (一)电表:单相为210元/只,三相为700元/只。 (二)水表:凭自来水厂报装证明予以一次性补偿780元/户。 (三)电表、水表统一由电力部门和自来水厂拆除、注销,原电费、水费由被拆迁人在领取腾空顺序号时一次性缴清。 (四)电话凭报停或移机证明给予一次性补助108元/户。 (五)电信宽带凭报停或移机证明给予补偿:企业208元/台、个人308元/台;移动宽带凭报停或移机证明,给予补偿58元/台。 (六)其他未涉及事项,凭有关凭证按现行报装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一章 征收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六条 被征收人对永嘉县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七条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双方发生争议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十八条 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永嘉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永嘉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征收: (一)有产权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房屋征收前,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方案涉及房地产评估价的基准日为县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六十一条 本方案涉及的补偿协议签订时间、房屋腾空时间,均以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确定公布的时间为准。 逾期签订协议或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相关奖励政策。 第六十二条 本方案未涉及事项均按相关法律、政策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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