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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4010/2020-199533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0-09-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其他信息

行政复议决定书(永政复〔2019〕80号)


案号 永政复〔2019〕80号 申请人 姚某
落款日期 2020-03-03 被申请人 永嘉县公安局
行政复议结论 维持
案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的永公(坦)强戒决字[2019]50166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正文内容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的永公(坦)强戒决字[2019]50166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于20191224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案于2020年2月2日中止审理,于3月2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由于缺少法律常识教育、法律意识淡薄,又交友不慎,误入歧途,导致染上毒瘾,于2018年528日因吸毒被贵州省瓮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拘留15日。从拘留所出来后,未接到当地派出所或社区街道去定期尿检的通知。因为是第一次戒毒,所以不知道从拘留所出来后还要到相关部门报到、尿检,自以为不吸食毒品即可,后彻底摆脱了毒瘾,又急于挣钱养家,才随同乡出门务工。2019年10月29日接到被申请人的电话,通知去例行尿检,申请人配合去尿检,尿检结果呈阴性。自以为可以回厂继续上班,后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未定期报到、尿检,且未签署社区戒毒协议并在此期间离开贵州省福泉市牛场镇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务工,未请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地,至今累计超30日,已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申请人并未接到过书面、电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通知要求申请人去报到、尿检和签署社区戒毒协议,既然没有签署社区戒毒协议,何来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又哪知出门务工还要请假批准。公安机关应该做到通知的义务,而不是把自己失职的过错强加给一个已改过自新的人。故请求撤销永公(坦)强戒决字[2019]50166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据正确。20191028,被申请人在工作中发现身为社区戒毒人员的申请人有脱失嫌疑。经查证,申请人于2018年5月28日因吸毒被贵州省瓮安县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6月6日至2021年6月6日),申请人并未到其户籍地派出所牛场派出所定期报到、定期尿检,且未签署社区戒毒协议。在此期间,2018年6月中旬,申请人未请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贵州省福泉市牛场镇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务工,至今累计超过30日,已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2019年10月29日14时50分许,被申请人在永嘉县瓯北街道园区大道大众阀门厂门口查获申请人。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已经构成拒绝接受社区戒毒,且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福泉市公安局牛场派出所出具的申请人未报到协查情况、《现场检测报告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上述人员信息、接受证据清单等证据证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9年10月29日至2021年10月28日)。二、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所称与事实不符。首先,申请人所称不知道行政拘留后要到相关部门报到、尿检,而在对申请人的被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上明确注明:“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社区戒毒地报到,否则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被责令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过程中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查。”故申请人应当知晓该规定。其次,申请人在笔录中称自己两次去了相关部门报到,但是都选择了非上班时间,所以无法且未签署社区戒毒协议,后未请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地累计超过30日。该行为就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三、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经受案、调查取证、审核审批后依法作出决定并送达。办案人员在办理本案过程中程序合法,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到位。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户籍地址为贵州省福泉市牛场镇号。贵州省瓮安县公安局于2018528日对申请人作出瓮县局禁社成决字[2018]27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6月6日至2021年6月6日),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截至2019年10月29日被查获,申请人一直未到社区戒毒执行地贵州省福泉市牛场镇人民政府报到。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9日依法受案,经调查将拟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并于同日对申请人作出永公(岩)强戒决字[2019]50166号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家属及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人不服该决定,2019年12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复议申请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询问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贵州省福泉市公安局牛场派出所出具关于姚拒绝社区戒毒的协查情况、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印证。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作为社区戒毒人员,从2018年528日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到2019年10月29日,一直未到社区戒毒执行地报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戒毒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应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予以支持。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受案、调查取证、处罚前告知、复核、作出决定、送达等程序,办案程序合法。申请人主张执法单位和帮扶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其未接到社区戒毒通知,与事实不符,对其要求撤销永公(岩)强戒决字〔2019〕50166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永公(岩)强戒决字〔2019〕50166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033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戒毒条例》

第十四条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