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永资规罚〔2019〕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件复杂,本机关于2020年1月6日决定延期30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案于2020年2月2日中止审理,于3月2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全家七口人,系本村无房户对象,于2012年间,在未取得土地、规划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为解决住房困难条件,只好在选址本村动工建房,并跟本村村民自愿对调土地,建造了3间2层砖混凝土结构房屋,四至:东至地、南至村公路、西至地、北至村公路,占地面积156平方米。申请人一家一直在此居住生活。2013年,按照土地规划主管部门的通知,由本村村委会通知申请人补办建房手续,后因客观原因未能补齐建房手续。为了切实解决申请人住房困难,恳请土地、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实地勘察调查,给予申请人就特殊情况作特殊处理。综上,请求依法予以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永资规罚〔2019〕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2019年6月1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嫌非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申请人未经批准于2012年间擅自在永嘉县枫林镇某村建设房屋。经现场勘测,该地块位于枫林镇某村,四至:东至地、南至公路、西至地、北至村公路,占地面积为156平方米,至今已建成3间2层砖混结构的建筑物,所占土地的土地类别在土地利用现状中为耕地,位于限制建设区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测笔录、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测绘成果书、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申请人未经审批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事实,据此可见,被申请人作出的永资规罚〔2019〕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人未经审批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建房行为事实清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事实,其行为已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永资规罚〔2019〕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涉案土地位于永嘉县枫林镇某村(四至:东至地、南至路、西至地、北至路),面积为156平方米。2012年期间,申请人在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涉案土地上建成三间二层砖混结构房屋。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并进行现场勘测,于2019年6月27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资规罚听告﹝2019﹞05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资规罚告﹝2019﹞05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于2019年8月8日经批准延长期限2个月,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永资规罚〔2019〕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9月24日送达。申请人不服该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永资规罚﹝2019﹞第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9-033《测绘成果书》、资规罚告﹝2019﹞05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资规罚听告﹝2019﹞05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现场勘测笔录及附图、土地勘测图、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会议记录、延长办案时限呈批表、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表、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法律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涉案土地属永嘉县枫林镇某村集体土地,申请人在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申请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于法无据,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永资规罚〔2019〕115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日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版)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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