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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4010/2020-199503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0-09-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其他信息

行政复议决定书(永政复决字〔2019〕66号)


案号 永政复决字〔2019〕66号 申请人 陈某
落款日期 2019-12-13 被申请人 永嘉县公安局
行政复议结论 驳回复议申请
案由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2019年10月14日的报警接处警法定职责为由,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正文内容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2019年1014日的报警接处警法定职责为由,于201910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合法所有的房屋位于永嘉县上塘镇某路XX号,涉及拆迁但未见任何合法手续。2019年10月14日不明身份人员将房屋的1楼102室墙体打了一个洞并非法进入房屋内,5楼502室的电线被剪断。当日,申请人用手机号码为1XXXXXXXXXX拨打110报警要求公安处警,查处违法行为并受案。被申请人未依法接处警。根据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而被申请人未及时处警,也未依法受理本案,未履行应尽职责,已构成行政不作为。综上,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于2019年1014日对申请人的报警未依法履行接处警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职责。被申请人接申请人报警后立即指令辖区上塘派出所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案发现场整栋系东城街道拆迁区域。经现场初步调查,该幢建筑绝大部分已被东城街道拆迁腾空,包括申请人在该幢拥有的102室、302室、502室及店面。申请人称:“其拥有的套间没有和街道达成协议,也没有腾空,其楼下共用的电子门被撬,楼道公用的防盗窗被拆,102室的墙被人砸了一个洞,放在房间内的铁链不见了”,因此被申请人判断是政府行为,该警情不属于公安管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于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于是被申请人当场告知申请人向街道反映处理,申请人当场未表示异议。2019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复议机关送达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方知申请人对10月14日被申请人的口头告知提出异议,被申请人遂于当日对该案受案调查。综上,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已依法履行职责,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永嘉县东城街道某路XX号102室的房屋位于东城街道城中村改造一期项目拆迁范围内。2019年10月14日,申请人以该房屋的墙体被人打了一个洞、丢失一条链条为由向110报案,被申请人指令辖区上塘派出所处警,民警赴现场了解情况后告知申请人去街道反映情况,申请人表示同意。1017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同日予以受理后于10月22日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10月22日就申请人被盗窃一案予以受案。

以上事实,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视听资料、现场图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相关资料、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附件、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印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于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能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对于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本案中,民警根据110接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及时到达现场,并就报警事项口头告知申请人处理渠道,申请人当场未提异议,后申请人以申请行政复议形式提出异议,被申请人收到异议意见后已及时予以受案,程序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接处警法定职责,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19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