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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小微危废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小微危废收集贮存转运 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永嘉县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推进企业小微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工作,逐步实现固体废物应收尽收,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清废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86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清废攻坚战2020年工作计划〉的通知》(浙环发〔2020〕2号)《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工业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温环发〔2020〕15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清废攻坚战2020年工作计划>的通知》(温环发〔2020〕17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区域管控、突出重点、安全高效、风险可控”的原则,以问题为导向,找准收运贮存短板,防范环境管理风险,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 (一)区域管控: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转运的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服务半径为永嘉县域范围,服务对象为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社区,原则上不允许收集、贮存县外危险废物。 (二)突出重点:为了规范小微危废产生单位的环境管理工作,针对我县产业特点,着重加强废胶(油漆)桶、废活性炭等含有或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以及表面处理废物、废矿物油、废乳化液、废碱、化学品残渣、废化学试剂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转运。 (三)安全高效:试点单位应根据服务单位的产废规律,制定年度、季度、月度危废收集贮存转运工作计划,高效、快捷履行合同义务。制定应急响应办法,快速处置因企业爆仓、处置终端爆仓、终端设施故障等导致的危废收集、贮存和转运问题,以及各种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 (四)风险可控:试点单位严禁收集反应性危险废物、易爆危险废物、废弃剧毒化学品、含有机溶剂废物、有机酸、混合酸、医疗废物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和贮存,不同危险废物不得相混。 二、工作目标 通过小微危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切实解决我县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点多面广量小、收集贮存难、收集率低、管理风险大等问题,提升我县危险废物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防范环境管理风险,确保环境安全。 三、工作内容和范围 (一)收运试点主体要求。统筹合理规划设立集中收集点并确定一个试点单位。试点单位工商注册地必须在永嘉县,具备分析实验能力,确保有能力开展必要的入厂分析和安全测试;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且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至少有1名具有持证上岗安全管理员或以上资格的人员。 (二)收集范围及对象要求。按照“服务为主、就近解决”的原则,试点单位可以从事永嘉县域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源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转运(不含预处理、利用、处置等工艺)等相关经营活动,原则上试点单位只能收集年产危废总量5吨以下或年产单类危废1吨以下企业的危废。严禁收集、贮存反应性和感染性危险废物、废弃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试点单位须及时处置收集的危险废物,快进快出,缩短贮存时间,原则上试点单位单类危废贮存数量不得超过10吨,危废贮存总量不得超过50吨,每种危废贮存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应急处置、行政代处置不受总量和类别的限制。 (三)收集许可要求。试点单位在开展收集工作时,应与现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合作并取得其授权(收集范围不得超过合作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授权的危废经营单位以温州工商注册的企业优先。鼓励试点单位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扩大服务范围开展实验室废物及汽修行业废物等社会源危险废物的集中收集工作;现有经营单位扩大收集服务社会源危废范围的,可简化办理有关手续。试点单位收集的危废应以就近利用处置为主。 (四)贮存设施要求。收集贮存设施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并获得环评批复,面积应根据收集贮存量及中转周期合理设计且不得少于500平方米,污染防治设施应满足所收集种类的相关污染防治要求。贮存场地需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固体废物出入口”要求建设(如视频监控、称重系统等应联网市生态环境局平台)。 (五)延伸服务要求。鼓励试点单位对其服务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开展环境管理延伸服务,协助指导产生单位做好工业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备案、转移联单、信息系统填报、厂内暂存、转移运输以及废水、废气污染防治等工作。 四、工作实施步骤 (一)制定工作方案阶段(2020年6月-7月)。开展调研、考察、论证等工作,编制小微危废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具体工作内容、办法、要求。 (二)试点申报阶段(2020年8月)。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发布公告接受拟试点单位申请,根据试点工作方案及市生态环境局指导意见,通过招投标、专家评审等公开公正方式择优选定。 (三)项目建设阶段(2020年9月-10月)。试点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环评,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受理审批,并组织相关专家参与现场指导验收。 (四)经营许可审核阶段(2020年11月)。试点单位与属地政府签订合同,至少包含约定合理的服务费用、约定时效、退出后剩余危废、设施拆除、场地调查修复等相关内容及费用预留。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后,试点单位对外营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永嘉县小微危废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组。组长为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局长,成员为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分管负责人。联络员为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工作人员。各部门职责如下: 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负责试点工作的牵头协调和组织实施,负责试点项目环评审批及日常环境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经信局:负责试点项目产业政策审核等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试点项目消防手续的审批和验收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试点项目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相关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试点项目涉安全生产方面的审批、验收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试点项目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火灾隐患整改的指导等工作。 (二)强化准入原则。 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试点单位准入要求,确保试点单位有能力承担试点任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准入条件择优确定试点单位。 (三)加强监督管理。 试点单位应建立组织架构清晰、责任体系完备的危险废物规范化、信息化管理体制,依法开展危废经营活动,按季度向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并在每年1月底前提交上年度经营情况自查报告。 试点单位在运营阶段应严格根据环评及相关环境监管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监测工作,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四)严格执法监管。 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和监测,督促试点单位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按照《浙江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对试点单位开展年度全面核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 (五)建立调整机制。 试点单位主体、项目实施地点或规模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有关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试点单位因自身原因(或违反签订合同的相关条款)需终止现在危险废物试点项目时,应依法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未处理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置,并按要求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等工作。新的试点单位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进行择优确定。 (六)其他。 试点时间暂定为自批准日期至2021年底。 附件:试点单位允许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类别 附件 试点单位允许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类别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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