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39/2020-268993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0-12-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十八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国抽任务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县1家食品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嘉县廷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海蜇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9月1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对乐清市柳市华亮调味品商行进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督抽查中,对一批即食海蜇进行抽样检验,标称生产者永嘉县廷丰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200克/袋,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25日,抽样基数30袋,抽样数量8袋,备样数量1袋,单份4元/袋,对样品9个项目进行检验,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测检验,其中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菌落总数(n=5)项目不符合GB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添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永嘉县庭丰食品有限公司违法经营额小,社会危害较轻认识态度较好,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且当事人生产的即食海蜇,经出厂检验为合格,同批次的即食海蜇自行送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验也为合格,违法无主观故意。参照《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建议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万元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第二款“除钱款第125条规定的情形外。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视频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永嘉县庭丰食品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080元;没收召回的280袋不合格海蜇头;三、罚款7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生产的即食海蜇,在市场流通过程中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因菌落总数在出厂后属于可变化指标,客户销售时没有按提示执行,受阳光直射、储存温度为18℃以上都是造成不合格的因素。菌落总数问题及时监督提醒客户按外包装提示执行,不受阳光直射和高温影响保存。铝的残留量问题,当事人送检在2020年5月8日和2020年5月25日生产的海蜇头,已委托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2020年9月2日和10月9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NBGS20080404、NO:NBGS20090545铝的指标均为合格。送检原材料委托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2020年9月2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NBGS20070559铝的指标也合格,整改完毕。当事人表示将督促生产部加强管理,重视产品质量,加强员工技能培训,严格检验工用程序,确保以后出厂所有产品必须完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以避免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