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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我县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永嘉县作为“千年古县”,具有1800余年建县史,拥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6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百余处,馆藏可移动文物千余件,文物资源丰富,文化底蕴深厚,构成了我县独特的历史文脉和县域特色。传承保护好这份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文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全县文物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深入挖掘和系统阐发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切实加大我县文物保护力度,增强文物安全监管能力,推进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完善文博公共服务体系,让永嘉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当代社会,使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广泛参与。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发挥政府在文物保护中的主导作用,落实文物保护属地主体责任,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文物工作格局。 ——坚持保护优先,突出重点。坚持全面保护、整体保护,统筹推进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保护,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保护与创新、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着力健全文物保护机制,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加强重点领域文物保护,划定文物保护利用的红线和底线,坚守文物安全底线。 ——坚持服务大局,公益属性。始终把保护文物、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建设共有精神家园作为文物工作服务大局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民生改善的关系,充分发挥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共享文物保护利用成果。 ——坚持依法管理,改革创新。完善文物政策保障体系,全面落实法定职责,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推动文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创新工作理念和工作方法,不断提升文物工作的管理水平、科技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主要目标。到2022年,形成科学完备、规范有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文物保护管理体系,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得到落实,实现文物安全形势根本好转,主体多元、布局合理、特色鲜明、惠及全民的文博场馆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文博机构队伍更加优化,文物行政执法水平明显提升,文物领域社会参与活力不断焕发,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文物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增强。 三、落实文物保护责任 (一)坚持属地管理。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的主体责任,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文物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文物保护工作碰到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逐级落实文物保护责任。要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考核考绩评价体系,作为属地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二)强化行政监管。支持文物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文物行政机构建设,优化职能配置。县文物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文物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安全检查和行政执法督察,有计划地开展文物安全消防、技防的培训和演练。要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和统筹协调能力,会同各有关部门建立文物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文物资源和安全数据库,对文物安全风险实行等级管理,全面提升文物工作的监管水平。 (三)加强部门协调。充分发挥文物保护工作委员会职能作用,定期研究,及时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依法承担文物保护职责。在有关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联合行动中,县发改、民宗、公安、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 (四)夯实文物单位直接责任。文物建筑产权所有者和使用者是文物安全的第一直接责任人,要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乡镇(街道)可建立激励机制,为消防安全作出贡献的直接责任人予以奖励。对不规范用电用火而造成文物建筑重大损失的,要依法予以严厉追责。要推进安全管理重心下移和安全管理卡口前移,明确基层组织文物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培养一批文物保护志愿者和“明白人”,形成文物安全群防群治良好格局。 四、加大文物保护力度 (一)夯实文物保护基础工作。根据国家文物登录制度和文物认定标准,规范文物调查、申报、登记、定级、公布程序,加强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适时公布新一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积极申报全国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完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录文物评估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落实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建立完善文物资源总目录。加强不可移动文物分级管理,完善文物维护、巡查和监测工作机制。加强革命文物和近现代重要史迹保护,加强瓯窑等古遗址保护,实施古井水源保护工程。 (二)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全面改善文物的保存状态,文物属地政府负责辖区内文物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组织和实施,每年对文物保存状态进行一次全面评估,提前谋划制定修缮计划,确定年度立项名单报经文物主管部门同意,按规依法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县文物主管部门对全县修缮项目建立项目库,做好全县项目的规划并确定建设目标,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进行立项,并做好项目立项、设计、会审、建设、验收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和监管。重视文物日常养护,引导建立文保单位“岁修”机制,减少大修,防止因维修不当造成破坏。 (三)完善文物安全防范体系。全力推进文物建筑消防安全专项行动三年计划,深入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措施,2020年底前实现省保以上文保单位消防、安防工程全覆盖,2021年底前实现县级文保单位消防、安防工程全覆盖,省保以上文保单位均要设立微型消防站。建立和健全文物消防巡查和自查制度,重点乡镇(街道)要配备专职文保员,其他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网格员作用,深入排查文物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严格管理文物消防设施设备器材,要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良好使用效能。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严禁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完善博物馆安全防护设施,不断提高安全防范技术水平,降低文物安全风险。 (四)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加大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力度,防止擅自拆除、迁移等各类建设性破坏行为的发生,保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历史风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凡占地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和在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必要的考古发掘,相关经费纳入建设工程预算;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设计阶段依法开展文物影响评估。 (五)加大可移动文物保护力度。完善馆藏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实施馆藏文物修复计划,及时抢救修复濒危珍贵文物,优先保护材质脆弱珍贵文物,分类推进珍贵文物保护修复工程,注重保护修复馆藏革命文物。实施预防性保护工程,对展陈珍贵文物配备具有环境监测功能的展柜,完善博物馆、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监测和调控设施,对珍贵文物配备柜架囊匣。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物证征藏工程,重点征集新中国成立以来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实物,记录时代发展,丰富藏品门类。 五、强化文物安全监管 (一)强化文物执法监察。保持对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加强法人违法整治,建立文物法人违法案件常态化治理的长效机制;建立文物违法案件公示、公告制度,通过集中曝光重大典型案例方式,警示、震慑文物犯罪和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完善文物行政执法体系,充实执法力量,畅通文物保护社会监督渠道,逐步建立完善文物违法案件管理、应急处置等机制。积极推进现代高新技术在文物执法领域的运用,利用好对文物违法行为实施省市县三级联动预警、处置的“天地一体”文物执法管理平台。加强文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文物主管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二)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县文物主管部门和县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县域内文保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督促整改电气隐患、生产生活用火、违规燃香烧纸、施工操作违规用火、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不善和消防设施设备不完善、安全管理松懈等突出隐患和问题,提升文保单位火灾防控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采用购买服务的形式,支持引进第三方专业机构加强对全县文物安全的监管,提升巡查的频次和专业化程度。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文保单位实施挂牌督办跟踪督办,限期整改。 (三)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文物违法责任追究机制,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有关机关处理;造成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的责任;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促进文物活化利用 (一)建立文物产权置换、流转机制。积极探索民居类文物建筑产权置换和使用权流转机制,通过依法流转、征收等方式合理调整文物建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推动民居类文物建筑实现由分散式粗放型管理向相对集中规范化管理转变。推进民居类文物建筑活化拓展利用,支持和引导其将使用权流转给国有公司、村级集体和社会组织,通过经营场所改造、旅游参观展示和公共文化阵地建设等,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益服务等多元保护利用的良好格局。文物属地政府要大胆创新、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农业农村、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民居类文物建筑产权置换和使用权流转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 (二)发挥社会教育功能。充分发挥文物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塑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重要作用,强化文博单位的社会教育功能,全面发扬文博单位开展优秀传统文化宣传展示的独特优势。深化馆校合作机制,积极培育打造博物馆和文保单位社会教育的特色品牌,鼓励与学校联合开发课程,组织中小学生到博物馆和文保单位定期参观、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实现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未成年人教育与学校教育的有效衔接。 (三)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完善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机构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扩大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引导博物馆事业有序发展,加快县博物馆建设和投用,积极扶持民办博物馆发展。进一步完善各类博物馆免费开放机制,推进博物馆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开展博物馆运行绩效评估管理。加强博物馆数字化建设,推广文物数字化展示,促进馆藏资源、展览的线上线下共享交流,提高馆藏文物藏品利用率。探索开发利用文保单位的新路径,辖区内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开放率达到50%以上,推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点)逐步对公众开放。 (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鼓励文博单位依托文物资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合作、授权和独立开发等方式,进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推出一批优秀文化创意产品,培育一批文化创意单位和人才,积极培育永嘉文化创意品牌,其所得收入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公共服务、藏品征集、继续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等。 (五)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深入推进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利用,建立起文物保护与城乡发展相统筹、与民生改善相结合、与特色小镇建设相促进的长效机制。探索实施“拯救老屋行动”项目,形成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永嘉模式。深入挖掘文物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全力推进文化基因解码工程,推介文物领域研学旅行、体验旅游、休闲旅游项目和精品旅游线路,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进一步发挥文物资源在城市特质和人文品牌建设、改善城乡环境和乡村振兴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七、保障措施 (一)完善政策体系。制定鼓励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政策办法,扶持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将非国有博物馆提供的文化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研究制定文博事业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相关扶持政策。加快出台文物房屋征收和流转补偿的指导意见,不断完善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文物消防安全能力、文物安全检查规程、文物风险等级管理等政策措施,确保不同等级、不同权属的不可移动文物得到修缮和保护。 (二)保障资金投入。县、乡镇(街道)应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文物事业发展资金需要,不断加大公共财政对文物事业的投入力度。县财政每年足额安排经费用于文物抢救性保护维修,文物安全巡查监管,文物安全宣传,馆藏文物征集,历史名城、名镇(村)、街区保护,文博创意产业研究开发等;文物消防、安防和维修等保护性工程项目,在国家和省级文物部门资金支持的基础上,缺口资金实行一事一议,县财政予以足额保障。文物属地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文物安全保护。各级文物用于旅游观光的,应从门票净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国有文博场馆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三)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文博保护管理机构,优化配置文博保护管理机构编制。实施文博人才培养计划。加大文博行业管理、专业技术、文物执法及经营人才的培训力度。完善文博人才引进制度,创新人才使用、评价、激励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推进文物保护法制化、制度化。开展传统营造技艺和传统工匠调查,重视民间匠人传统技艺的保护与传承。探索建立志愿者机制,加强文物保护志愿者队伍建设。 (四)强化科技支撑。实施文物保护管理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推广应用文物保护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提升文物工作标准化、科学化水平;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改造提升文物库房及设备;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文物保护、利用展示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 (五)加大普法宣传。将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纳入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内容。利用“自然与文化遗产日”、“5.18国际博物馆日”、传统节日、重大节庆、广场文化活动等载体,依托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文物保护宣传教育,大力宣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切实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12月5日起施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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