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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JD16-2020-0001 永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永嘉县农业农村局 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永住建〔2020〕188号
关于印发《永嘉县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在本细则施行之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在本细则施行之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原则上按之前相关规定执行,但未开始施工的农村住房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永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永嘉县农业农村局 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9月22日
永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0年 9月22日印发 永嘉县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批后管理,强化违法建设防控,保证城乡规划顺利实施,保障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是指对农村住房建设依法取得审批手续后,以“定位放线”到场、“规划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规划核实”到场等四个环节为主要内容的监督管理。以加层形式扩建的,开展“施工过程”到场、“规划核实”到场两个环节。 第四条 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按照审批建设“一件事”改革“最多跑一次”要求,建立“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一套材料、多方复用、一网通办、全程监管”的服务模式;各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建立统一标准的“房屋建设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负责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施工备案和“四到场”监管服务、受理和统一出件。 第五条 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属地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牵头工作。乡镇(街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下简称“审批单位”)分别负责未实施规划管理区域内和已实施规划管理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住房施工备案、工地标化和施工质量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 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督管理过程发现正在违法建设的,巡查单位应当予以制止或责令停止建设,现场拍照和记录施工进度现状,当日移送审批单位;如正在立案查处过程中的,移送立案处置单位。审批单位或立案处置单位应当于次日到施工现场进行复核,若发现当事人未停止违法建设,而且该违法建设发生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审批单位或立案处置单位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收到报告后书面责成属地乡镇(街道)或有关单位采取拆除等措施。有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县政府指令之日起3日内牵头启动拆除继续违法建设部分;若该违法建设发生在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审批单位或立案处置单位应当立即移交属地乡镇(街道),属地乡镇(街道)自收到之日起3日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启动拆除继续违法建设部分,并全过程记录处置情况予以存档。 确需要立案查处的(如责令停止建设时违法部分范围较大且难以自行改正或怠于改正的),审批单位应当在3日内将相关证据材料、处理建议及意见等按以下规定移送相关处置单位。相关处置单位应当在3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移送单位。 (一)城镇规划区内发现农村住房建设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二)乡村规划区内发现农村住房建设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属地乡镇(街道)。 (三)未实施规划管理区域内发现农村住房建设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县农业农村部门。 (四)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管过程中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以下简称施工人员)违反施工图施工,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二章 定位放线到场 第七条 在完成土地核发、规划审批手续、施工备案,并具备建房开工条件(施工场地已清理、平整)后,在基础(包括桩基础)动工前,建房户向属地乡镇(街道)“综合窗口”申请免费定位放线。“综合窗口”应当即时出具《农村住房免费定位放线联系单》(附件1),并即日提交给审批单位。 审批单位自收到定位放线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联系建房户、测绘单位、施工人员到场,按照用地批准文件、有关规划许可确定的四址位置和允许建设的范围进行定位放线,同时在建设工地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施工挂牌告示,并拍照存档。审批单位填写《农村住房定位放线记录单》(附件2),参加现场定位放线的工作人员在记录单上签字。 第八条 告示牌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一制作,模板参照(附件3),挂牌告示内容包括建房户姓名、建房地址、审批占地面积、审批建筑面积、规划许可证号、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外墙颜色、底层室内地坪标高、建筑施工企业名称或农村建筑工匠姓名、举报电话,以及建筑方案图(平面、立面、剖面图)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建房户、施工人员应当维护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告示牌完整,待房屋“规划核实”合格后方可拆除。 第三章 规划验线到场 第九条 建房户按照定位放线成果开挖基坑土方后,在基础浇捣砼前,应当向属地乡镇(街道)“综合窗口”申请规划验线。“综合窗口”接到建房户申请规划验线后,应即日提交给审批单位。 审批单位自收到规划验线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联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及驻村干部(或网格管理员)到场进行规划验线,并拍照存档。对符合许可内容予以验线通过,并填写《农村住房规划验线记录单》(附件4)。对于不符合许可内容的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审批单位应当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执行。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核验施工告示牌设置是否符合规定。对不按规定设置施工告示牌的,建房户应当及时整改,经整改合格并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后,再进行后续施工。 第十条 审批单位应当加强批后定位放线和规划验线日常巡查监管力度。若巡查发现建房户未申请定位放线,审批单位应当立即核对四址位置、建筑物退让距离等,如符合许可要求的,补填《农村住房定位放线记录单》(附件2)。若巡查发现建房户未申请规划验线或者未经规划验线合格擅自进行续建的,审批单位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并现场核对施工四址位置、标高和建筑物退让距离等事项,如符合许可要求的,补填《农村住房规划验线记录单》(附件4)后,再进行后续施工;如不符合许可要求的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审批单位应当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施工过程到场 第十一条 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过程”坚持“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原则,乡镇(街道)牵头设置网格管理员(成员包括乡镇<街道>驻村干部、各部门基层站所和村<社区>干部等),切实加强“施工过程”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各乡镇(街道)驻村干部(或网格管理员)对在建农村住房施工过程监管巡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等单位根据职责依法进行“施工过程”监督检查,对在建农村住房每层施工过程监督巡查不少于一次。其他相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内容与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过程”监管,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每次监管巡查应记录相关数据、现场施工进度、照片等监管巡查台账,并填写《农村住房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单》(附件5)。监管检查过程中若发现正在违法建设的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规划核实到场 第十二条 农村住房建设竣工后,由建房户向属地乡镇(街道)“综合窗口”提出竣工规划核实和用地复核申请(未实施规划管理区域只进行用地复核),属地乡镇(街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资规部门到场,对已实施规划管理区域内的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项目进行规划核实和用地复核;如未实施规划管理区域内的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项目,属地乡镇(街道)直接进行用地复核。参加现场竣工规划核实或用地复核的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提出核实意见,并填写《农村住房规划核实记录单》(附件6)。 竣工项目规划核实和用地复核符合相关许可要求的,审批单位出具规划核实和用地复核文件;不符合相关许可要求的,不予出具核实文件,并以书面通知限期整改,经整改合格后出具核实文件;逾期不改正或无法改正的,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或者移送相关处置单位依法处置。 农村住房建设已完成设计图纸要求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取得规划核实和用地复核文件的,由建房户负责组织设计、施工人员对农村住房进行竣工验收。委托监理的,监理单位人员也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建房户和参加验收的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应当签署竣工质量验收意见。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管建立县级巡视、部门督查、乡镇(街道)巡查的三级网格化动态防控体系,实行定人、定时、定岗、定责制度,并全过程记录“四到场”监管情况。相关部门(单位)将定位放线、规划验线、施工过程、规划验收等环节记录的相关资料、照片以及签具意见后的记录单等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上传至“永嘉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电子档案,确保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管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四条 建房户应当支持与配合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四到场”的监管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审批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管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农村住房建设涉及设计、施工、测绘等单位涉嫌违法建设行为事实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按规定作为不良信息录入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 农村住房建设“四到场”监管的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职权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各自职责,核验把关不严的; (二)违反规定,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四)按照“四到场”规定无特殊原因未到场监督的。 第十七条 农村住房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房户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将农村住房投入使用的,依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因违法建筑处置未到位造成竣工验收不合格或未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竣工验收相关资料移送县纪委(监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涉及相关部门(单位)职能职责与我县之前已有文件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未涉及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现行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 农村住房免费定位放线联系单 建房户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占地面积(㎡) 项目地址 建筑面积(㎡) 用地批准书证号 建筑层数 规划许可证号 建筑高度 施工许可证号(或施工备案号) 委托测绘单位 单位名称 联系人及电话 告知事项 一、建房户按定位放线成果开挖基坑土方;至设计标高,在基础浇捣砼前,建房户应当向属地乡镇(街道)申请规划验线。 二、规划验线合格后再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监管人员 联系电话 窗口人员 联系电话 申请人/代理人 签收(签名) 联系电话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联系单一式两份,建房户一份、审批单位一份) 附件2 农村住房定位放线记录单 建房户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占地面积(㎡) 项目地址 建筑面积(㎡) 用地批准书证号 建筑层数 规划许可证号 建筑高度 施工许可证号(或施工备案号) 委托测绘单位 单位名称 联系人及电话 放线情况 放线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放线单位人员(签名) 联系电话 监管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本记录单由参加“定位放线到场”监管单位存档) 附件3 永嘉县农村住房建设告示牌 建 房 户 项目名称 建房地址 规划许可证号 建筑层数 审批占地面积(㎡) 建筑高度(m) 审批建筑面积(㎡) 室内地坪标高 外墙色彩 开工时间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 建筑施工企业 单位名称 现场负责人 农村建筑工匠 网格管理员 村镇管理员 规划管理员 建设管理员 土地管理员 执法管理员 举报电话 年 月 日 附:建筑方案图(平面、立面、剖面图) 附件4 农村住房规划验线记录单 建房户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占地面积(㎡) 项目地址 建筑面积(㎡) 用地批准书证号 建筑层数 规划许可证号 建筑高度 施工许可证号(或施工备案号) (放线)测绘单位 单位名称 联系人及电话 验线情况 验线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规划管理员(签名) 联系电话 土地管理员(签名) 联系电话 (复核)测绘单位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人员(签名) 其他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本记录单由参加“规划验线到场”监管单位负责存档) 附件5 农村住房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单 建房户 项目名称 占地面积(㎡) 项目地址 建筑面积(㎡) 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m) 施工单位(建筑工匠) 检查记录(建设进度、发现问题): 处理意见: 检查人员(签字)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其他人员(签字) (备注:本记录单由参加“施工过程到场”监管单位负责存档) 附件6 农村住房规划核实记录单 建房户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占地面积(㎡) 项目地址 建筑面积(㎡) 用地批准书证号 建筑层数 规划许可证号 建筑高度 验收情况 现场核实意见 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核实单位人员(签名) 其他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本记录单由参加“规划核实到场”监管单位负责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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