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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减少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建筑施工技术进步,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7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正版)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20年7月1日起,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抢险救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家装等小型建设工程除外)。 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经事先向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告,可以进行现场搅拌: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和特种砂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 (三)施工现场30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四)建设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200立方米以下的; (五)建设工程砂浆使用总量100吨以下的。 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报告的有关情况及时进行核查、核实。 三、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建设、施工、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设计、审查图纸、编制概算和预算。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将有关费用列入投标文件。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和管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预算定额,并定期发布信息指导价。 四、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未经事先报告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按照《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7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正版)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不具有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情形而进行现场搅拌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对施工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符合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情形但未事先报告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对施工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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