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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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我县总部经济发展,招引和培育一批高质量总部企业,带动有效投资。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进一步促进总部回归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9〕1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部企业认定标准(一)总部企业分为本土成长型总部企业和新引进总部企业。本土成长型总部企业是指在申请备案之前其总部一直设在我县的总部企业;新引进总部企业是指总部设在县外,但在申请备案之后将其总部迁入我县的总部企业。(二)本土成长型总部企业的培育。县政府每年培育和扶持一批带动力强、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本土企业,进一步拓展市场空间和资源空间,延伸产业链和价值链,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做强做大本地总部。(三)新引进总部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申请备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县市场监管部门新注册登记,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年度入库税收不低于50万元;3.在市域外有关联企业,与关联企业发生经济业务,且在我县汇总缴纳企业相关税收;4.符合国家、省、市及我县产业发展政策。二、奖励政策(一)贡献奖励。新引进总部企业自备案之日起5年内,按以下超额累进计算方式进行奖励:年度入库税收2000万元(含)以内的,按照其当年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70%予以奖励;年度入库税收2000-5000万元(含)部分,按照其当年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80%予以奖励;年度入库税收50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政策实行“一事一议”。贡献奖励按季度预拨付、年度结算。(二)办公用房补助。1.新引进总部企业使用政府指定办公用房的,租期内租金采用补助的形式:①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超过2800元/平方米的,补助其当年全部租金;②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在1500-2800元/平方米的,按照50%补助其当年租金。2.新引进总部企业自行租赁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每平米每月不超过20元且每年总额不超过20万元,给予其5年的租房补助:①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超过2800元/平方米的,补助其当年全部租金;②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在1500-2800元/平方米的,按照50%补助其当年租金。(三)子女入学优待。新引进总部企业主要负责人子女就读义务教育与学前教育阶段的,报县政府招生领导小组实行“一事一议”。(四)重大总部项目引进。对引进的重大总部项目,对其贡献奖励、办公用房补助和其他事项实行“一事一议”。三、组织机构与职能成立永嘉县推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经信、财政、商务、招商、税务)领导为副组长,县府办、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县税务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成员单位由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县税务局组成,并抽调专人集中办公,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统筹、督促整体工作开展;对总部企业进行动态跟踪,并于每个季度末检查评估相关部门对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落实执行情况和工作绩效,定期通报相关情况。四、工作流程(一)资格备案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确认。(二)政策兑现程序。县税务局对总部企业提供的季度纳税资料进行审核,出具外部引进所属年度净入库数合计证明,同时列明各项分税种的净入库数。县财政局根据县税务局的审核结果计算各总部企业奖励金额,并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五、其他(一)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如签订协议的,超出协议约定部分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享受奖励。(二)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年度入库税收未达50万元的,将取消其当年总部优惠政策资格。(三)总部企业以虚假资料申报备案和享受奖励政策的,一经发现,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取消其申报资格。(四)总部企业当年度获得的奖励(或补助)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五)本意见的优惠政策与县内其他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总部企业不得重复享受,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一项优惠政策,选定后,原则上5年以内不得更改。(六)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1日(此件公开发布)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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