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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永嘉县医疗救助办法》修改的背景和依据 今年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主持召开了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座谈会并发表了重要讲话。7月,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10号),文件对全省医疗救助的对象、标准、程序等进行了新的明确,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继2015年《永嘉县社会医疗救助办法》出台后,省、市、县又陆续出台了罕见病专项救助、在册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资助参保、贫困重度精神病人服用抗精神病类药物门诊费用全额救助等医疗救助制度。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不愁两保障”的重要指示,整合各个医疗救助文件,进一步明确医疗救助的对象和标准,简化医疗救助程序提高医疗救助效率,永嘉县人民政府起草出台了2019版《永嘉县医疗救助办法》,并决定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哪些人可以享受医疗救助? 根据新版《永嘉县医疗救助办法》,医疗救助主要针对特殊社会困难群体进行救助,而非依据群众自己负担的医疗费用的多少进行救助。医疗救助作为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的兜底性制度设计,只有当困难群众实在难以承担医疗费用时才会启动,贫困程度越高,救助力度越大。具体有以下四类人员可享受医疗救助政策: (一)第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含社会散居孤儿); (二)第二类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困境儿童); (三)第三类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 (四)第四类救助对象:因病致贫被认定为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困境儿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或者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其中,社会散居孤儿是指除福利院集中供养的孤儿之外的其他孤儿,福利院集中供养的孤儿的医疗救助由财政单列预算专项解决;因病致贫被认定为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的救助时段范围为民政部门认定生效起6个月内产生的医疗费用。连续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以出院时间为准计算时间。 三、永嘉县医疗救助具体由哪个部门组织实施? 永嘉县医疗救助由永嘉县医疗保障局、永嘉县民政局、永嘉县财政局联合组织实施。 其中,医疗保障局负责医疗费用真实性认定、是否属于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的认定、医疗救助待遇的发放,并联合卫生部门做好对定点医院用药、治疗行为合理性的监管。 县民政局负责对特困人员(含社会散居孤儿)、低保对象(含困境儿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的认定。也就是说,除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人员,以及罕见病专项救助外,想要获得医疗救助,必须先向民政部门(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受理)申请身份认定,被民政部门认定为社会困难群众后,才能申请医疗救助。 县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保障工作。 四、贫困人员具体多重贫困身份,或者连续住院期间贫困等级发生变化的,该如何救助? 贫困人员具有文件规定的多重贫困身份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行救助。譬如,某对象既是社会散居孤儿,又是低保对象的,因为社会散居孤儿的救助标准高于低保对象,所以按照社会散居孤儿的标准实行救助。 连续住院期间贫困程度发生变化的,一律按照出院时的贫困等级予以救助。譬如,某对象原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但因疾病长期住院治疗导致生活状况进一步恶化,在出院时已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标准实行救助。反之,某对象原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但在住院期间因家庭财产比对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出院之日前被取消最对生活保障待遇的,则不予救助。 贫困群众在注院期间因救治无效死亡而被注消的,可以获得救助。 五、这次救助办法修改是否取消了2015版《永嘉县社会医疗救助办法》关于第四类、第五类对象的救助? 答:不是取消,而是对原办法规定的第四类、第五类对象是否能够获得救助的标准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按照2015版《永嘉县社会医疗救助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医疗救助的,必须是因病(含灾害性事故)在人力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各类医疗报销、减免、补助或赔偿后其医疗费用负担仍有困难,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由于2015版《永嘉县社会医疗救助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对第四类、第五类对象是否能够获得救助的标准做进一步明确,且认定职能、认定办法和救助时段范围都存在歧义,故新办法一并以“因病致贫被认定为特困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生效之日起前6个月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予以概括。 六、哪些医疗费用属于医疗救助的范围? 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的范围:(一)应当由第三责任人承担的;(二)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四)财政资金有专项安排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简单地说,除罕见病专项救助外,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用药、检查、诊疗范围相一致,参保群众凡是能够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补助的用药、检查、诊疗费用,同样能够获得医疗救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用药、检查、诊疗目录发生变动的,医疗救助的用药、检查、诊疗目录随之变动。 七、医疗救助具体标准是什么? 新办法根据救助对象贫困程度的不同,分别给予不同标准的救助。贫困程度越高,救助标准越高。具有如下: 第一类救助对象实行零起点救助: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解决,不设封顶线。 第二类救助对象实行零起点分段救助:个人自负部分在3万元以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70%的标准予以救助;个人自负部分在3-6万元区间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75%的标准予以救助;个人自负部分在6万元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80%的标准予以救助。每人每自然年度累计救助金额封顶线8万元。 第三类救助对象实行零起点分段救助:个人自负部分在3万元以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60%的标准予以救助;个人自负部分在3-6万元区间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65%的标准予以救助;个人自负部分在6万元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70%的标准予以救助。每人每自然年度累计救助金额封顶线8万元。 第四类救助对象实行2万元起救: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2万元以上部分,按50%予以救助,每人每自然年度累计救助金额封顶线8万元。 八、医疗救助怎样申请? 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渠道获取救助: (一)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获取医疗救助对象信息数据,在出院时同时办理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自负费用结算; (二)在县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由于各地医疗救助政策差异性较大,目前尚无法办理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手续,就医群众可以先在定点医院办理医疗保险结算,再凭出院记录、发票等向县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窗口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医疗救助。 (三)医疗保障部门鼓励群众在就诊医院直接办理刷卡结算,但确因政策或其他原因无法在就诊医院直接办理刷卡结算的,可以凭借发票、出院记录、病历等向县医疗保障医疗保障窗口同时申请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 九、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已经办理医疗保险报销(结算)手续的,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和银行账号。没有办理医疗保险报销(结算)手续的,则需同时提供发票、出院记录、病历等住院产生的资料。 十、普通门诊费用能不能享受医疗救助? 普通门诊一般不予救助。但贫困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对象,其在指定医疗机构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产生的门(急)诊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它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纳入医疗救助给予全额保障。 十一、罕见病医疗救助有什么特殊规定? 浙江省目前列入罕见病救助范围的仅包括戈谢病、渐冻症、苯丙酮尿症3种疾病,这3种疾病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它补充医疗保险逐层分担化解其合规医疗费用后,予以兜底专项医疗救助。 目前,我县还没有制定专门的罕见病救助办法和条款,救助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参照省、市有关文件执行。省、市有关纳入罕见病范围的病种、救助标准和救助程序有变动的,随之变动。 十二、困难对象参加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财政有资助吗? 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等困难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予以全额资助参保。新增资助参保对象,经审批通过后当月资助参保,次月生效。个人当年已参保的,不退保费,次年资助参保。对退出对象,当年参保继续有效,次年不再资助。 十三、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和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是否一致? 答:完全一致。但相较于医疗保险,各统筹区医疗救助政策的差异性更大,故目前尚无法在统筹区之外的医院实行“一站式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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