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元数据
|
||||||||||||||||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18年1月23日,民政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要求进一步细化明确对象范围和类别,优化审核审批程序,科学制定救助标准,拓展完善救助方式,加强与慈善救助的衔接。2017年1月19日,我县根据《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浙政发〔2015〕35号)制定并印发了《永嘉县临时救助办法》(永政发〔2017〕10号)文件,办法明确了救助对象范围、救助标准和申请受理程序,但对救助对象范围、救助标准、申请受理程序等方面未能做出进一步细化,未出台相对统一的救助标准,从而存在自由裁量权较大的现象。2018年9月28日,温州市制定了《温州市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2018年11月份,我县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拟定了《永嘉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对我县救助对象类别,救助标准,审核审批程序进行细化,便于基层操作。12月4日,县府办牵头召集县法制办、县委农办(县农业局)、县公安局等部门进行讨论。12月10日我局将《永嘉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主要内容及说明 《永嘉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分六部分,分别为:适用对象、申请条件、救助标准、申请程序、救助资金保障机制、责任追究和容错免责机制。主要对照《永嘉县临时救助办法》,结合永嘉县实际进行了细化、补充。具体情况如下: (一)细化救助对象范围。将《永嘉县临时救助办法》规定的救助对象范围进一步细分为四类对象:第一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第二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第三类对象:除一、二类对象以外的因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永嘉县户籍人口;第四类对象:在永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困难发生在永嘉县内的其他流动人口。 (二)明确申请条件。将救助对象细分为支出型救助和急难型救助两类。支出型救助困难条件: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急难型救助困难条件: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家庭经济条件需审核住房、车辆、工商、收入等四类信息,规定申请对象非共同生活的供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需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住房、车辆、工商三项条件;明确第一、二、四类对象无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三)明确救助标准和程序。救助标准细化为支出型救助和急难型救助两种种情况并按不同对象实施分类救助。具体明确以下六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细化了第一、第二类、第三类对象救助标准,以上三类对象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之后按50%、40%、30%予以救助;二是对低保、低边困难家庭读大学的进行一次性生活救助;三是明确流动人口定额救助标准;四是明确乡镇(街道)审批权限,即3000元(含)以下可以由乡镇(街道)进行审批,3000元以上由县民政局审批; 五是明确紧急审批程序。进一步简化紧急程序,将《永嘉县临时救助办法》规定的“待紧急情况解除后,补齐相关手续”明确为“待紧急情况解除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相关材料和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六是明确社工介入服务机制,即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服务的特殊困难对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协助其填写《社工介入服务同意书》,根据对象具体需求由社会组织向其提供相应的服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