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01/2018-273266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 发布机构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7-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永政办发〔2018〕37号 有效性 失效
统一编号 CYJD01-2018-0006 其他信息 下载阅读版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开工前100天、竣工验收30天”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项目审批效能,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动重点领域改革的意见》(浙委发〔2018〕1号)和《中共永嘉县委 永嘉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开展“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委发〔2018〕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深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中介规范服务、政府高效监管的企业投资审批服务机制,通过采取“整合流程、一窗受理、全程代办、智能导办、告知承诺、多评合一、多图联审、同步审批、在线审批、双轨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等举措,明确各方责任,强化监督机制,努力实现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先行先试,大胆创新。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突破,科学合理制定改革措施,探索建立新型投资项目审批制度。

(二)优化机制,提高效率。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缩短审批时限,推进审批服务高效化。

(三)公开透明,规范服务。公开审批条件、程序和流程,规范审批行为,强化审批监督,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对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工作实行三个一律:一律应用浙江省投资项目监管平台2.0版,审批事项一律实行容缺受理,审批办件一律实行跟踪督办。

(四)上下联动,协同监管。建立部门之间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上下联动的监管机制。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完善和落实改革配套措施,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特别是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环节的监管,坚决依法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三、主要内容

(一)简化审批环节。

1.企业投资项目取消工程初步设计,设计方案审查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设计方案审查由县审管办组织联合审查会议,县住建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各相关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联合审查会议后,县住建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方案设计会审纪要。(牵头部门:县审管办、县住建局;责任部门:相关行政审批部门)

2.供地审批与契税缴纳、不动产登记联合办理。在受理供地审批时,可一并受理契税缴纳、不动产登记申请,实行部门内部流转,一个窗口出件。县国土资源局要于2018年7月底前出台具体操作流程。(牵头部门:县国土资源局)

3.放样提前介入。施工图审查合格或工程许可证办理后,业主即可委托中介机构放样,中介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样。施工过程中,企业一并向县住建部门申请验线,县住建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验线。(牵头部门: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各测绘单位)

4.简化施工许可办理手续。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合并监理合同备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等4个审批手续,做到同时受理、同时办结。将现场安全质量措施审核和工伤保险费用缴纳,改为告知承诺和核发后的事后监管,即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在企业作出承诺后,当即予以办理。施工许可等4个审批手续的同步办理时限为4个工作日。(责任部门:县住建局)

5.合并施工图审查和施工图备案环节。完善施工图联合审查机制,由县住建部门统一受理施工图,并在审图系统中发起并联审查,按照统一受理、同步审查、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出具合格意见、备案的流程组织实施,一般项目从受理到出具备案的时间为18个工作日,重大项目为25个工作日。(牵头部门:县住建局;责任部门:相关审批部门)

6.合并公示。占用水域公示合并到土地公示,水利部门不再单独进行公示;用地规划公示合并到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规划选址、用地规划许可不再进行公示。公示与审核同步进行,即在工程规划许可材料受理后,即时进行公示。(责任部门:县住建局)

7.合并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设计方案审批环节。设计方案文本设置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篇章,一并进行审查(评估、论证),不再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不再对民用建筑单独进行节能评估。(牵头部门:县住建局)

8.推行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机制。按照“业主委托、同步受理、集中验收、各司其职、限时办结”的要求,由县联合验收办(见附件1)牵头,法定验收部门参加,实行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县联合验收办组织统一验收,集中一次性告知整改意见,企业限时整改,出具项目验收备案。总时间不超过30天,其中受理1个工作日、验收部门实质性审查10个工作日、组织验收及反馈整改意见5个工作日(包括联合复验或单独复验时间)、出具《联合验收综合意见书》及验收合格法律文书5个工作日、出具验收备案1个工作日。对于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对于消防验收备案项目,备案未抽中的,消防部门不参加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环保治理设施验收,在投入试生产后,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牵头部门:县联合验收办;责任部门:相关验收部门)

(二)创新审批方式。

1.深化“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投资项目由县审管办统一牵头,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及验收阶段分别由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联合验收办牵头。审批平台窗口实行综合咨询服务,建立统一咨询服务平台,一个口对外,防止发生推诿扯皮。(牵头部门:县审管办;责任部门:相关职能部门)

2.实行行政审批容缺受理制度。审批部门受理审批事项的申报材料时,对于主件齐全,仅缺附件材料,不影响审查的,在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先予受理,及时进入审核阶段,边审边补,在出具审批文件之前,补齐材料。相关审批部门在7月底前明确各行政审批事项的主项申报材料。(牵头部门:县审管办;责任部门:相关职能部门)

3.供电、供水提前介入。项目备案(或核准)后,县发改局及时将项目信息推送给县供电、供水部门,县供电、供水部门主动做好前期相关咨询服务工作。施工图确定后,企业凭施工图审核文件,办理临时用电、用水报装手续。将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牵头部门:县供电局、县水务集团、县管道燃气经营有限公司等)

4.实施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相对分离的“双轨”运行机制。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规定了审批前后置关系的,在不影响审批部门履行职能的前提下,按照“流程优化、高效服务”的原则,先期进行技术指导、技术服务、技术审查,把规划条件(包括红线等)——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作为技术审查的主轴,打造成无障碍的快速通道。(牵头部门:县审管办、县住建局;责任部门:相关行政审批部门)

(1)凭“建设用地证明文件”和规划条件(包括红线等),可直接进入设计方案文本编制。

(2)设计方案审查。设计方案文本已具备,但缺其他材料,按照容缺受理制度的规定,先行对设计方案文本进行技术审查,审查时限为4个工作日。县住建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会议纪要。

(3)施工图设计。设计方案会审纪要(或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意见书)已具备,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4)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已具备(或主要施工图已具备),但缺其他材料,行政审批部门及审图单位按照容缺受理制度的规定,先予以受理,在审查过程中边审边补,但不得增设条件或材料,施工图审查实行“一审整改意见一次性双告知制”和“复审(二审)终审制”,即在施工图审查一审时,图审机构对要求整改的具体条款一次性告知“为什么不行、如何才能行”,若在复审(二审)时发现设计机构没有按照图审机构的“整改意见双告知”要求进行整改而造成复审不通过的,追究设计机构责任;若图审机构在一审时没有采取整改意见一次性双告知制度,造成复审(二审)后还要继续修改的,追究图审机构责任。

5.建立施工图审查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审核、人防易地建设许可等同步受理、依次发证的工作机制。施工图审查通过后,相关部门不再重复对施工图进行技术审查,县住建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前公示时间按照法定要求执行),县人防办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人防异地建设许可文件,县公安消防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审核意见书,县气象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气象部门审核项目)。(牵头部门:县住建局;责任部门:县人防办、县气象局、县公安消防局)

6.实行桩基先行审查。工业项目桩基图纸审查合格,且无其他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或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企业作出承诺,可先行进场桩基施工和场地平整。(牵头部门:县住建局)

7.推行模拟审批方式和承诺备案制。对虽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土地取得主体相对明确的建设项目,或控规正在调整暂不能出具规划条件但可先出具规划设计要点的项目,由企业按审批程序要求准备和递交相关报批资料,并作出承诺后,审批部门提前进入审批程序,按审批要求对递交的报批资料进行受理和审核,出具盖有“模拟审批专用章”的模拟审核文件。项目申报材料齐全并达到法定审批条件后,模拟审批文件转为正式审批文件。

对土地主体明确的或已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的项目,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落后产能、过剩产能、高能耗高污染产业等领域外,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备案制。按照“企业自主委托、部门集中评审、统一办理证照”的要求,在企业作出书面承诺后,企业可直接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施工图设计及相关中介服务活动;施工图联合图审(包括部门网上同步审查)通过后,各部门按照出具的联审意见,办理人防、规划、消防及施工许可等手续。企业从取得土地到进场施工时间为50个工作日,其中:委托中介、施工图设计、修改及其他相关中介服务和施工图审查等共47个工作日,联合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各类手续证照共3个工作日。(牵头部门:县审管办;责任部门:相关行政审批部门)

四、工作措施

(一)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1.规划条件论证。土地出让前,县住建部门建立规划条件论证机制,就用地兼容性、控制指标、用地界线与规划四线控制要求、配套服务设施、景观分析、交通组织与设计等进行论证,具体明确相关条件指标,避免后续审批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及争议。若有必要可邀请招商引资意向方、做地单位、属地政府及专家等参与论证会。县住建局在6月底前制定具体操作规则,并组织实施。(责任部门:县住建局;责任部门: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县环保局、县交警大队及其他相关部门)

2.推行企业投资项目前期“捆绑审批”制度。园区(包括工业区、产业集聚区、小微园区及特色小镇所属的功能区块,下同)前期审批事项应由园区管理机构在土地出让前先行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投资主体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再办理前期审批手续(特殊的环评除外),凭“土地批准证书”和“规划条件”,直接进入设计阶段,并同时办理项目备案和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文广新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等单位,在7月底前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产资源压覆、环境影响评价、占用水域(防洪)论证、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节能评估、职业病防治预评价、文物保护等“捆绑”审批的具体操作规则,并组织实施。(牵头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县审管办;责任部门: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文广新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

3.推进“多本合一”“多评合一”,进一步简化项目前期审批手续。项目前期所涉及的环境影响、节能审查、交通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职业病防治预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文物保护、矿产资源压覆等,实行“统一受理、统一评估、统一审查”的创新服务模式,即由综合窗口统一受理,统一召开评估会议,限时作出审查意见,并由综合窗口统一出具。(牵头部门:县审管办;责任部门: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文广新局、县卫计局、县环保局、县交警大队)

(二)全面推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全流程平台(2.0版+)的运用。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六统一”制度,即统一平台、统一赋码、统一受理、统一办理、统一监管、统一服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审批监管部门统一通过在线平台受理项目申请,办理过程、结果等节点信息同步推送至在线平台,打破信息孤岛,强化数据共享。变“企业跑”“部门跑”为“数据跑”,实现项目审批全流程“实时有监控、审批有留痕、程序全透明、责任可追溯”。(牵头部门:县审管办;责任部门:县大数据管理中心及相关行政审批部门)

1.明确时间节点。凡是在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上没有标明的环节(包括中介服务),一律不得实施。对在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上标明的审批事项及中介服务事项,必须在承诺时限内(或控制时间内)完成(详见附件2)。

2.“捆绑”主体责任。对涉及多部门审批(出具意见)的事项,主办部门负责催办工作,并对总用时负责。对涉及中介服务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整改、修改的催办(程序内),并对总用时负责。对编制文件、检测、测量等等(程序外),相关部门各自制定监管办法,严格实行事后监管制度。

3.实行超时、缺席默认制度。主办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包括审批意见)时,相关部门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意见的,视为同意;无故缺席联审会议或参加联审会议没有作出审查或审批意见的,均视为同意。

4.超时提示、报警。项目审批流程的每个环节、每个审批阶段,按照设定时间,进行绿、黄、红提示,审批过程中有出现问题的,应及时在系统中作出说明。

5.运行流程公开。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的实时运行情况,在政务网上公开,接受纪检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6.实施随机抽查。建立企业投资项目审批随机抽查制度,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10%的比例分季度进行随机抽查。对抽查发现的审批环节、审批方式等未按本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的问题,实施调查、追责问责。

7.县发改部门及政府代办机构要做好企业的政务服务网账号档案,方便业主找回账号密码。

(三)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清理和规范涉批中介服务事项,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建立健全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行业诚信档案和退出机制,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失信主体惩戒力度,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联合奖惩机制,推进中介服务提质增效。(牵头部门:县审管办;责任部门:相关行政审批部门)

1.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设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一律予以取消。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凡未纳入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一律不得纳入审批流程。

2.打破区域、部门和行业垄断,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准入机制。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允许所有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入市场。

(1)不得设定条件限制各类中介机构进入。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技术规范明确规定要求实行备案的,原则上实行告知性备案(国家要求的除外)。相关部门将备案事项及流程报同级审批管理机构,并由审批管理机构统一在政务网上进行公布。未经公布的,一律不得实施备案。

(2)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开展的中介项目,由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行政机关不得指定;编制行政审批所需申请文本等工作,企业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也可自主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鼓励企业投资项目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可通过网上中介服务平台获取有关中介机构信息,采取网上竞价或线下洽谈等方式,自主选择中介机构。

(3)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行政审批部门对各类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不得变相指定服务对象接受中介服务(隐形垄断)。中介机构的行业协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但不得通过垄断协议进行轮流服务等。

(4)加大对中介机构监管的力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行业涉批中介机构考核评价办法,以执业记录、服务效率、成果质量、投诉情况、社会满意度等为基础数据,明确中介服务质量、时限、收费等标准,细化具体的记分办法;严格执行省级关于失信“黑名单”的定性量化指标,切实强化中介机构责任意识。行政审批管理机构制定中介网上平台管理办法,汇总公布各方评价指标以及失信、违规信息。

(四)强化企业投资项目政府代办服务工作机制。对产业平台投资项目、招商引资(永商回归)项目等投资项目,充分发挥营商专员(代办员)的服务作用,当好项目代办的辅导员、服务员、信息员和监督员,实行一对一“店小二”式代办服务,为企业提供全过程无偿专业化政府代办服务。(牵头部门:县审管办;责任部门:相关行政审批部门)

1.加强招商引资(永商回归)项目代办。按照“招批管”机制的要求和规定,紧扣代办工作推进实际性情况,从项目引进到项目落实全过程实行县招商、审批、纪检监察三部门协同办理。在取得土地(或签订招商协议)后,县招商部门把代办工作移交给行政审批政府代办机构,实行全流程无偿代办服务。

2.实行全程代办。企业在取得土地(或申请项目立项)后,县国土资源局要书面告知企业政府可提供无偿代办服务,并函告县审管办,由县审管办落实专人负责项目的全程无偿代办。同时企业在取得土地后,在启动审批手续时,向县审管办作出承诺,按照100天要求落实。

3.行政审批部门移交代办。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并需多部门沟通协调的,由行政审批部门提出,审批管理机构组织项目协调会商。

(五)建立异常项目调查和发布制度。按照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限监控的要求,实行节点管控、倒排时间,对严重超过流程设置时限的异常项目,要分节点、分阶段进行调查,以确定审批部门、企业、中介机构等三方主体责任。(牵头部门:县审管办;责任部门:相关行政审批部门)

1.行政审批部门责任。本部门审批环节或牵头审批阶段超过设定时限,且没有催办或没有采取协调等方式解决问题的;体外循环而造成行政审批时间延误的;没有及时回复意见而造成行政审批时间延误的;其他情形。

2.企业责任。企业准备申报材料(两节点之间时间)超过设定时限,且不能说明理由的;不按照国家规范规定而要求中介机构提供不合格的成果,造成行政审批时间延误的;对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的修改、整改意见,没有及时进行修改、整改而延误行政审批时间的;其他情形。

3.中介机构责任。中介服务时间(或成果修改、整改时间)超过设定时限,而不能说明理由的;提供的中介成果质量差或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而造成行政审批时间延误的;其他情形。

行政审批部门责任,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进行问责;企业责任,全面记录失信信息、项目监管(处罚)信息、项目主体违反信用承诺信息,并通过政务网发布;中介机构责任,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进行处罚,并通过政务网发布,同时也纳入涉批中介服务平台。

(六)推进部门间信息数据共享。建立“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统筹各类规划。以“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为基础,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各审批部门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地理信息等基础信息数据共享,统筹协调各部门提出项目建设条件,确保投资项目审批的整体性。各部门要开放本部门的数据,不得以任何理由封闭数据。(牵头部门:县大数据管理中心;责任部门: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文广新局、楠溪江管委会)

(七)“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一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牵头部门:县审管办;责任部门:相关审批部门)

(八)做好投资项目相关收费“一窗收费”。投资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收费的,实行一次性集中收取,在施工许可前,由投资项目综合窗口统一开票,缴费人统一在入驻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的银行窗口办理缴费业务。(牵头部门:县财政局;责任部门:相关审批部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大胆创新,及时研究解决改革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各行业审批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大政策支持、业务指导和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顺畅运行。

(二)加强综合保障。县审管办要会同县发改、住建等相关审批职能部门建立全县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机制,督促落实“一个部门牵头、多个部门集成服务”各项工作任务。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沟通协调职能,健全联动工作机制,合力推进改革。

(三)加强督查考核。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相关进展和落实情况,将纳入2018年度考绩考评内容。县审管办要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

(四)强化责任追究。要对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对积极推进改革工作,但由于改革的不可预见性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出现问题、矛盾的,根据《温州市改革创新容错免责办法(试行)》(温委办发〔2016〕107号)文件精神进行容错免责处理。

六、本实施方案自2018年8月9日起施行。

附件:1.永嘉县企业投资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2.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分阶段审批图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永嘉县企业投资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投资项目领域政府服务效能的全面提升,切实加强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提高企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效率,实现竣工验收“最多跑一次”“最多30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企业投资项目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按照“整合流程、一门受理、协同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原则运作,把原来分散在多个职能部门各自开展的验收工作由一个机构统筹办理,实现企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统一组织、统一办理、统一监管。

第四条设立企业投资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机构。

(一)成立永嘉县企业投资项目竣工联合验收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府办工作联系副主任、县审管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县住建局胡培通、胡兴旺、县国土资源局戴立真、县环保局阮泽永、县审管办周健、县气象局金锦辉、县公安消防局王扬帆组成,负责全县企业投资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改革推进、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研究确定有关联合验收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审管办(以下简称县联合验收办),县审管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审管办周健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各相关验收职能单位科(室)长组成。办公室主要承担投资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具体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联合验收部门做好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审批管理、现场勘察、出具验收合格文书等工作,与相关单位共同研究解决联合验收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对联合验收工作开展全程监督检查。

第五条  建立企业投资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机制。

(一)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在县联合验收办设立联合验收窗口,统一受理建设单位的联合验收申请。符合条件的,县联合验收办通知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勘察,验收合格的投资项目,各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验收法律文书,并在《联合验收终审意见书》上盖章确认,由联合验收窗口统一发放建设单位。已纳入联合验收范围的企业投资项目,各验收职能部门不得另行受理验收申请及将相关验收文书直接交予建设单位,严格实行一窗受理、统一送达。

(二)各司其职,协同审批。县联合验收办负责对投资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管,各验收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验收标准实施各专项验收工作,并对联合验收过程的审批结果、勘察意见和出具的法律文书负责。

(三)多测合一。企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涉及的测绘中介服务,实行统一测绘、成果共享,实现“多测合一”。

第六条企业投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向联合验收窗口申请竣工联合验收:

(一)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主体工程已按批准的规划方案、设计文件要求建成竣工,并通过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

(二)道路、供水管道、燃气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绿化等辅助工程及配套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生活、办公使用;

(三)消防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四)人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五)防雷装置按设计要求建成,经有资质防雷检测机构检测,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六)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七)建设项目按照环评及批复的要求已建成主体工程和污染防治设施土建工程;

(八)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成果报告书、土地面积宗地图、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已经完成;

(九)已正式通水、通电;临时建筑已经拆除,建筑垃圾已经清理。

(十)除上述内容外,其他规定的测量和检测工作均已完成。

第七条联合验收的工作流程。

(一)业务申请。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根据工程性质和联合验收的受理范围,并按照各专项验收要求,准备验收申报材料向联合验收窗口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经窗口工作人员初步审核,材料齐全的出具收件回执,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初审;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待补齐材料后重新申请。

(二)实质审查。各专项验收部门对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一般项目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按职责规定分别开展各单项验收审查,对于在验收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整改的内容,同时将审查情况反馈至县联合验收办。特殊项目及技术复杂的重大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三)联合验收。各专项验收部门完成实质审查后,县联合验收办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各相关验收部门上门进行联合验收,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到场配合现场勘察验收工作。验收结束后,县联合验收办组织召开联合验收会议。验收合格的投资项目,县联合验收办制作《联合验收综合意见书》,各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盖章确认并出具相关的验收合格法律文书,由联合验收窗口统一发放建设单位。

(四)备案。建设单位取得所有相关验收文书后,向备案机关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八条参加联合验收的部门在现场勘察后,应根据相关法规当场提出单项验收整改意见。情况较复杂,不能当场出具单项验收意见的,可先提出初步验收意见,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联合验收窗口出具单项验收明确结论,由联合验收窗口统一告知建设单位。

第九条企业投资项目有专项验收未获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整改内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向县联合验收办提出复验申请,县联合验收办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验,并形成复验意见。

第十条按规定不需要进行消防行政许可的投资项目,按照消防备案抽查手续办理。

第十一条企业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若建设项目同时涉及土建工程、生产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其中土建工程和污染防治设施纳入联合验收范围;项目投产后生产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待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由县环保部门和建设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项目专项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参加现场验收的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准时参加联合验收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否则产生的相关责任由缺席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参加联合验收的部门应认真负责,做好各项验收工作。监督检查工作组对验收工作全程督查督办。对于在验收过程中出现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验收工作、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增加前置条件、变更审批流程。因国家政策法规调整和工作需要,确需增加前置条件的,由相关单位报县联合验收办审查后公布。

附表:永嘉县企业投资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申报表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