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01/2018-04407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组配分类 政府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5-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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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升我县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20号)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8年5月8日印发了《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永政办发〔2018〕21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并公布了2018年度永嘉县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现就该《通知》内容作一解读。

一、《通知》制定依据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20号)第五条第五款“全省原则上按照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各市、县(市、区)政府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将本地区执行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公开发布,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通知》主要措施

(一)主要内容。《通知》主要包括以下5方面内容:

1.永嘉县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包括货物类:26项;服务类:7项。

  2.永嘉县2018年度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包括卫生系统的部门医疗耗材,教育系统的教学仪器设备(不含高教仪器设备)和教学资源开发,消防系统的技术装备。

3.永嘉县2018年度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智能化安装和信息化工程)类项目:20万元。工程类项目: 50万元。

4.永嘉县2018年度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 100万元。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按照县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5.其他相关规定。明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依法对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及其有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以及在分散采购限额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外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应当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政府采购;零星小额货物采购项目应当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系统进行采购;各采购人应当加强内部控制机制。

(二)适用范围。全县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三、解读责任

由永嘉县财政局负责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