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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永土资征[2018]第1号《关于要求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永嘉县2017年度计划第四批次建设用地)收悉。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被征收村征地补偿费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14﹞110号)规定执行;被征地村失地农民按照《永嘉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实施办法》(永政发[2014]199号)文件规定执行,采用社会保障、就业培训和安排村留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按实际金额标准计算。 三、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按《瓯北街道王家坞-前牌村城中村改造工程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标准执行。 四、被征收村在本批复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永嘉县国土资源局领取征地补偿费用。抓紧处理好经济补偿政策,及时补偿到位,并依法将上述地块移交给政府。 五、土地征收后,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国土资源部门的管理和供地使用。 六、请你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及有关街道(镇)按批准方案组织实施。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征地 补偿 安置 方案 批复 抄送:县政府、王副县长、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瓯北街道、乌牛街道、茗岙乡政府、桥下镇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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