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发布机关名称 | 自然人姓名 | 所属单位名称 | 所属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发布时间 | 发布期限(至) | 处罚文号 | 处罚时间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备注 |
1 |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徐群芳 | 无 | 无 | 2018-03-23 | 2021-03-22 | (2018)浙0324刑初145号 | 2018-03-15 | 2016年上半年开始,被告人徐群芳从其微信好友“李小菲”处购买药品“古方鼻炎通”,并通过其本人的微信朋友圈内以每包人民币198元至298元不等的价格予以销售。至被查获时止,被告人徐群芳共销售“古方鼻炎通”110包以上,销售金额达人民币20000元以上。经鉴定,涉案药品“古方鼻炎通”应按假药论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 一、被告人徐群芳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数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ー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徐群芳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涉案假药及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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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林国相 | 无 | 无 | 2018-03-23 | 2021-03-22 | (2018)浙0324刑初97号 | 2018-03-19 | 2017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林国相在永嘉县南城街道嘉兴街46号其经营的净果成人用品店内,从他人处购买性保健品进行销售。2017年10月28日,该成人用品店被永嘉县公安局联合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在被告人林国相的浙C890F0号轿车内查获性保健品“性霸”9小盒 “极品玛”8小盒,在其住处永嘉县桥下镇河东路19号查获“性霸”5小金。经清点,査获的“性霸”、“极品玛咖”共计212粒。经鉴定,査获的“性霸”、“极品玛咖”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 | 一、被告人林国相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禁止被告人林国相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三、随案移送的涉案性保健品“极品玛咖”4小盒、“性霸”6小瓶,予以没收。 | / |
3 |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刘新红 | 无 | 无 | 2018-04-20 | 2021-4-19 | (2018)浙0324刑初264号 | 2018-04-10 | 2015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新红在永嘉县乌牛街道皮服城34幢6号经营尚品馒香包子铺。在经营期间,水县人被告人刘新红将含有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成分的清甜素加入面粉,制作成黄馒头和白馒头销售给他人。2017年11月30日,永嘉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对该包子店进行检查,并现场提取该店内成品黄馒头、白慢头进行检测。经检测,在提取的黄馒头中检出甜蜜素,含量为3.8gkg,在提取的白馒头中检出甜蜜素,含量为4.7g/kg。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 被告人刘新红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 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9月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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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永嘉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庄健 | 无 | 无 | 2018-04-20 | 2021-04-19 | (2018)浙0324刑初286号 | 2018-04-10 | 2017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庄健及其妻子赵蓓(另案处理)在永嘉县瓯北街道王家坞25号“包百味包子铺”内,将含有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的“甜蜜素”甜素”加入面粉中,制作成黄馒头销售。2017年11月30日早上,永嘉县公安局民警对“包百味包子铺”进行检査,发现一袋“科甜素”,民警提取了黄馒头等样品,并现场抓获被告人庄健。后经检测,该店销售的黄馒头中检出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含量为1.7gkg。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 一、被告人庄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 二、暂扣于永嘉县公安局的“科甜素”一袋,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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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李先详 | * | * | 2018-04-20 | 2021-04-19 | (2018)浙0327刑初297号 | 2018-04-16 | 2017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李先祥、何转爱(另案处理)在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五星中路82号经营一家早餐店,两人在其店内生产、销售的红糖馒头内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2017年11月30日,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李先祥、何转爱夫妻经营的早餐店进行检查,并提取店内的红糖馒头,送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进行检验。经检验,被告人李先祥、何转爱生产的红糖馒头中甜蜜素含量为2.3gkg,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760-2014甜蜜素在其他所有可以使用食品中的最低限值.65g/kg一倍以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 一、被告人李先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 |
6 |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颜金荣 | * | * | 2018-04-20 | 2021-04-19 | (2018)浙0324刑初295 | 2018-04-12 | 2016年8、9月份开始,被告人颜金荣在永嘉县桥头镇外垟头村大树旁,将含有甜蜜素的“清甜素”加入面粉中,制作黄馒头销售。2017年11月30日早上,民警在该店内查获“清甜素”1袋,黄馒头4个。经对店内黄馒头进行监测,监测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的含量为2.7g/kg。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 一、被告人颜金荣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ー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 二、暂扣于永嘉县公安局的“清甜素”一袋,予以没收。 | / |
7 |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詹安华、詹忠坚、洪树毫、詹坪 | 无 | 无 | 2018-04-20 | 2021-04-19 | (2018)浙0324刑初203号 | 2018-04-12 | 2015年至2017年5月份,被告人倉安华、詹忠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卷烟的合法有效的运输证明及购买凭证,在广东省恵州市小金口镇租用仓库,并从上家“小段子”(身份不明、另案处理)处购进芙蓉王牌、中华等各种品牌的假冒烟草,在互联网发布高仿假烟销售信息,通过顺丰快递、韵达快递、宅急送等快递公司向全国各地进行销售。被告人詹坪受被告人詹安华、詹忠坚雇佣于2015年至2016年3月参与经营,被告人洪树毫明知詹安华等人销售假冒烟草,为赚取高额利润而提供顺丰快递服务。经查,至査获之日止,被告人詹安华、詹忠坚销售的假冒烟草达人民币1075015元;被告人洪树毫通过顺丰快递为被告人詹安华、詹忠坚寄送并代收货款的假冒烟草累计达人民币739815元;被告人詹坪参与期间销售假冒烟草累计达人民币393482元2017年5月10日,永嘉县公安局民警在广东省惠州市小金口镇被告人詹安华等人租用的仓库内查获639条各种品牌的香烟及洪树毫的包内三条软壳中华香烟。经烟草部门鉴定,该642条各种品牌香烟的价格为241320元。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烟巻。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 一、被告人詹安华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24年11月9日止。) 二、被告人詹忠坚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目,即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止。) 三、被告人洪树毫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止。) 四、被告人詹坪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 五、暂扣于永嘉县公安局的赃款人民币8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暂扣于永嘉县公安局的涉案假冒卷烟及隨案移送的手机五部、笔记本电脑一合,均予以没收。 | / |
8 |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朱祖国 | * | * | 2018-04-20 | 2021-04-19 | (2018)浙0324刑初257号 | 2018-04-11 | 2017年2月,被告人朱国祖及其妻子季苏兰(另案处理)在永嘉县桥头镇石马路59号经营早餐店,加工、销售各类包子和黄馒头。为使黄馒头口感更好,从2017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朱国祖在制作黄馒头时滥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并将做好的黄馒头在其店内进行销售。至同年11 月30日被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査获时,被告人朱国祖已生产、销售添加了甜蜜素的黄馒头约4000个,销售金额约4000元。经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测,从被告人朱国祖早餐店抽样的黄馒头中检出甜蜜素含量为3.0g/kg,不符合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之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 被告人朱国祖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9日起至2018年8月1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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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吕仙剑 | * | * | 2018-04-27 | 2021-04-26 | (2018)浙0324刑初318号 | 2018-04-23 | 2017年初开始,被告人吕仙剑与朱夏女(另案处理)在永嘉县黄田街道千东南路122号门口摆摊生产、销售黄馒头等早餐,在生产黄馒头的过程中添加了甜室素后出售给顾客。2017年11月30日,永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早餐摊的黄馒头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涉案黄馒头中环已基氨基磺酸(甜蜜素)的含量为2.87g/kg。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 ー、被告人昌仙剑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9日起至2018年9月8日止。) 二、暂扣于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清甜素”一袋,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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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周爱微、李海云 | * | * | 2018-04-27 | 2021-04-26 | (2018)浙0324刑初216号 | 2018-04-23 | 2017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周爱微、李海云在永嘉县瓯北街道楠江中路30号经营性保健品店,通过非法渠道购进性保健品并进行销售。同年5月26日,永嘉县公安局联合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店内查获性保健品“硬到底”170粒、“速效伟哥”60粒、“蚁力神”90粒。经检验,上述性保健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 一、被告人周爱微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挑行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海云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禁止被告人李海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四、暂扣于永嘉县公安局的涉案性保健品,予以没收。 | / |
11 |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何承元 | * | * | 2018-04-27 | 2021-04-26 | (2018)浙0324刑初324号 | 2018-04-23 | 2017年5月25日开始,被告人何承元与汪小丽(另案处理)在永嘉县瓯北街道焦川大街47号经营早餐店,生产、销售黄馒头等早餐,并在生产黄馒头的过程中添加了“甜蜜素”后出售给周围居民。2017年11月30日,永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早餐摊的黄馒头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涉案黄馒头中环己基磺酸钠(甜蜜素)含量2.1g/kg。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 一、被告人和=何承元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甜蜜素”一袋,予以没收。 | / |
12 |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吴广林、陈良文 | 无 | 无 | 2018-05-10 | 2021-05-09 | (2018)浙0324刑初262号 | 2018-04-27 | 2015年至2017年5月期间,詹安华、詹忠坚(均另案处理)在广东省惠州市小金口镇租用仓库,并从上家“小段子”(另案处理)处购进芙蓉王、中华等各种品牌的假冒烟草,在互联网发布高仿假烟销售信息,通过快递公司快递发货的方式向宁夏、浙江、重庆、海南等地进行销售。2015年至2016年初,被告人吴广林明知詹安华等人销售假冒烟草,为赚取高额利润而提供宅急送快递服务,并定期将代收的假烟款 通过支付宝转入詹安华持有银行卡中,后截留给詹安华的假烟款人民币7900元。经查,詹安华通过被告人吴广林销售的假烟款累计为人民币173300元。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ニ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ニ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 一、被告人吴广林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ニ、被告人陈良文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 / |
13 |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马海中 | * | * | 2018-05-11 | 2021-05-10 | (2018)浙0324刑初325号 | 2018-04-27 | 2016年6月份,被告人马海中开始在永嘉县乌牛街道皮服城45幢1号经营北方馒头早餐店销售甜馒头等早点。为了增加甜馒头的甜度,被告人马海中在其制作的甜馒头中加入清甜素。2017年12月1日,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方馒头早餐店进行检查,并当场扣押用于添加制作甜馒头的清甜素6包,同时抽取其制作并销售的甜馒头10个用于检验、备样。经检测,送检的甜馒头中甜蜜素含量为1.8gkg,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760-2014甜蜜素在其他所有可以使用食品中的最低限值0.65g/kg一倍以上。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 被告人马海中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9日起至2018年9月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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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刘杰春 | * | * | 2018-05-11 | 2021-05-10 | (2018)浙0324刑初334号 | 2018-04-28 | 2017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杰春和苏永霞(另案处理)在其位于永嘉县桥头镇桥联路140号春霞早餐店内,制作黄馒头的过程中,非法添加环己基氨基磺酸(甜蜜素),并将制作的黄馒头在店内销售,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经营期间,早餐店内事务主要由刘杰春负责,苏永霞帮忙。2017年11月30日,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春霞早餐店进行检查,现场扣押了一包已开封用于添加制作黄馒头的永兴牌“清甜素”,并抽样扣押了四个黄慢头。经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测,抽样扣押的黄慢头检出甜蜜素,含量为5.0g/kg,不符合国家食品 添加剂使用标准之规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 一、被告人刘杰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刘杰春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清甜素”一袋,予以没收。 | / |
15 |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麻爱香 | 无 | 无 | 2018-05-11 | 2021-05-10 | (2018)浙0324刑初346号 | 2018-05-02 | 自2017年11月25日始,被告人麻爱香与王子强(另案处理)夫妇在共同经营的位于永嘉县瓯北街道展浦路22号隔壁的馒头店内制作、出售添加复配甜味剂的红糖馒头2017年11月30日,民警对该馒头店进行检査,并当场查获扣押豆浆3杯、黄馒头5个、麦粉团1团、白糖1袋、红糖1袋、麦粉1袋、复配甜味剂1包。经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测,红糖馒头中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含量为1.6g/kg。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 被告人麻爱香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ー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 | / |
16 |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张文荣 | 无 | 无 | 2018-05-11 | 2021-05-10 | (2018)浙0324刑初358号 | 2018-05-02 | 自2017年9月3日始,被告人张文荣在永嘉县瓯北街道堡一村礁华路1号经营早餐店,生产、销售违规添加清甜素的红糖馒头。同年11月30日,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生产、销售的红慢头进行监督抽查,经检测,红慢头中甜蜜素含量为5.1g/kg。同年12月8日,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其店内查获并扣押永兴牌“100倍清甜素”1袋.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 被告人张文荣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7月18日止。) | / |
17 |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丁海杰 | 无 | 无 | 2018-05-11 | 2021-05-10 | (2018)浙0324刑初356号 | 2018-05-03 | 2017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丁海杰与程杏枝(另案处理)夫妇在共同经营的位于永嘉县乌牛街道孙宅村南河南路21号的好吃馒头店内制作、出售添加科甜素的黄馒头。2017年12月12日,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头店进行检査,对黄馒头、白馒头、面粉进行抽样,并当场查获扣押科顿牌50倍A型科甜素17袋。经检测,黄慢头中检出甜蜜素含量为1.8g/kg,不符合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之规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 被告人丁海杰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止。) | / |
18 |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刘道满 | * | * | 2018-05-25 | 2021-05-24 | (2018)浙0324刑初389号 | 2018-05-16 | 2016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刘道满在永嘉县东城街道永建路42号经营早餐店。在制作黄馒头的过程中,被告人刘道满非法添加甜蜜素并进行售卖。2017年11月30日,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该早餐店进行检查,现场提取部分黄慢头进行检测。经过检测,被告人刘道满生产、销售的馒头中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成分,含量为32g/kg。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被告人刘道满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挑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日起至2018年10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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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郎文海 | 无 | 无 | 2018-05-29 | 2021-05-28 | (2018)浙0324刑初404号 | 2018-05-22 | 2017年9月20日至同年11月30日被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被告人郎文海、卢丽琴(另案处理)夫妻在永嘉县乌牛街道王宅村村委会一楼二人开设的文海包子店内使用科甜素(主要成分为甜蜜素)制作红糖馒头及葡萄干馒头。经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验鉴定,被告人郎文海、卢丽琴制作并出售的红糖馒头、葡萄干馒头内均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酸计)其含量分别为1.4g/kg、2.0g/kg。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 一、被告人郎文海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7日起至2018年9月6日止。) ニ、随案移送的“科甜素”两包,予以没收 | / |
20 |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陈文龙 | * | * | 2018-06-08 | 2021-06-07 | (2018)浙0324刑初411号 | 2018-05-28 | 自2013年开始,被告人陈文龙和徐林秋(另案处理)夫妇开始在永嘉县桥头镇坦头村桥联路31号开设“老陈”馒头店,二人在生产、销售馒头过程中为増加黄馒头的甜度,将含有甜蜜素的“清甜素”加入面粉制作成黄馒头予以销售。2017年11月30日,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永嘉县桥头派出所査获被告人陈文龙和徐林秋,并当场扣押用于制作黄慢头的清甜素1袋、黄馒头6个用于检验。经检测,送检的黄傻头中甜蜜素含量为2.9g/kg。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 一、被告人陈文龙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挑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止。) 二、暂扣于永嘉县公安局的“清甜素”一袋,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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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翁长寿、邓儒碧 | * | * | 2018-07-13 | 2021-07-12 | (2018)浙0324刑初523号 | 2018-07-09 | 2017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翁长寿以营利为目的,在永嘉县瓯北街道和平大街30号开设药店经营期间,被告人翁长寿在没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生产批文的情况下,配制特效癬清100瓶,并从网上购买特效脚气王30余瓶、手足抑菌液30瓶、秘制灰指甲特效药20余瓶,且将上述 药品出售给前来医治的患者。另查明,被告人翁长寿销售给位于永嘉县瓯北街道珠岙村中心街33号被告人邓儒碧经营的药店特效癬清50瓶、特效脚气王30瓶、秘制灰指甲特效药20瓶,被告人邓儒碧又从地摊上购进18瓶“无标签水剂(自称痔疮药水)”并将上述药品销售给前来医治的患者。2017年5月15日,永嘉县公安局瓯北派出所和永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永嘉县瓯北街道珠岙村中心街333号被告人邓儒碧经营的店内查获秘制灰指甲特效药8瓶、特效癬清29瓶、特效脚气王21瓶、“无际签水剂”18瓶并扣押;同年6月2日,永嘉县公安局瓯北派出所和永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永嘉县瓯北街道和平大街30号被告人翁长寿经营的店内查获特效癬清11瓶,特效脚气王 2瓶、手足抑菌液5瓶并扣押。经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产品均按假药论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ニ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 一、被告人翁长寿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挑行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邓儒碧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止。) 三、暂扣于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涉案假药,均予以没收。 | / |
22 |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孔迎胜、张华 | * | * | 2018-08-10 | 2021-08-09 | (2018)浙0324刑初484号 | 2018-08-02 | 2016年开始,被告人孔迎胜、张华夫妇在永嘉县瓯北街道五星工业区五星东路52号101室经营早餐店,生产并销售黄馒头、夹心馒头及各类包子,其中孔迎胜负责和面制作,张华帮忙蒸制并贩卖。2017年12月开始,被告人孔迎胜、张华开始在其生产、销售的黄馒头、夹心馒头中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2018年1月19日,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孔迎胜、张华经营的早餐店进行检查,并抽样提取店内的黄馒头和夹心馒头送检。经永嘉县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送检的黄馒头和夹心馒头中甜蜜素含量分别为2.19g/kg、2.15g/kg。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张华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ニ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 | 一、被告人孔迎胜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目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止。) 二、被告人张华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禁止被告人张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四、随案移送的“复配甜味剂”一袋,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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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张福鑫 | * | * | 2018-08-17 | 2021-08-16 | (2018)浙0324刑初631号 | 2018-08-13 | 2016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张福鑫从微信朋友“李帅羊”(另案处理)处批量购进“古方鼻炎通”,明知该“古方鼻炎通”没有国家批文、生产厂方、生产日期,系三无产品,仍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销售。截至査获时止,张福鑫以批发价销售给徐群芳(已判刑)及微信呢称为“小茹专治鼻炎”(另案处理)两名下家“古方鼻炎通”200包以上,销售给其他散客100包以上,共计销售300包以上,销售金额达人民币63000余元,获利人民币24000元。经鉴定,涉案药品“古方鼻炎通”应按假药论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 一、被告人张福鑫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ー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张福鑫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 / |
24 |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康英、康明玉 | * | * | 2018-09-14 | 2021-09-13 | (2018)浙0324刑初613号 | 2018-09-07 | 2017年3月开始,被告人康英在永嘉县瓯北街道瓯江路15号经营早餐店,后被告人康明玉于同年11月份左右开始与康英一同经营该早餐店,其ニ人均在生产黄馒头、甜的白馒头的过程中添加了“甜蜜素”,后出售给周围居民。2018年3月16日,永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早餐店的白馒头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涉案白馒头中环已基氨基酸钠(甜蜜素)含量2.36g/kg。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康明玉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ニ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 | 一、被告人康英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止。) 二、被告人康明玉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禁止被告人康明玉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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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胡小华 | 无 | 无 | 2017-02-24 | 2020-02-23 | (2016)浙0324刑初1310号 | 2017-02-21 | 2013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胡小华在永嘉县瓯北街道罗浦东路56号后间地下室经营成人用品店,期间因身体原因歇业一年左右,后于2014年下半年继续营业并开始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黄金久”等性保健品,并予以销售。2015年10月26日,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永嘉县公安局对该店进行检査,现场查获“黄金久”5盒共计50粒、“万爱可”6盒共计60粒等性保健品。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测,被査获的“黄金久”、“万爱可”性保健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ニ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 | 一、被告人胡小华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禁止被告人胡小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三、暂扣于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涉案性保健品,予以没收。 | / |
26 |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周红娥 | 无 | 无 | 2017-03-10 | 2020-03-09 | (2017)浙0324刑初123号 | 2017-03-06 | 2015年开始,被告人周红娥在永嘉县乌牛街道皮服城63幢3号经营成人用品店,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金伟哥”、“蚁力神”、“野生虫草王”等性保健品,并予以销售。2016年3月18日,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周红娥的店内查获“金伟哥”、“蚁力神”等九种性保健食品共200粒。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测,査获的九种性保健食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ニ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 | 被告人周红娥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9 月1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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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陈军、王勇 | 无 | 无 | 2017-03-17 | 2020-03-16 | (2017)浙0324刑初128号 | 2017-03-14 | 2016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陈军、王勇在永嘉县瓯北街道码道新街2号经营“季季红川菜馆”。同年9月份,被告人陈军、王勇开始回收废弃的餐厨垃圾、油脂等炼制成“老油”,并用来制作烤鱼后出售。同年1月23日,民警查获该川菜馆,并于厨房内查获回收的废弃油脂及炼制好的“老油”。至被查获时止,被告人陈军、王勇已炼制“老油”共7斤左右。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 一、被告人陈军犯生产、销售有毒、有毒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勇犯生产、销售有毒、有毒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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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陈银秋 | 无 | 无 | 2017-03-10 | 2020-03-09 | (2017)浙0324刑初47号 | 2017-03-01 | 2010年开始,被告人陈银秋在永嘉县南城街道环城西路241号经营成人用品店,无证销售来源不明的性保健品。2015年10月26日,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被告人陈银秋的店内查获并扣押“虫草生精胶囊”等多种性保健品,其中“虫草生精胶囊”7盒共计70粒、“蚁力神”7盒共计70粒、“男根宝”48盒共计48粒。经鉴定,上述性保健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 | 一、被告人陈银秋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禁止被告人陈银秋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 / |
29 |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王红峰 | 无 | 无 | 2017-03-31 | 2020-03-30 | (2017)浙0324刑初22号 | 2017-03-21 | 2015年8月11日,永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永嘉县南城街道县前路9号阿有饼店生产的糕点进行抽样检查后,发现该店生产的华夫饼铝含量严重超标,并在店内查获用于制作华夫饼的欧嘉牌美式华夫饼专用粉。2015年10月14日,民警对广州市三丰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搜査,发现欧嘉牌美式华夫饼专用粉150箱,双喜牌泡打粉4箱,分别进行抽样提取备送检测。经检测,永嘉县东城街道阿有饼店扣押的华夫饼铝含量分别为456mgkg、427mg/kg,均不符合<100mgkg的要求;永嘉县东城街道阿有饼店扣押的欧嘉牌美式华夫饼专用粉铝含量为 681mg/kg;广州市三丰食品有限公司扣押的美式华夫饼专用粉,铝含量为609mgkg,经计算,2015年广州市三丰食品有限公司共计生产、销售含铝欧嘉牌美式华夫饼专用粉1473件,价值人民币12万元以上。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 被告人王洪峰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止)。 | / |
30 |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郑海飞 | 无 | 无 | 2017-06-09 | 2020-06-08 | (2017)浙0324刑初43号 | 2017-06-01 | 2015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郑海飞在永嘉县北城街道县前路79号旁经营成入用品店,无证销售来源不明的性保健品。2015年10月26日,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被告人郑海飞的店内查获并扣押“金枪不倒”等多种性保健品,其中“金枪不倒”10盒共计100粒。经鉴定,该种性保健品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 一、被告人郑海飞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 二、暂扣于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涉案性保健品,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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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钟详、张昌权 | 无 | 无 | 2017-06-23 | 2020-06-22 | (2017)浙0324刑初228号 | 2017-06-15 | 被告人张昌权在永嘉县岩头镇仙清路190号经营沙县小吃店达10余年。2016年10月份,因妻子怀孕,被告人张昌权叫来妹夫即被告人钟祥来店中帮忙。2016年10月16日,被告人钟祥携带20余颗粟从湖北老家来到该沙县小吃店中,在熬制油料的过程中添加了器粟,并将此事告知被告人张昌权,张昌权得知此事后未制止该行为而予以默许。此后,被告人钟祥在熬制油料的过程中均会添加一定量的罂粟,并提供给顾客食用。2016年11月22日,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检査发现该沙县小吃店熬制的油料中存在疑似罂粟物,便对该店的自制油、卤汁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该店抽检的自制调品油中那可丁项目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08)3号文件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的卤汁符合要求。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 | 一、被告人钟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 二、被告人张昌权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禁止被告人张昌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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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夏永森 | 无 | 无 | 2017-06-30 | 2020-06-29 | (2017)浙0324刑初456 | 2017-06-27 | 2013年开始,被告人夏永森在永嘉县东城街道城关农贸综合市场打金街65号开设熟食店,将含铝成分的明矶加入面粉制作油条并予以销售。2015年7月29日,永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査并对生产的油条进行抽样并送至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测,其检测结果为油条中铝的含量为768mg/kg,后工作人员于同年8月份告知被告人夏永森其生产的油条铝含量超标。同年11月3日,永嘉县公安局民警在该店查获被告人夏永森,并现场提取油条样品送检,经检测,被提取的油条中铝的含量为11.1mg/kg。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 被告人夏永森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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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胡金亮、陈美琴 | 无 | 无 | 2017-09-29 | 2020-09-28 | (2017)浙0324刑初479号 | 2017-09-26 | 2013年至2016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胡金亮、陈美琴在永嘉县三江街道浦东村老人亭对面无证经营早餐店,在制作油条过程中过量加入明矾,致使销售的成品油条中的铝含残留量严重超标。该早餐店平时由被告人胡金亮制作和销售油条,被告人陈美琴有帮忙销售油条。2017年4月28日,民警在该早餐店购买了4根油条。经检测,油条中的铝残留量为46mg/kg。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陈美琴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 一、被告人胡金亮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数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 二、被告人陈美琴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禁止被告人陈美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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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李大勇 | 无 | 无 | 2017-10-30 | 2020-10-29 | (2017)浙0324刑初830号 | 2017-10-27 | 2013年至2016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李大勇、王勇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经营重庆市勇煌千润食品有限公司为降低成本,被告人李大勇、王勇先后向贵州省安顺市乐呵可食品有限公司等厂家进购以猪肺、牛肺加工的半成品卤制肺条,并以此生产“嘴牛肉”牛肉干产品向浙江省义乌市、温州市等地销售。经查,2015年9月至2016年5月份,被告人李大勇、王勇共生产、销售“嘴牛肉”金额达人民币13万元以上。 2016年6月13日,民警在永嘉县岩头镇供销超市内购买了勇煌“馋嘴牛肉”,经鉴定均未检出牛源性成分,均检出猪源性成分。2016年7月19日,民警在重庆市勇煌千润食品有限公司内抓获被告人李大勇等人并现场扣押了相关用于生产的“半成品牛肉千”及己生产的成品牛肉干。经鉴定,均未检出牛源性成分。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 一、被告人李大勇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勇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7年9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 三、暂扣于永嘉县公安局的涉案假牛肉干,均予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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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丁赛平 | 无 | 无 | 2017-11-17 | 2020-11-16 | (2017)浙0324刑初942号 | 2017-11-08 | 2017年5月初开始,被告人丁赛平在永嘉县南城街道环城西路241号一楼经营性保健品店期间,从他人处购买并出售“虫草藏鞭宝”、“男子汉”、“虫草生精胶囊“纯爷们”、“肾白金”等性保健品。2017年5月15日,永嘉县公安局联合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丁赛平经营的性保健品店进行检查时,査获“虫草藏鞭宝”、“男子汉”、“虫草生精胶囊”、“纯爷们”、“肾白金”等性保健品共57盒计490余粒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虫草藏鞭宝”、“男子汉”、“虫草生精胶囊”、“纯爷们”、“肾白金”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 一、被告人丁赛平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目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2018年4月22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涉案性保健品,予以没收。 | / |
36 |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赵同刚 | 无 | 无 | 2017-11-17 | 2020-11-16 | (2017)浙0324刑初167号 | 2017-11-09 | 被告人赵同刚、蔡雅利夫妇于2009年3月开始在贵州省安顺市么铺食品工业园经营安顺市乐阿可食品有限公司,2013年12月18日获得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开始生产、销售乐呵呵牌烧烤牛肉、酒鬼牛肉等食品。2015年初以来,被告人赵同刚、蔡雅利在其经营的公司内将猪肺、牛肺以一定的比例掺杂生产成烧烤牛肉、酒鬼牛肉、麻辣牛肉等产品,并将上述产品销售到浙江温州、重庆、湖北等地。 期间雇佣被告人赵世航为生产部主任,负责生产管理;雇佣被告人刘建发、陈荣扬、杨仕权、吴小春、吴保开、毛万春、周琴等人作为车间工人,生产上述产品。经计算,被告人赵同刚、蔡雅利、赵世航、刘建发、杨仕权、陈荣扬、吴小春参与期间销售涉案掺假牛肉产品金额达35万余元;被告人周琴参与期间销售金额达8万余元;被告人吴保开、毛万春参与期间销售金额达7.9万余元。 2016年3月30日,永嘉县公安局民警在永嘉县瓯北街道堡商业街国联超市内提取了乐呵可牌烧烤牛肉及酒鬼牛肉各2包,经鉴定,上述两种牛肉产品中均检出猪源性成分。被告人蔡雅利、赵世航、刘建发、杨仕权、陈荣扬、毛万春、吴保开于2016年5月12日在贵州省安顺市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赵同刚于2016年12月11日在贵州省安顺市经济开发区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吴小春、周琴于2016年6月22日主动到贵州省安顺市么铺镇派出所投案。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ニ十五条第一款、第ニ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ニ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 | 一、被告人赵同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抗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 二、被告人蔡雅利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目起计算) 三、被告人赵世航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四、被告人刘建发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8年3月31日止) 五、被告人杨仕权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8年2月2日止) 六、被告人陈荣扬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 七、被告人吴小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ー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 八、被告人毛万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数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 九、被告人吴保开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数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 十、被告人周琴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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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何金玲 | 无 | 无 | 2017-12-15 | 2020-12-14 | (2017)浙0324刑初1074号 | 2017-12-06 | 2017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何金玲在永嘉县瓯北街道创新路17号309室其暂住处无证经营美容工作室,并将未经国家批准进口且未经检验合格的药品销售给他人用于美容。同年6月7日晚上,被告人何金玲在该美容工作室内以2000元的价格为李淑敏注射1支 Botulinum Toxin Type A(绿毒)用于除皱。次日上午,被告人何金玲又以1700元的价格将1支 Botulinum Toxin Type A Botulax 100 UNITS/Vial(A 肉毒素)卖给李淑敏。同月9日下午,永嘉县公安局和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对上述美容工作室进行检查,现场查获Botulinum Toxin TypeA Botulax 100 UNITS/Vial (A 型肉毒素)1盒、 HUTOX INJ C1ostridium Botulinum Toxin Type A(注射用橙毒A型肉毒梭菌毒素)1盒、 Huons ETHICAL ASCORBIC ACID INJ Vitamins Ascorbic Acid 500mg/2m1(抗坏血酸注射液(美白针)维他命抗坏血酸)15支等疑似假药。经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被查获的 Botulinum Toxin Type A Botulinum 100 UNIS/Via1(A型肉毒素)、HUT0X INJ Clostridium Botulinum Toxin Type A(注射用橙( HUTOX)A型肉毒梭菌毒素)、 Huons ETHICAL ASCORBIC ACID INJ Vitamins Ascorbic Acid 500mg/2m1(抗坏血酸注射液(美白针)维他命抗坏血酸)均应按假药论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 一、被告人何金玲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何金玲违法所得人民币3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涉案假药,均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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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王福春、汪有花 | 无 | 无 | 2017-12-22 | 2020-12-21 | (2017)浙0324刑初827号 | 2017-12-08 | 2015年6月以来,被告人王福春、汪有花夫妇在乐清市柳市镇三里村的出租房内共同制作含有明矾的油条面团,其中被告人汪有花起辅助作用。之后,被告人王福春到永嘉县乌牛镇皮服城菜市场门口无证摆摊使用上述面团制作油条并销售,被告人汪有花在乐清市销售掺有该类油条的糯米饭。2016年6月3日9时多,民警在永嘉县乌牛镇皮服城菜市场门口的被告人王福春油条摊位及其位于乐清市柳市镇三里村的出租房内査获并扣押了油条、明矾、面粉等物。经鉴定,査获的油条铝含量为759mgkg,查获的面粉铝含量为15.8mg/kg。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汪有花还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七十ニ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 | 一、被告人王福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 二、被告人汪有花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禁止被告人汪有花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四、暂扣于永嘉县公安局的明矾等物,予以没收。 | / |
39 |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郑金尧 | 无 | 无 | 2017-12-29 | 2020-12-28 | (2017)浙0324刑初918号 | 2017-12-26 | 2016年6、7月份开始,被告人郑金尧在永嘉县黄田街道千石新村6幢3号其经营的保健品店内从事性保健品销售。2017年6月2日,该保健品店被永嘉县公安局与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查处,当场查获“黑马”40粒、“男根宝”40粒、“袋鼠精”60粒、“勃龙伟哥”110粒。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测,“黑马”、“男根宝”、“袋鼠精”、“勃龙伟哥”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ニ条、第七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 一、被告人郑金尧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朝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禁止被告人郑金尧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三、随案移送的涉案性保健品,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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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李春华、周少君 | 无 | 无 | 2017-12-29 | 2020-12-28 | (2017)浙0324刑初937号 | 2017-12-26 | 自2016年5月1日起,被告人李春华、周少君夫妇在永嘉县北城街道环城北路5幢101号经营性保健品店期间,间,向他人购入“硬到底”、“黄金葵”等性保健品,并将该类性保健品销售给他人。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李春华在其经营的性保健品店中被永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次目,被告人周少君在永嘉县北城街道嘉宁街83号家中被抓获归案。民警在其店内及家中查获“硬到底”(香港金康国际生物药业科技有限公司)6盒、计60粒;“硬到底”(西藏恒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9盒、计90粒;“黄金葵”(香港神力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盒、计100粒等多种性保健品。经抽样检测鉴定,“硬到底”(香港金康国际生物药业科技有限公司)、“硬到底”(西藏恒达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黄金葵”(香港神力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三种性保健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 一、被告人李春华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周少君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禁止被告人周少君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四、随案移送的涉案性保健品,予以没收 | / |
41 |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章月微 | 性保健品店 | 无 | 2016-04-15 | 2019-04-14 | (2016)浙0324刑初281号 | 2016-04-08 | 章月微在永嘉县江北街道解南路10号经营成人用品店。同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章月微在其店内出售通过不正规渠道进货的“坚硬持久”、“肾白金”等性保健品。2015年10月26日下午,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永嘉县公安局依法对该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坚硬持久”、“肾白金”等共计10种性保健品。经检验,被查获的“坚硬持久”、“肾白金”、“植物伟哥”、“德国黑倍”4种性保健品内检出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此4种保健品共计106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 —、被告人章月微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章月微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三、暂扣于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涉案性保健品,予以没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