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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倡导推行节地生态葬法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4日 永嘉县倡导推行节地生态葬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倡导推行节地生态葬法,深化殡葬改革,推行绿色殡葬,保护资源环境,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和《温州市殡葬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用节地生态葬法处置骨灰的我县户籍人员。户籍以公安机关户口登记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节地生态葬法,是指遗体火化后,采取海葬、树(花)葬、草坪葬或者骨灰立体式存放等节约土地资源方式处理骨灰的安置方法。 (一) 海葬:是指温州市民政局统一组织将逝者骨灰撒向指定的海域。 (二) 树(花)葬、草坪葬:是指将逝者骨灰用可降解环保骨灰盒装殓后,少占土地,深埋在合法公墓或政府指定场地区域内,地下无硬化构筑物,地面植树、栽花或者种草。 (三) 骨灰立体式存放:是指将逝者骨灰存放于公益性骨灰堂(楼、塔、墙、廊)等立体式骨灰存放设施。 采取树(花)葬的,在树(花)前设置统一标识牌;采取草坪葬的,在草皮上平置或斜卧一块墓碑或者统一在公墓指定的石碑上免费镌刻逝者姓名作为纪念。 第四条 大力推行节地生态葬法,鼓励联村、联片集聚建设公益性骨灰堂(楼、塔、墙、廊)等节地安葬设施。对2019年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骨灰堂(楼、塔、墙、廊)每处予以5万元的基础设施补助(主要用于绿化),其骨灰存放格位再按500元/穴标准予以补助,每处最高补助不超过60万元;2020年以后建成的每处予以5万元的基础设施补助(主要用于绿化),其骨灰存放格位按300元/穴标准予以补助,每处最高补助不超过40万元。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实一次性补助到位。 第五条 逐步控制公益性生态公墓审批,新建公益性公墓应当同步建造不少于30%比例的骨灰墙(楼、塔、墙、廊)、树(花)葬区、草坪葬区等节地生态安葬设施。本办法实施后经审批两年以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公益性生态公墓,每处予以5万元的基础设施补助(主要用于绿化),其公墓建设穴位数和节地安葬设施格位数按300元/穴标准予以补助,每村(居)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已建、在建公墓单位开辟节地生态葬区,用于实行树(花)葬、草坪葬和骨灰立体式存放等节地生态葬法。本办法实施前审批完成建设并验收合格的每处公益性生态公墓按原2-4万元标准补助,但对其新增节地生态葬法设施格位数再按300元/穴标准予以补助,每处公墓新增节地设施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实施生态葬法,对海葬的每例奖励8000元;对树(花)葬、草坪葬的每例奖励3000元;对骨灰存放在政府指定的骨灰堂(楼、塔、墙、廊)的,予以免费存放。 草坪葬墓碑一般不得超过25×40厘米,超规格的不予奖励。 第八条 海葬由温州市民政局统一组织实施,树(花)葬、草坪葬可以统一实施,亦可在政府指定区域内自行安排。申请人须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等有关材料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登记,乡镇(街道)登记后报县殡葬管理所(海葬还须报温州市民政局)审核。所属乡镇(街道)应派人跟踪节地安葬实施过程并拍照留存。 统一参加海葬、树(花)葬、草坪葬的骨灰统一装袋编号后一律免费暂存于县殡仪馆至实施海葬、树(花)葬、草坪葬之日。安葬完成后,由民政部门发给《海葬、树(花)葬纪念证书》。 第九条 实施生态葬后,申请人申请节地生态葬奖励的,应当向县民政局书面提供以下材料: (一) 《永嘉县实施节地生态葬奖励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 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等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三) 已办理逝者户口注销手续的居民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四) 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原件、复印件; (五) 法定继承人签章的指定银行账号复印件; (六) 受理生态葬实施单位出具的证明。 县民政局经过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将奖励资金汇入申请人指定的账户。 第十条 县发改、国土、住建、林业、环保、旅游等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节地生态安葬设施项目建设,推动节地生态葬法落实。县财政局要保障生态葬所需的经费。县民政局要加大节地生态葬法宣传推广,加强对受理生态葬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和受理生态葬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发现有弄虚作假和其他舞弊行为的,追回奖励金额,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5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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