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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为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推进野外用火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 (二)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规定。 二、主要内容 1、明确各行政村主要干部和护林员野外火源管理工作职责。此条是按照《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中森林消防组织有关规定设定的。 2、明确森林防火期内,进山人员必须做到“六不准”。确因生产需要在林区用火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领取《野外生产性用火许可证》,方可用火。经批准的用火单位或个人在用火时必须自觉做到“六不烧”。批准野外生产性用火必须审核:用火地点,天气情况、用火时的风力和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是否是三级以下;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根据用火规模的大小是否落实好防范措施,包括防火设施、防火人员、扑火工具、点火方式等;申请用火的范围系确实需要的生产性用火,非生产性用火不予批准。不得批准用火和发放《野外生产性用火许可证》5种情况。在森林防火期内,必须在林区进行的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活动,必须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并落实防火措施。此条是按照《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中森林消防火期有关规定设定的。 3、在防火期内和高火险天气,各村要加强野外火源巡查,及时制止违章用火行为。并加强宣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此条是按照《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中森林消防主要职责设定的。 4、 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此条是按照《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中森林禁火期有关规定设定的。 5、森林防火期内,街道森林防火指挥所、各村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在位,密切注视野外用火的动向,严加防范。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条是按照《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中法律责任有关规定进行明确。 6、凡违反《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森防火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用火规定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条是按照《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中法律责任有关规定进行明确。 三、解读机关 永嘉县人民政府瓯北街道办事处 联系电话:0577-67323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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