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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4013/2015-181252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阳光住房 发布机构 县住建局(县测绘局)
成文日期 2015-08-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永嘉县上塘三元堂二期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的通告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1号)、《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2〕222号)、《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上塘三元堂二期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15〕71号)精神,现将永嘉县上塘三元堂二期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
  上塘三元堂二期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坐落在永嘉县北城街道鹅浦景园4#、5#、6#、10#楼(对应为上塘三元堂经济适用房二期工程图纸的1#、3#、2#、5#楼),套数168套,每套建筑面积40-70平方米不等。
  二、购买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在保障面积范围内的,按照政府指导价销售;超过保障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得出的价格)销售。具体价格以县政府批准价格为准。
  三、申请受理时间
    2015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
    四、申请受理地点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五、申请受理对象
    永嘉县城镇居民户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人)。
    六、申请条件
  申请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以家庭为单位,且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同一户籍内(以户口本为准,下同)的直系血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除未成年子女外,已取得经济适用房的家庭成员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二)截至申请受理之日,申请人必须为已婚的,离异满3周年的,丧偶的,年满35周岁且具有我县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满5周年的未婚人员,具有我县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满5周年且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属。
    (三)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8 平方米(含)。申购家庭实际拥有的私有住房(含无产权的住房)、预购的商品住房或者正在建设的私有住房均计入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60%(以县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根据《温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温政发〔2004〕49号)和《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09〕158号)精神,残疾军人、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市级以上劳模、省级以上三八红旗手等,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解决。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予申请受理
    (一)拥有住房建筑面积超过48 平方米的家庭,或者截至申请受理之日,以出售、赠与、继承、析产等方式处置或因法院调解、判决、裁定等房屋所有权转移未满3周年的家庭(现有住房和转移私有房产合计低于48平方米〈含〉的除外)。
    (二)申请受理之日前二年内家庭财产中拥有自备车、营运车(含出租车、客车、货车等)的家庭(在申请受理之日前已交易并办理过户手续满2年的车辆不计入家庭财产)。
    (三)已经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或者房改政策的家庭。
  八、申请人应提供的申请材料
  1、《永嘉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一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未再婚证明、未婚证明、死亡证明(丧偶的)等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5、收入证明材料。
    6、现住房产证明材料。自有私房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借住的需提供借住证明,租住私房、承租公房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廉租住房应同时提交承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退出廉租住房”的具结报告书,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有无租住、占住公房的证明。
  7、家庭成员户籍不在申请所在地或者在异地工作的,需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住建部门出具的住房和房改情况证明。
  8、原住房已经拆迁的,需提供《拆迁补偿协议书》。
  9、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及温州市级以上劳模、省级以上三八红旗手,需提供相关证明和证书复员军人
  10、申购经济适用住房诚信调查授权书。
    11、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上述材料原件、复印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由经办人员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并予受理。
  九、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2、核准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的申请家庭,若不按时参加资格确定、不按时参加公开定位、不按时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不按时缴纳房款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3、发现购房人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
    对有上述情形的购房人,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4、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时,应当在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标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5、本期经济适用住房自取得产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住房继续用作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购房人自取得房产登记簿记载之日起满5年的,经县政府批准后可以上市交易时,按照届时的销售价与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含超过享受面积部分)差价的50%向县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以上内容在购房合同中予以约定。
    6、其他注意事项具体参照《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嘉县上塘三元堂二期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其他
  申请受理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购房户数如多于认购房源数(扣除直接发放准购证数),将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
    十一、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577-57669846,            
    咨询地点:永嘉县南城街道建设大厦2405室(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房保障科)


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