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01/2015-269738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组配分类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 发布机构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07-20 公开方式 {opentype}
文号 永政办发〔2015〕53号 有效性 有效
其他信息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生态畜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生态畜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生态畜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永嘉县生态畜牧业发展项目管理,切实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推进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建设,全面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政发〔2013〕39号)、《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生态畜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14〕132号)、《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建设全面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永政办发〔2014〕71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永嘉县生态畜牧业发展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由永嘉县生态畜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二章 扶持范围、对象和环节

第三条 扶持范围和对象

(一)标准化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

在《永嘉县畜禽养殖功能区划分方案》(永政发〔2014〕82号)规定的非禁养区范围内,新建或改扩建标准化畜禽规模养殖场。

(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与利用

在《永嘉县畜禽养殖功能区划分方案》(永政发〔2014〕82号)规定的非禁养区范围内,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与利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

第四条 主要扶持环节

(一)基础设施建设

1.废弃物处理与利用设施。沼气工程、化粪池、排污管、氧化塘、堆粪场、无害化处理池、沼液储存池、沼液利用管网等废弃物处理与利用相关设施。

2.养殖设施。标准化栏舍、水电路、防疫隔离墙、管理房和饲料加工房及仓库、隔离舍、兽医室、消毒室、化验室、青贮房、储奶房、运动场、冷库、孵化房等养殖相关设施。

(二)配套设备购置

1.废弃物处理与利用设备。粪便干湿分离机、污水泵等废弃物处理与利用相关设备。

2.养殖设备。固定饲养、饲料加工、挤奶、储奶、孵化、通风、调温、喂料、喂水、防疫、消毒、监控等养殖相关设备。

(三)先进技术推广。畜禽良种及高产牧草新品种引种、畜产品质量安全与标准化养殖及疫病防控新技术推广应用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五条 生态畜牧业发展项目从县委农办(农业局)支农专项资金项目库中择优推荐。

第六条 县委农办(农业局)推荐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按项目类别分别填写项目申报表,经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和镇(街道)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县生态畜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县生态畜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的项目经县生态畜牧业发展领导小组会议审核,计划立项的项目通过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立项。县委农办(农业局)、县财政局、环保局按项目类别分别联合发文下达项目建设任务,并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计划任务须在两年内完成。

第八条 申报主体同一建设内容已由县级及以上相关部门立项,且获得各级财政补助累计达总投资30%以上的,取消该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得立项:

(一)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正在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项目权属存在重大纠纷的;

(三)企业内部管理混乱,财务等制度不健全的;

(四)标准化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环评审批、设施农用地备案等相关手续的;

(五)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与利用项目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环评审批手续的。

第九条 申报省部级和市级畜牧业项目必须从县级生态畜牧业发展项目中择优推荐。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条 项目下达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项目实施责任书实施并按期完成。项目计划下达后一年内未启动实施或无特殊原因在实施期内未完成建设任务的,撤销该建设项目,并在两年内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请。

第十一条 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确需变更的项目,在项目下达后60日内报县生态畜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变更,超过60日的必须按原申报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生态畜牧业发展项目按以下程序验收

(一)验收申请。项目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对照项目实施责任书进行自查,并向镇(街道)提出验收申请。

(二)项目验收。经镇(街道)初验后,报县环保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有关部门专项验收完成后,由县委农办(农业局)和财政局进行项目验收。

(三)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指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档案资料台账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四)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原下达项目建设任务的单位联合发文拨付相应的扶持资金。

(五)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由验收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竣工验收要求的,撤销建设项目,并暂停下年度立项申请。

 

第五章  资金补助原则和标准

第十三条 生态畜牧业发展项目资金投入按照“业主投入为主,财政适当支持”的原则。财政补助金额不低于项目新增总投入的30%,若该项目已经获得上级财政部分补助的,各级财政补助合计不超过项目建设总投入的70%。生态畜牧业发展项目县本级财政支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超过200万元的需“一事一议”确定。具体补助标准为:

(一)废弃物处理与利用设施和设备。按新增投资额的70%给予补助。

(二)养殖设施。按新增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

(三)养殖设备。按新增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

(四)先进技术推广。按新增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按实建立规范的财务报表,资金投入依据充分。虚报投资额、超范围和超标准投资不予补助。

第十五条 生态畜牧业发展项目资金在各级财政支农整合资金中安排,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县财政局、县委农办(农业局)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监管。项目完成并申请验收的,要及时做好项目的检查验收和标准化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的绩效评价,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七章   

第十七条 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项目建设的具体标准和要求等由县委农办(农业局)、财政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委农办(农业局)、财政局、环保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生态畜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14〕132号)中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废弃物处理与利用补助标准》(附件2)、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扶持标准化生态畜禽养殖场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09〕176号)、《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综合治理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09〕177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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