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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若干事项的 办案细则(试行)》的通知 仲裁办、仲裁院、瓯北仲裁庭: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若干事项的办案细则(试行)》已经本委2015年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实践中遇到具体问题的,请及时反馈本委。 永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5月7日 永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若干事项的办案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统一劳动争议仲裁尺度,加强依法办案,提高仲裁效能,促进社会公平合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本委结合仲裁实践,制定本办案细则。 第二条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请求本委裁决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的,本委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依法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依法予以驳回。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双方连续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间不满一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而请求经济补偿金的,本委以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规定或者以“劳动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下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为由依法不予支持。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请求经济补偿金的,本委依法不予支持。 (一)劳动者没有通知用人单位而离职,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已经通知用人单位而离职,但没有说明离职理由的。 (三)劳动者因本人(家庭)原因或无合法理由辞职的。 (四)在双方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之前,或者在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或者在劳动者第一次向有关组织主张其合法权益之前,用人单位已经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或已经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等消除侵权行为的。 第五条 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申请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本委予以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低于其本人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申请用人单位补缴差额社会保险费的,本委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因未为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申请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本委不予受理。 仲裁裁决社会保险费补缴的期间不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本委置换仲裁调解书或者在仲裁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调解书只审核和载明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的社会保险费补缴问题。 第六条 劳动者申请工伤待遇赔偿的,本委依法予以受理。但劳动者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本委依法予以驳回。 第七条 劳动者以医药费不能报销部分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本委原则上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愿意承担的除外。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达成协议并已经支付,劳动者旧伤复发后请求工伤后续医疗费的,本委不予支持。 第九条 劳动者就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加班费、奖金、补贴、业务(生产)提成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等与用人单位自愿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然后申请仲裁的,本委予以受理。和解、调解协议不显失公平的,本委予以驳回。和解、调解协议尚未履行,然后申请仲裁的,本委依法予以审理。 第十条 公民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下列案件应提交仲裁委讨论决定: (一)疑难案件; (二)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置换仲裁调解书涉及金额或裁决金额达100万以上的案件; (四)仲裁庭或仲裁院内部有争议的案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仲裁委讨论的案件。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抄送: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5月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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