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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确保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入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号)、浙江省纪委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浙纪发〔2012〕7号)、《浙江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择校乱收费的通知》(浙教监〔2011〕196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政策规定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教基〔2014〕3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招生原则 (一)坚持以户籍为准,相对就近,免费免试入学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分期分批招生原则。 二、招生对象 小学招收的对象为2008年8月31日之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初中招收的对象为2014年小学应届毕业生。具体包括: (一)施教区适龄儿童少年。 本县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于2014年6月30日以前登记或迁入施教区内的。 (二)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需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 1.烈士子女、驻永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2.华侨、华人、台胞子女,政策性移民子女及政府安置人员子女; 3.企业人才子女(具体见《永嘉县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暂行办法》〈永教发〔2013〕280号〉); 4.符合条件的永嘉新居民子女(具体条件见附件4); 5.其他符合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的对象。 (三)确需在施教区外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 三、招生办法 (一)学校分期。 公办学校实行分期分批招生。小学、初中均分三期,按时间先后安排学校错时招生(见附件2、3)。其中小学、初中第三期的学校招生时间由学区掌握。 (二)招生批次。 1.第一批次:(1)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施教区范围内的;(2)烈士子女;(3)驻永部队现役军人子女;(4)华侨、华人和台胞子女;(5)企业人才子女;(6)政策性移民子女、政府安置人员子女。 2.第二批次:(1)施教区内有其父母房产权证并入住的;(2)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属指定公办学校招收);(3)在施教区内有其父母房产并入住一年以上,因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产权证的;(4)父母一方户籍在施教区范围内的;(5)父母在申请就读学校施教区内取得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担任法定代表人(父或母属企业股东及缴纳社会保险到报名时间满1年)、并实际从事生产经营到报名时间各满1年的;(6)本县户籍的当年在申请就读初中学校施教区内小学(已读满三学年)毕业的。 3.第三批次:(1)父母一方在申请就读学校施教区内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工作并在施教区范围内所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到报名时间满1年的本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一方在申请就读学校施教区内取得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并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缴纳社会保险到报名时间各满1年的本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2)其他确需在施教区外就读的本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三)招生程序。 公办学校按第一至第三批次顺序招收学生,额满为止。第二至第三批次对象按类别先后录取,若同类别对象报名数少于该学校剩余学额(同时录取的对象视为同类别对象),学校应如数录取;报名人数超过剩余学额时,采用公开摇号的办法录取。上一批次参加公开摇号未被录取的对象,可到当地其他学校下一批次申请报名。 1.第一批次:学校先录取对象(1),再同时录取对象(2)-(6)。如仍有剩余学额的,可启动程序招收下批次学生(下同)。 2.第二批次:学校先录取对象(1),被指定招收新居民子女的学校再录取对象(2);然后同时录取对象(3)-(6)。 3.第三批次:学校先录取对象(1),再录取对象(2)。 其中户籍于2014年6月30日以后登记或迁入的适龄儿童少年和未按规定时间报名的施教区适龄儿童少年由当地学区统筹安排入学。 学生在申请就读地的同期公办学校同批招生中只能申请一所学校报名,不得多校申请,否则一经查实,取消公开摇号录取资格,由有关学区重新统筹安排入学。 (四)新生报名。 小学、初中新生报名从6月28日开始,各类对象按相应批次在规定时间带有关材料,到相应的学校申请报名(报名所需材料、报名具体时间小学见附件1、2,初中见附件1、3)。符合条件的永嘉新居民子女,在第二批次对象报名时间,按相对就近原则到学区指定可接纳新居民子女的公办学校报名,如学校接纳有困难,由当地学区制定办法统筹安排入学。 四、特殊情况处理 (一)县少艺校、体校招收具有本县户籍且具备一定艺术、体育特长的适龄儿童少年,其具体招生方案另行制定。 (二)因行政区划调整,原乡镇初中学校已撤并的,初中新生入学规定如下:原茗岙乡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选择碧莲镇中或桥下镇中,原表山乡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选择五尺中学或岩头镇中,原山坑乡、应坑乡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选择巽宅镇中或碧莲镇中,原陡门乡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选择沙头中学或峙口中学。 (三)在施教区内有其父母房产并入住一年以上,因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产权证的,应向学校提交自有住所的说明报告及自房现实际居住的有关证明材料,学校派专人实地调查证实后,按有关程序进行录取。 (四)领养、多胎以及父母离异等原因而户口未落实的我县适龄儿童少年,凭县民政、计生、法院等部门的有效证明,到现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施教区学校报名入学。 (五)本县户籍的中、重度残疾学龄儿童少年到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就读。轻度残疾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施教区学校随班就读。 (六)上塘、瓯北第一期学校施教区对象原则上以户籍为准,到施教区学校报名入学。 (七)今年继续实行新居民子女积分入学政策(具体见文件永新居〔2014〕8号)。符合《永嘉县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暂行办法》(永教发〔2013〕280号)规定的对象按文件规定执行。其他符合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的对象按文件规定执行。 (八)民办学校招生与收费按《中共永嘉县委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永委发〔2012〕142号)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参照本招生方案执行,招生时间由学校自主确定,报当地学区备案。 五、招生纪律 (一)各学区、学校要严格执行本招生方案,严格按照招生条件、招生办法和招生程序组织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各学校要将招生录取名单按录取批次、招生对象条件顺序报学区审核、备案。学校要及时组织新生注册工作,县教育局对已报到注册的学生统一进行电子学籍迁移。对于未按时报到的学生,学校要认真组织动生,确保本施教区的适龄儿童少年和具备政策条件的对象全部入学。 (二)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小学、初中班额原则上分别控制在40和45人以内。严格控制择校生,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政策,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 (三)学校不得举行与入学挂钩的笔试、口试和面谈等任何形式的考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条件。严禁学校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新生一律实行常态编班。 (四)严禁为入学报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严禁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监护人不得以不正当理由让已被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逾期入学,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五)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对毕业生学籍信息进行全面清理核对,确保学生基本信息完整无误。各小学要为每一位毕业生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打印学生基本信息表,并盖学校公章后发给学生,用于初中入学报名。 (六)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公示制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施教区划分、招生计划、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报名时间、录取办法、咨询电话等信息在永嘉网或永嘉教育网、校园网提前向社会公布,同时设立投诉信箱,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招生结束后,招生结果(施教区内学生、政策照顾的学生、多余学额通过公开摇号产生的学生名单)以及学生姓名、出生年月、家长姓名、户籍所在地或房产所在镇(街道)村应在校园网和校园醒目处予以公布。 (七)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县政府纠风办对全县招生工作进行严格督查,对违反招生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文件给予严肃处理。适龄儿童少年监护人要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入学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资格,由有关学区重新统筹安排入学。凡擅自修改或伪造户籍、产权、婚育证明等有关材料的,县教育局将通报县公安、住建、民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永嘉县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局,负责指导全县招生工作。各学区、学校成立相应的招生工作机构,制定本学区、学校招生实施细则(直属初中、小学招生工作由所在地学区统一管理),负责本学区、学校招生工作。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是一项任务重、难度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各学区、学校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力度,精心组织,规范操作,确保今年我县所有符合政策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如期入学。 七、附注 (一)本招生方案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二)本招生方案于发布之日开始施行,此前的义务教育有关招生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2014年新生报名所需材料 2.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分期招生工作安排表 3.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初中分期招生工作安排表 4.永嘉新居民子女在流入地入学条件
附件1 2014年新生报名所需材料
附件2 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分期招生工作安排表
备注:1.在当地同期同批招生中的学校,只能申请1所学校报名,报2所(含2所)以上者,经查实,取消录取资格。 2.不按规定时间进行注册,学校不再保留学额;已注册的学生,其他学校不得再录取。
附件3 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初中分期招生工作安排表
备注:1.在当地的同期同批中的学校,只能申请1所学校报名,报2所(含2所)以上者,经查实,取消录取资格。 2.不按规定时间进行注册,学校不再保留学额;已注册的学生,其他学校不得再录取。 3.因天气等特殊原因,由学校调整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4 永嘉新居民子女在流入地入学条件
一、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居住在我县,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 二、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县已领取《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有相对固定居所(含租赁),至报名时已在我县实际居住1年及以上; 三、其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与我县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在本县经商并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1年及以上; 四、其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至报名时在我县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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