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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人社〔2014〕165号
关于开展永嘉县中小微企业稳定 就业失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减轻我县中小微企业负担,预防失业,稳定就业局势,根据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嘉县财政局《关于扩大永嘉县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永人社 〔2013〕184号)文件精神,做好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一)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依法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连续2年履行缴费义务且劳动关系稳定、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稳定就业工作的中小微企业; (二)2013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数(退休、伤亡及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除外)少于单位2013年度平均参保人数3%(含3%)的中小微企业。 二、补贴标准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率小于1%(含1%)的,补贴额度为企业2013年度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50%;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率在1%和3%(含3%)之间的,补贴额度为企业2013年度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30%。 三、申报地点和时间 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企业经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保(分局)所初审后,报永嘉县就业管理服务处。申报时间截止到2014年11月30日。 四、 申报材料 1.《永嘉县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 3.地税局税收电子扣款凭证(税款所属日2013.1-2013.12); 4.退休、死亡、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需提供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五、材料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 1.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对补贴申报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金额和标准等); 2.财政部门对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公示并签暑意见后的材料进行抽查,如有必要应进行实地核查; 3.对符合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财政部门参照《关于印发<永嘉县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永财社〔2012〕328号)规定进行拨付。 六、其他事项 (一)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与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享受; (三)电力、通信、房地产、烟草、金融和保险、石油石化(含燃气)、供水等企业不列入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政策的享受范围。
附件:《永嘉县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申请表》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 嘉 县 财 政 局 2014年11月14日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年11月17日印发 下载阅读版本:永人社〔2014〕165号附件.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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