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4001/2013-269434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组配分类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 发布机构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05-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永政办发〔2013〕89号 有效性 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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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土地征收与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土地征收与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9日

永嘉县土地征收与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土地征收与房屋征收补偿(拆迁)责任目标,通过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确保重大项目建设涉及的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补偿(拆迁)工作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涉及土地征收与房屋征收补偿(拆迁)工作的各功能区、中心镇、街道办事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

第三条 奖励规定

(一)奖励经费包括项目建设经费和工作经费;

(二)奖励经费的20%作为工作经费用于各功能区、镇(街道)、指挥部(已有奖励或专项工作经费的项目给予10%的工作经费)开展项目的工作支出和相关人员个人奖励,其中个人奖励方案由各功能区、镇(街道)、指挥部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三)奖励经费的80%作为项目建设经费,用于镇(街道)公共设施等项目的建设支出。

第四条 经费拨付程序

(一)土地征收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征收土地前期报批工作及相关土地征收政策处理工作的,按实际完成情况,根据地类分别给予:耕地15000元/亩,其他农用地10000元/亩,未利用土地5000元/亩的奖励。

1.完成征收土地前期报批工作。征收实施单位持《年度计划通知》、《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协议书》等材料报县国土资源局确认后,县财政局按20%拨付奖励经费。

2.完成征收土地清理和平整工作。征收土地达到净地出让标准后(非市政工程以完成围墙圈建为标准),土地征收实施单位持征地补偿费足额到村(户)的相关支付凭证报县国土资源局确认后,县财政局按30%拨付奖励经费。

3.完成征收土地后期工作。用地单位顺利进场施工并经县国土资源局确认后,县财政局拨付剩余50%的奖励经费。

(二)房屋征收补偿(拆迁)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按征收合法房屋面积的完成情况,给予每平方米15元的奖励。

1.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工作。启动房屋征收补偿程序、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完成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和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户工作后,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单位持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户证明材料、县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文件等报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确认后,县财政局按40%拨付奖励经费。

2.完成房屋腾空及拆迁工作。按时完成征收房屋的腾空与拆迁工作,报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确认后,县财政局拨付剩余60%的奖励经费。

(三)以上涉及工程建设指挥部的政策处理工作实施单位,均需持相关材料先经工程建设指挥部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确认后,由县财政局拨付经费。

(四)逾期未完成以上阶段任务的。每延迟1个月(超出时间未满1个月按1个月计算)扣减奖励经费10%。

(五)对土地征收项目已批准,但因政策处理未落实,至今尚不能进场的项目。如能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施工进场(达到无障碍施工)的项目,报县国土资源局确认后,县财政局拨付50%的征地拆迁奖励经费。

(六)征收土地与征收补偿(拆迁)房屋面积按实际测量合法面积计算。

第五条 经费安排

土地征收与房屋征收补偿(拆迁)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局统筹安排支出。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