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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就业政策 发布机构 县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13-11-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劳培司字〔1997〕49号)


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劳培司字〔1997〕49号)

来源: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时间: 2010-12-02 14:45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工资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宣传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我们制定了《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则(试行) 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依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是指职业技能鉴定的证书核发机关向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派遣质量督导员,对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保证体系中各技术环节实施监督和检查。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分为现场督考和质量检查两部分。

第二条 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统筹协调下,按照劳动部有关规定,负责全国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实施。

省级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统筹协调下,按照劳动部有关规定,分别负责本地区、本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由省级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聘任,根据工作需要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可直接聘任,上述人员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颁布的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及其他技术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和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每一职业(工种)的考评现场必须配备一名质量督导员,负责现场督考工作。负责现场督考工作的质量督导员对职业技能鉴定考评过程、考评结果和考评小组的工作活动进行监督,有权对考评过程中考评人员的违规行为予以制止或提出处理建议,但不得干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正常运行。每次鉴定结束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现场督考报告。

第五条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工资机构)根据需要,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向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派遣质量督导员,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下列工作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一)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条件;

(二) 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所使用的试卷;

(三) 考评人员的资格、考评小组的组成和考评人员的工作行为;

(四) 职业技能鉴定的考务管理程序和考场秩序;

(五) 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程序。在质量检查过程中,质量督导员有权制止和纠正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并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违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但不能干预实际考评工作。遇有重大质量问题,应提请派出机构进行处理;经派出机构授权,可直接处理后,将处理结果报请派出机构核准。

第六条 质量督导员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征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后统一派遣,并明确每一位质量督导员的工作范围、内容和权限。受劳动行政部门或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托,负责现场督考工作的质量督导员可同时负责质量检查工作。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负责现场督考工作的质量督导员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在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三年以上的考评人员或相关管理人员中推荐,经省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资格证书》和胸卡。

负责质量检查工作的质量督导员从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行政和技术管理的人员选派,由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省级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推荐,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工资机构)审核,报劳动部批准后,由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配发胸卡。

第八条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资格证书》和胸卡样式由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制定。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执行质量督导任务时,应佩戴胸卡。每次完成质量督导任务后,督导人员胸卡应交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保管。

第十条 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定期举办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的工作费用和劳务费用,由聘用机构支付。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支持和配合督导员的工作,主动向质量督导员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料。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部门作出相应处理,直至取消质量督导员资格。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二) 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

(三)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 其它妨碍工作正常进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四条 各省、市、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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